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灝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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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247克粉末含117.6克氯胺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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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77/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47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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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247克粉末含117.6克氯胺酮。 案情 2.2016年3月17日晚上接近9時,警員見被告在大圍街上,形跡可疑,於是將他截停。警員搜查被告後,在他身上找出一袋氯胺酮毒品,為123克粉末含53.1克氯胺酮;警員亦找到另一袋氯胺酮毒品,為124克粉末含64.5克氯胺酮。兩袋毒品共重247克含117.6克氯胺酮。 3.被告對警員說自己並無依靠,為了500元的酬勞替人帶運毒品。 4.回到警署,被告都是作出同一番的招認,他說知道那些毒品是氯胺酮,他是第一次替一名叫阿志的人帶運毒品,還未收到那500元報酬。 5.警方估計涉案的毒品市值約為34,000元港幣。 案底 6.被告在1997年4月23日出生,現時是十九歲又三個月大,犯案時年紀為十八歲又十個月。被告有五次案底,涉及盜竊、普通襲擊與及刑事恐嚇,但沒有藏毒或販運毒品的紀錄。被告曾被判感化,但後來違反感化,亦因為犯上最後一項刑事毀壞罪被送進教導所,當時為2013年6月。律師說,他是在2015年11月離開教導所的。 求情 7.辯方律師在求情時指出,被告人出生時已被父母遺棄,由父親的朋友管養至6歲,6歲之後則由伯父的友人管養,被告在10歲至15歲時住進宿舍,他在十四歲多的時候(即2012年1月)開始有定罪紀錄,當時因為盜竊而被判感化,後來被告因普通襲擊罪再度被判感化,但被告違反感化與及後來再犯事,即2013年6月因刑事毀壞而被判進教導所。他在2015年11月離開教導所,之後和友人同住一劏房。被告任職送貨工人,但是只作散工,每日賺取大約700元酬勞。律師說,被告在犯事當日沒有工作,叫阿志的以500元一天的報酬利誘被告去運送毒品,律師說被告一時抵不住引誘而犯上本案。 判刑 8.被告人犯案時為十八歲又十個月大,現時則是十九歲三個月大。 9.律師說,被告自小被父母遺棄,要由親友撫養,身世坎坷。不過本席認為被告亦不應自暴自棄。被告曾獲感化官建議感化,可惜他兩度違反感化,後來要被送進教導所。他在2015年11月才離開教導所,但四個月後便犯上此宗嚴重的販毒案。 10.替人運毒是嚴重的罪行。被告在本案中替人帶運的氯胺酮毒品數量不少,按許守城案例(CAAR 7/2006)販運50克至300克的氯胺酮毒品(以純量計),判刑起點為6至9年監禁。本案涉及的氯胺酮毒品純量為117.6克。 11.在周梓添案及何運超案(CAAR 4/2014及CAAR 5/2014),兩名年輕的上訴人分別承認販運140克氯胺酮及35.05克可卡因,兩人都沒有案底。原審法官都判他們進教導所,但上訴庭認為涉及這麼量大的販運毒品,法庭不應以教導所的方式去處理被告人,應該按判刑指引判監。 12.無論如何,本案的被告人過往已經被送進過教導所,並如上文所說,他在離開教導所4個月之後便犯上本案,所以在本案,法庭認為唯一合適處理的方法是按判刑指引將被告判囚。 13.本席考慮到本案涉及117.6克氯胺酮毒品,所以採用六年九個月監禁為判起點,但考慮到被告犯案時未夠19歲,實屬年青,加上律師提出的求情理由說出他身世坎坷,被告以前亦無同類犯罪記錄,所以本席將上述的判刑判起點酌量調低三個月成為六年半監禁。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本席判被告入獄四年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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