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𧝁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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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169/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16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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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官: 被告人承認與其他人串謀販運毒品。 2013年11月6日凌晨近二時半,警員在長沙灣保安道近祥發街截查被告人,她當時背著一個黑色背囊,警員在背囊內發現一個藍色膠盒,裝著一些可再封膠袋、一個電子磅、一把鉗和一包「冰」。警員又發現另一個小膠盒裝著十二小包「冰」和9,100元現金,背囊中共有49.95克「冰」。警員資料顯示,此份量的「冰」市值約29,000元。 稍後警方搜查保安道335號1樓D室,被告人姓呂的男友住所,撿獲一本記事簿,思疑是販運毒品紀錄。 被告人在錄影會面時向警方承認,背囊內的「冰」是她與男朋友替阿發販運的,他們在單位內包裝毒品,依照阿發指示,將毒品送給其他人。每次售賣30克「冰」,可得報酬1,500元。背囊內有包裝工具、販毒所得的現金。她解釋當晚與男朋友吵架,所以取走背囊和其他物品,希望男朋友找她修好。 被告人現在21歲,受教育至中四,犯案時無業,未婚。她有兩次犯罪紀錄,她來信表示十分後悔,幸得家人支持和鼓勵,她決心改過,現在計劃修讀社工課程,希望早日服務社會。基督教牧愛會潘女士來信證實被告人在獄中態度積極,開始改變。家人來信表示,被告人在學校時熱心公益,曾參加義工服務老人,可惜由於種種原因,家人以往疏於管教,被告人誤交損友而犯錯。 被告人承認與其他人串謀販毒,但沒有證據顯示這串謀計劃中販運的份量,本席不能沒有證據基礎下估計,所以只就被告人背囊中的毒品份量判刑。 根據案例,律政司訴程國雄,販運49.95克「冰」,應以9年為量刑起點。考慮過被告人的背景和案情、被告人認罪,可減刑3年,本應判被告人入獄6年。被告人在2014年12月認罪後與警方合作,給資料作進一步調查,並承諾出庭指證同案姓呂的男朋友,後者剛在今年1月16日承認控罪。本席接受若沒有被告人的協助,姓呂的男朋友不會被繩之於法,本席認為應給被告人總共約45個per cent的減刑。考慮過以上情況,本席再減刑1年,現最終判被告人入獄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