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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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被告人承認控罪五管有危險藥物,涉及的毒品是0.53克混合物,含海洛英鹽酸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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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7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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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第二被告人承認控罪五管有危險藥物,涉及的毒品是0.53克混合物,含海洛英鹽酸鹽。 案情 2.第二被告人在2016年6月14日向本案的第一被告人買來一包毒品,即0.53克混合物,含海洛英鹽酸鹽。他在被捕時已經把該小包毒品吞下,被告人其後被還押起來。他在2016年6月17日向懲教署的人員透露自己吞了毒品,結果在6月20日將該小包毒品排出。 案底 3.第二被告人現年51歲,他有十八次定罪紀錄,涉及毒品的有以下數宗:1997年6月和7月分別因販毒罪被定罪;2012年11月亦因販毒罪被定罪;另外第二被告人有幾宗管有危險藥物紀錄,分別為1997年4月與及2008年4月的事,他在該兩次管有危險藥物的案件中都被判進戒毒所。 求情 4.辯方律師指,第二被告人在案中只干犯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涉及小量的毒品,他叫法庭盡量輕判被告。 戒毒所報告 5.本席按法例為第二被告人索取戒毒所報告。報告說,第二被告人現在已經沒有毒癮,毋須被判進戒毒所。 判刑 6.第二被告人承認控罪五管有危險藥物,涉及的只是一小包毒品,為0.53克混合物含微量海洛英鹽酸鹽。不過,第二被告人過往有多次犯罪紀錄涉及危險藥物,本席對第二被告人的控罪五採取6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此案的排期日子為2016年9月2日,即吳文南案頒下的認罪判刑指引生效之前,所以被告人在開審前認罪仍可得如常的三分一判刑扣減,因此本席就第二被告人承認控罪五,判他入獄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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