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良純 訴 香港醫務委員會
|
CACV000232/1994 CACV232/199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1994年第232號 (原最高法院民事上訴1994年第23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聆訊日期: 2003年2月18日 頒發判案書日期: 2003年2月24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郭良純原是執業醫生,1994年她被香港醫務委員會除牌。其後,她針對醫務委員會的決定,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2.1995年2月l8日,申請人向法庭提交一份親自行事通知書,表示她會自行進行上訴。 3.1995年5月l日,之前代表申請人的鄺偉全律師事務所致函當時在加拿大的申請人,詢問她是否仍然進行她的上訴,申請人於1995年5月10日回信給鄺偉全律師事務所表示她放棄上訴。1995年5月23日,上訴聆訊時,申請人缺席,也沒有委派律師代表她出席。上訴遂被上訴庭撤銷。上訴庭並命令申請人支付答辯人的上訴訟費。 4.答辯人按照上訴庭的訟費命令,向申請人追討十萬元的訟費。並獲法庭命令將該訟費金額押記予申請人的物業。 5.申請人於2002年12月3日針對1995年5月23日上訴庭撤銷上訴的判決及訟費命令,申請上訴許可,上訴終審法院。 6.申請人稱,她當時已通知她的律師,她放棄其上訴,而她也沒有收到上訴聆訊通知書,此後,她對上訴事宜全部不知情。因此,答辯人不應向她追討訟費。 7.本案檔案顯示,她在1995年2月18日知會法庭和答辯人,她會自己進行上訴,即是說從那天開始,她自己負責有關上訴的事情。因此,她有責任通知法庭和答辯人她放棄上訴,但她只通知代表過她的律師。雖然她的前律師曾向上訴法庭表示她放棄上訴,上訴法庭在1995年5月23日,在沒有獲得申請人通知她已放棄上訴的情況下,開庭聆訊,答辯人也在同樣的情況下出席聆訊,完全是按照程序行事的。因申請人缺席,法庭撤銷上訴,答辯人獲得上訴訟費,也是理所當然的。即使申請人放棄上訴,她也需要負責上訴的部份訟費。 8.不論如何,《香港終審法院條例》規定如果上訴涉及的款額或財產的價值是一百萬元或以上,上訴是當然權利,但如果上訴針對的判決不是最終判決,上訴的問題必須涉及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衆重要性的。況且,上訴許可申請是需要在判決作出後28天內提出的。申請人在上訴法庭判決後,差不多7年才提出本申請,申請人也沒有合理的解釋,本庭不能接受這項逾期申請。而且,上訴牽涉的問題,也不符合法例的要求。本庭拒絕申請。本庭亦命令,申請人要支付本申請的訟費予答辯人。
申請人 : 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 : 由律政司黃惠沖署理副首席政府律師代表。 |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td v. New World Development Co Ltd and Others
Wml v. Lck
New World Development Co Ltd and Others v.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td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