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覺 訴 房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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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 2000 年 3 月 17 日張慧玲聆案官剔除上訴人(原告人)的傳訊令及索償聲請書,上訴人不服並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關淑馨經過聆訊後,駁回上訴。隨後,上訴人向本庭上訴關淑馨暫委法官的判決,這項上訴在 2000 年 11 月 6 日被本庭駁回。現在,上訴人申請許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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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000233A/2000 CACV 233/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民事上訴 2000 年第 233 號 (原本案件編號: 高院民事訴訟 1999 年第 16709 號)
聆訊日期: 二零零一年一月五日 宣判日期: 二零零一年一月五日 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 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在 2000 年 3 月 17 日張慧玲聆案官剔除上訴人(原告人)的傳訊令及索償聲請書,上訴人不服並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關淑馨經過聆訊後,駁回上訴。隨後,上訴人向本庭上訴關淑馨暫委法官的判決,這項上訴在 2000 年 11 月 6 日被本庭駁回。現在,上訴人申請許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2. 本庭已在 2000 年 11 月 6 日的判案書中交代了本案的背景、案情及本庭駁回上訴的理由,故不在此重述。 3. 申請許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是要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 條進行,該條例的第 1 節規定:
4. 經過本庭詳細考慮後所得出的結論,本案並不涉及第 22 條內的任何一項規定,不符合向終審法院上訴。因此,本庭拒絕申請並命令上訴人繳付申請的訟費。
原告人(上訴許可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被告人(答辯人) : 由黃乾亨黃英豪律師事務所轉聘伍煒豪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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