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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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被告人承認控罪五管有危險藥物,涉及的毒品是0.53克混合物,含海洛英鹽酸鹽。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DCCC 723/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0 Feb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23/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7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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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國雄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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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 2017年2月20日下午2時34分日
出席人士 : 鄭從展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蘇國強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兆文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 [5]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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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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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第二被告人承認控罪五管有危險藥物,涉及的毒品是0.53克混合物,含海洛英鹽酸鹽。

案情

2.第二被告人在2016年6月14日向本案的第一被告人買來一包毒品,即0.53克混合物,含海洛英鹽酸鹽。他在被捕時已經把該小包毒品吞下,被告人其後被還押起來。他在2016年6月17日向懲教署的人員透露自己吞了毒品,結果在6月20日將該小包毒品排出。

案底

3.第二被告人現年51歲,他有十八次定罪紀錄,涉及毒品的有以下數宗:1997年6月和7月分別因販毒罪被定罪;2012年11月亦因販毒罪被定罪;另外第二被告人有幾宗管有危險藥物紀錄,分別為1997年4月與及2008年4月的事,他在該兩次管有危險藥物的案件中都被判進戒毒所。

求情

4.辯方律師指,第二被告人在案中只干犯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涉及小量的毒品,他叫法庭盡量輕判被告。

戒毒所報告

5.本席按法例為第二被告人索取戒毒所報告。報告說,第二被告人現在已經沒有毒癮,毋須被判進戒毒所。

判刑

6.第二被告人承認控罪五管有危險藥物,涉及的只是一小包毒品,為0.53克混合物含微量海洛英鹽酸鹽。不過,第二被告人過往有多次犯罪紀錄涉及危險藥物,本席對第二被告人的控罪五採取6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此案的排期日子為2016年9月2日,即吳文南案頒下的認罪判刑指引生效之前,所以被告人在開審前認罪仍可得如常的三分一判刑扣減,因此本席就第二被告人承認控罪五,判他入獄4個月。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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