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覺 訴 房屋委員會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233/2000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在 2000 年 3 月 17 日張慧玲聆案官剔除上訴人(原告人)的傳訊令及索償聲請書,上訴人不服並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關淑馨經過聆訊後,駁回上訴。隨後,上訴人向本庭上訴關淑馨暫委法官的判決,這項上訴在 2000 年 11 月 6 日被本庭駁回。現在,上訴人申請許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Cited by 1 case

Case No.CACV 233/2000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000233A/2000

CACV 233/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民事上訴 2000 年第 233 號

(原本案件編號: 高院民事訴訟 1999 年第 16709 號)

蘇覺 原告人
(上訴許可申請人)
房屋委員會 被告人
(答辯人)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

聆訊日期: 二零零一年一月五日

宣判日期: 二零零一年一月五日

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

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在 2000 年 3 月 17 日張慧玲聆案官剔除上訴人(原告人)的傳訊令及索償聲請書,上訴人不服並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關淑馨經過聆訊後,駁回上訴。隨後,上訴人向本庭上訴關淑馨暫委法官的判決,這項上訴在 2000 年 11 月 6 日被本庭駁回。現在,上訴人申請許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2. 本庭已在 2000 年 11 月 6 日的判案書中交代了本案的背景、案情及本庭駁回上訴的理由,故不在此重述。

3. 申請許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是要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 條進行,該條例的第 1 節規定:

「在以下情況下,可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a) 如上訴是就上訴法庭的最終判決提出,而上訴爭議的事項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1,000,000或以上,或上訴是直接或間接涉及對財產的申索或有關財產的問題,或直接或間接涉及民事權利,而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1,000,000或以上,則終審法院須視提出該上訴為一項當然權利而受理該上訴;及

(b)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的其他判決提出,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4. 經過本庭詳細考慮後所得出的結論,本案並不涉及第 22 條內的任何一項規定,不符合向終審法院上訴。因此,本庭拒絕申請並命令上訴人繳付申請的訟費。

(王見秋) (胡國興)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上訴許可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被告人(答辯人) : 由黃乾亨黃英豪律師事務所轉聘伍煒豪大律師代表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V 233/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