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純妮 對 黃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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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的破產呈請答辯人黃衞中(「黃」)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雲浩頒發破產令。黃對該破產令提出上訴。

Case No.CACV 20/2016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8 Mar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20/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 2016 年第 20 號

(原高等法院破產案件 2015 年第 8659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陳純妮

答辯人 黃衞中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 2017年2月24日
判案書日期: 2017年3月8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案的破產呈請答辯人黃衞中(「黃」)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雲浩頒發破產令。黃對該破產令提出上訴。

2.本案的背景是破產呈請的呈請人陳純妮(「陳」)在一宗HCA 851/2013的案件獲法庭在2015年2月至6月期間多次頒發針對黃的訟費命令。有關的訟費命令有九項,總數額為HK$103,000。

3.陳向黃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要求黃還款。黃在林法官席前申請將有關「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

4.林法官在2015年10月12日裁定黃沒有提出充分理由支持其申請,故此駁回該申請。陳根據上述「法定要求償債書」提出破產呈請。黃反對破產呈請。

5.林法官頒發破產令的理由如下:

「5. 自2015年12月9日起,黃先生存擋了一系列的誓章於法庭。綜觀黃先生的誓章,大部分的內容都是向呈請人律師提出一些質問或要求,或向呈請人律師提出各種各樣的批評。可是,誓章並沒有就該九項訟費命令提出合理的答辯理由,該等命令現時亦沒有尚未終結的上訴。本席認為,債務人黃先生在本案中並未能提出任何確實或可具爭議的抗辯,亦沒有就該訟費命令作出付款或其他安排,所以本席決定頒下破產令。」

6.本庭同意林法官的判決。黃在他的上訴通知書根本沒有提出任何實質的上訴理據,故此本庭駁回黃的上訴。

傳票申請

7.黃在本上訴提交七份傳票。傳票存檔日期為2016年12月21日(folio 37)、2017年1月9日(folio 39)、1月16日 (folio 40)、1月17日 (folio 41),1月23日 (folio 45),1月26日 (folio 47) 及2月9日 (folio 51)。)

8.這些傳票內容包括要求提交新證據,要求陳提供破產呈請案英文誓章及其附件之中文譯本及批准黃開設戶口,處理其母親的傷殘津貼及之前被破產管理署凍結其母親的傷殘津貼。

9.本庭認為這些傳票申請的內容與本上訴無關及部分內容只是重複已被本庭早前駁回的申請,故此本庭駁回有關申請。

10.另外,黃亦提交了兩份與先前提交的傳票內容相似的傳票(日期為2017年2月13日)(folio 53) 及2月16日(folio 56)。由於黃多次提交表面上無理纏擾的傳票,故此有關傳票被本庭擱置。本庭現一併駁回有關傳票。


訟費

11.本庭命令 黃支付陳本上訴及上述七宗傳票的訟費。

( 林文瀚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副庭長
( 張澤祐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法官
( 袁家寧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