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ACV 22/2005 on BabelCite. This FACV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6 April 2006.
1. 本席同意常任法官李義的判決,裁定上訴得直,並判給上訴人於本院及下級法庭的訟費。儘管我等無法認同上訴法庭的看法,但由於上訴法庭曾極力表述其觀點,故為表尊重,本席謹此略抒己見。《基本法》第35條所屬的章節,載列在香港所享有的憲法權利和自由。這些權利和自由受司法機關保障,而司法機關的獨立性透過《基本法》的結構性條文而得以維持。因此,當第35條提述「法院」或「法庭」時,其所指的顯然只是司法機關,別無其他。這與上訴法庭對「程序公平」所正確地給予的重要性絕不相悖。「程序公平」規則引伸適用於本案各名答辯人所面對的紀律委員會。但委員會還未有機會在知悉相關情況而非單憑猜測下考慮應如何將「程序公平」規則妥為運用到各名答辯人的情況。因此,即使撇開應先用盡在有關規管制度下可供使用的覆核和上訴渠道這個問題不談,答辯人訴諸司法覆核之舉顯然是過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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