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 對 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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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席經過了4天的審訊,在2016年10月31日頒下判案書,信納答辯人是一名未成年人 (以下稱「女兒」) 的親生父親,並向他作出以下的贍養費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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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P 97 / 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家事雜項案件編號 2014 年第 97 宗 ————————————————
----------------------- 判 案 書 ----------------------- 1.本席今天需要處理答辯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背景 2.本席經過了4天的審訊,在2016年10月31日頒下判案書,信納答辯人是一名未成年人 (以下稱「女兒」) 的親生父親,並向他作出以下的贍養費命令:
有關的判決理由,可見於2016年10月31日所頒下的判案書內。 3.答辯人不滿該判決,於2016年11月28日發出傳票,要求上訴許可,並要求暫緩執行有關的判決。 4.母親反對這申請。 5.本席於2017年1月6日開庭處理答辯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但答辯人一開始便申請將案件押後,理由是他於2017年1月3日 (法庭收到文件的日期是2017年1月5日) 已申請了審訊的錄音謄本,他要求將聆訊押後至該謄本準備好才正式進行。 6.本席在考慮過雙方的理據後,留意到有關的判案書是於2016年10月31日頒下,那是上訴許可聆訊前的兩個多月。就算以答辯人於2016年11月28日發出上訴許可傳票時開始計算,亦有超過5星期,但在這期間內答辯人都沒有作出錄音謄本的要求,直至聆訊的前一天(即2017年1月5日) ,法庭才收到答辯人的這項要求。本席看不到答辯人就這些延誤有任何合理解釋。再者,答辯人在正式審訊時全程都有出席,理應理解整個過程,本席看不到有關的錄音謄本會對這上訴許可有任何重要的影響。因此,本席拒絕答辯人的口頭押後申請。 有關上訴許可的法律 7.本席在決定是否批准上訴許可時,是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 (2) 條的規定。本席現將該條例節錄如下 : -
8.基於以上條文,本席須信納答辯人在有關的上訴中是有一個合理的勝訴機會,或有其他特別的理由,才可批準上訴許可。 討論 9.從答辯人支持誓章可見,他現時的上訴許可申請主要圍繞著以下幾點: (1) 基因報告 10.答辯人投訴本席無視他所呈遞的基因報告。 11.本席留意到答辯人在審訊期間曾提出他的所謂「基因報告」,但本席完全同意母親代表大律師的說法,即這份所謂報告來歷不明,亦不是在法庭批准下所呈遞的,因此,法庭是不應接受它為專家證據。相反地,當法庭命令訴訟雙方進行基因測試時,答辯人首先斷言拒絕,或在應承後反口。法庭是在這情況下才作出對答辯人不利的推論,本席認為答辯人在這點上毫無合理勝訴機會。 (2) 女兒的出生證明文件及母親的謊言 12.就女兒的出生證書中曾寫上答辯人父親名字的這一事實,本席在判案書中的第27至29段已作出討論。簡單來說,本席信納《父母與子女條例》第5條(1) 款(b) 段的推定已被推翻。 13.至於母親的證供,本席是在庭上聽取她的證供後,在沒有任何相反證據下,信納她的證供。本席認為答辯人就這方面提出上訴,是無合理的勝訴機會。 (3) 未審先判?出爾反爾? 14.答辯人投訴本席曾頒發中期命令,但又暫緩執行。 15.本席的確曾頒發過臨時贍養費命令,但該命令從沒有暫緩執行。事實是答辯人沒有遵守法庭的臨時贍養費命令,在本案的持續期間,即由2014年4月至今天為止共約33個月,答辯人是沒有支付過一分一毫的女兒贍養費。 (4) 答辯人的身份不適合做親子鑒定測試 16.答辯人在審訊時從沒有提出證據去說明他的「身份」怎樣令他不適合進行測試。再者,答辯人在審訊期間其實已同意了進行測試,只是他後來反口而已。 (5) 答辯人的經濟狀況及贍養費的金額 17.答辯人沒有作供,他甚至拒絕存檔經濟狀況陳述書,因此,法庭只好根據案件的其他證據作出合適的推論。 18.至於女兒贍養費金額方面,這是本席在聽取證供及考慮案件的其他證據後所作出的事實裁斷,本席認為答辯人沒有任何的合理成功機會,去推翻該些事實的裁定。 (6) 女兒應否來港生活 19.女兒是在香港出生,是香港的永久性居民,她是有絕對權利在香港生活和接受教育。答辯人說女兒理應留在內地的這一說法不能成立。 (7) 法庭沒有採納答辯人的證據 20.答辯人決定不上證人台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因此,答辯人是沒有提供一些比較實質的證據。至於他之前所提供的文件,法庭已作出考慮。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答辯人沒有合理成功機會去推翻法庭在這方面的裁定。 (8) 母親大律師草拟文件的照搬 21.答辯人這個上訴理由毫無根據,沒有任何合理成功機會。 總結 22.總括而言,本席並不認為答辯人就本席的裁決有一個合理的上訴成功機會,亦沒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此,本席决定不頒予上訴許可。本席亦不認為應暫緩執行有關女兒贍養費的命令。 命令 23.基於以上理由,本席現正式將答辯人的傳票撒銷。 訟費 24.答辯人申請上訴許可失敗,母親應得到訟費,包括大律師証書,以對訟當事人基準作出評定,如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作出協議,則交由訟費評定官作出評定。至於母親本身的訟費,則根據法援規則作出評定。
申請人:嚴永錚大律師,由史蒂文生黃律師行延聘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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