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覺 訴 房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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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蘇覺於1999年10月25日發出傳訊令狀給答辯人房屋委員會,申請索償。索償聲請書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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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000233/2000 CACV 233/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民事上訴 2000 年第 233 號 (原本案件編號: 高院民事訴訟 1999 年第 16709 號)
聆訊日期: 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七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六日 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 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上訴人蘇覺於1999年10月25日發出傳訊令狀給答辯人房屋委員會,申請索償。索償聲請書原文如下:
2. 受答辯人委托的律師樓其後發出一份各方傳票,要求法庭剔除該傳訊令狀及索償聲請書。答辯人的傳票並由葵芳邨房屋事務經理許振深提交一份誓章對整件事作出回應,誓章第22, 23, 24段足以支持答辯人的論據的。
3. 2000年3月17日張慧玲聆案官批准答辯人申請,剔除上訴人的傳訊令狀及索償聲請書,並命令上訴人繳付訟費。 4. 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關淑馨經聆訊後,駁回上訴,並頒令上訴人繳付答辯人聆訊的訟費。上訴人不服,再向本庭上訴,並且提交了一份長達28頁的上訴人陳詞要點,經閱讀後,本庭並找不到有什麼可以支持上訴的論點,一切都是環繞着申訴專員的調查報告書所作出的調查結果和向房屋委員會的推薦。 5. 有關本案的詳細過程及來龍去胍,關淑馨暫委法官已在她的判案理由書內作出了清楚詳細的交代;至於本案所涉及的要點,全都在她的判案理由書第4頁F至M段內函載着正確的裁決。關淑馨法官的判案理由書第4頁F至M段如下:
6. 本庭完全同意關法官的判決。所以,上訴人在他的28頁陳詞要點對關法官和張聆案官所作的指控,漫駡和侮辱是非常不公平的,上訴人的言行有損自己的人格,她們只是執行職務,依法裁決。對此,本庭深感遺憾。當本庭作出了判決,我們相信也會遭受同一命運。 7. 本庭再次重覆申訴專員的調查報告對房屋委員會並無法律約束力,不能用作訴因,不能促使法庭凍結租金,或是恢復上訴人租客的身份。本庭駁回上訴,確認關淑馨法官的判決,並頒令上訴人繳付訟費。 8. 最後,本庭想補充一句,如果上訴人提供一個合理訴因來重新提出聲請,法庭是有司法管轄權受理案件的。不過,這是上訴人的決定,本庭提議他應該尋求法律意見。
被告人(答辯人) : 由黃乾亨黃英豪律師事務所轉聘羅玉清大律師代表 原告人(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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