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良純 訴 香港醫務委員會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232/1994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4 February 2003.
1. 申請人郭良純原是執業醫生,1994年她被香港醫務委員會除牌。其後,她針對醫務委員會的決定,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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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000232/1994 CACV232/199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1994年第232號 (原最高法院民事上訴1994年第23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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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2003年2月18日 頒發判案書日期: 2003年2月24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郭良純原是執業醫生,1994年她被香港醫務委員會除牌。其後,她針對醫務委員會的決定,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2.1995年2月l8日,申請人向法庭提交一份親自行事通知書,表示她會自行進行上訴。 3.1995年5月l日,之前代表申請人的鄺偉全律師事務所致函當時在加拿大的申請人,詢問她是否仍然進行她的上訴,申請人於1995年5月10日回信給鄺偉全律師事務所表示她放棄上訴。1995年5月23日,上訴聆訊時,申請人缺席,也沒有委派律師代表她出席。上訴遂被上訴庭撤銷。上訴庭並命令申請人支付答辯人的上訴訟費。 4.答辯人按照上訴庭的訟費命令,向申請人追討十萬元的訟費。並獲法庭命令將該訟費金額押記予申請人的物業。 5.申請人於2002年12月3日針對1995年5月23日上訴庭撤銷上訴的判決及訟費命令,申請上訴許可,上訴終審法院。 6.申請人稱,她當時已通知她的律師,她放棄其上訴,而她也沒有收到上訴聆訊通知書,此後,她對上訴事宜全部不知情。因此,答辯人不應向她追討訟費。 7.本案檔案顯示,她在1995年2月18日知會法庭和答辯人,她會自己進行上訴,即是說從那天開始,她自己負責有關上訴的事情。因此,她有責任通知法庭和答辯人她放棄上訴,但她只通知代表過她的律師。雖然她的前律師曾向上訴法庭表示她放棄上訴,上訴法庭在1995年5月23日,在沒有獲得申請人通知她已放棄上訴的情況下,開庭聆訊,答辯人也在同樣的情況下出席聆訊,完全是按照程序行事的。因申請人缺席,法庭撤銷上訴,答辯人獲得上訴訟費,也是理所當然的。即使申請人放棄上訴,她也需要負責上訴的部份訟費。 8.不論如何,《香港終審法院條例》規定如果上訴涉及的款額或財產的價值是一百萬元或以上,上訴是當然權利,但如果上訴針對的判決不是最終判決,上訴的問題必須涉及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衆重要性的。況且,上訴許可申請是需要在判決作出後28天內提出的。申請人在上訴法庭判決後,差不多7年才提出本申請,申請人也沒有合理的解釋,本庭不能接受這項逾期申請。而且,上訴牽涉的問題,也不符合法例的要求。本庭拒絕申請。本庭亦命令,申請人要支付本申請的訟費予答辯人。
申請人 : 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 : 由律政司黃惠沖署理副首席政府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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