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純妮 對 黃衞中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20/2016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8 March 2017.
1. 本案的破產呈請答辯人黃衞中(「黃」)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雲浩頒發破產令。黃對該破產令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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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0/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 2016 年第 20 號 (原高等法院破產案件 2015 年第 8659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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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案的破產呈請答辯人黃衞中(「黃」)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雲浩頒發破產令。黃對該破產令提出上訴。 2.本案的背景是破產呈請的呈請人陳純妮(「陳」)在一宗HCA 851/2013的案件獲法庭在2015年2月至6月期間多次頒發針對黃的訟費命令。有關的訟費命令有九項,總數額為HK$103,000。 3.陳向黃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要求黃還款。黃在林法官席前申請將有關「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 4.林法官在2015年10月12日裁定黃沒有提出充分理由支持其申請,故此駁回該申請。陳根據上述「法定要求償債書」提出破產呈請。黃反對破產呈請。 5.林法官頒發破產令的理由如下:
6.本庭同意林法官的判決。黃在他的上訴通知書根本沒有提出任何實質的上訴理據,故此本庭駁回黃的上訴。 傳票申請 7.黃在本上訴提交七份傳票。傳票存檔日期為2016年12月21日(folio 37)、2017年1月9日(folio 39)、1月16日 (folio 40)、1月17日 (folio 41),1月23日 (folio 45),1月26日 (folio 47) 及2月9日 (folio 51)。) 8.這些傳票內容包括要求提交新證據,要求陳提供破產呈請案英文誓章及其附件之中文譯本及批准黃開設戶口,處理其母親的傷殘津貼及之前被破產管理署凍結其母親的傷殘津貼。 9.本庭認為這些傳票申請的內容與本上訴無關及部分內容只是重複已被本庭早前駁回的申請,故此本庭駁回有關申請。 10.另外,黃亦提交了兩份與先前提交的傳票內容相似的傳票(日期為2017年2月13日)(folio 53) 及2月16日(folio 56)。由於黃多次提交表面上無理纏擾的傳票,故此有關傳票被本庭擱置。本庭現一併駁回有關傳票。 訟費 11.本庭命令 黃支付陳本上訴及上述七宗傳票的訟費。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