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覺 訴 房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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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蘇覺於1999年10月25日發出傳訊令狀給答辯人房屋委員會,申請索償。索償聲請書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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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CACV 233/2000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000233/2000

CACV 233/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民事上訴 2000 年第 233 號

(原本案件編號: 高院民事訴訟 1999 年第 16709 號)

蘇覺 原告人 (上訴人)
房屋委員會 被告人(答辯人)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

聆訊日期: 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七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六日

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

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上訴人蘇覺於1999年10月25日發出傳訊令狀給答辯人房屋委員會,申請索償。索償聲請書原文如下:

“房屋委員會與蘇覺在一九七二年一月二十八日簽訂租約(附件一),蘇覺和家人入住葵興邨第五座。房屋委員會在一九八七年十一月終結該租約,因為該樓宇被證實為一幢危樓。房委會與蘇覺在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日另訂租約(附件二),安排蘇覺和家人入住葵芳邨葵仁樓。

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在一九九一年五月十三日發表的調查報告書(附件三)指出葵仁樓在建築上的工程尚未完全完成及造妥時,便已安排租戶入伙。因此,申訴專員建議房屋署署長:成立工作小組,盡速完成所有必要修補的工程;並要求房屋委員會凍結葵仁樓的租金,直至所有有問題的地方均已修妥,符合原來規定的標準為止。但房委會至今仍拒絕按照其建議行事,相反,房委會在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三日議決擱置葵仁樓兩項主要糾正工程(附件四)。

高院原訟法庭憲法及行政訴訟1999年46號的判案書,楊振權法官說:『如果蘇覺宣稱房屋委員會未能對葵仁樓做妥一切改善工程,構成違約或侵權行為令蘇覺受損,蘇覺亦有權以民事訴訟方式向房屋委員會索償。』

房屋委員會必須按照申訴專員的建議實施,成立工作小組,盡速完成所有必要修補的工程;及凍結葵仁樓的租金,直至所有有問題的地方均已修妥,符合原來規定的標準為止。”

2. 受答辯人委托的律師樓其後發出一份各方傳票,要求法庭剔除該傳訊令狀及索償聲請書。答辯人的傳票並由葵芳邨房屋事務經理許振深提交一份誓章對整件事作出回應,誓章第22, 23, 24段足以支持答辯人的論據的。

22段: 於索償聲請書中,原告宣稱被告需實施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公署報告中的建議。本人收到之法律意見為該建議並不能構成任何控訴被告之依據。實際上被告亦已採取行動去落實該等建議。於1993年互委會曾要求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公署對本事件重開檔案或重新作出調查。依據1993年2月23日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公署函,基於被告並無任何行政不當,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公署已拒絕該要求(現於本人面前展示及名為〝CSH-5〞乃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公署有關函件)。是以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公署已認定該事件已告終結。
23段: 被告一向非常樂意向原告提出協助及維修原告單位的任可已知瑕庛。但當原告宣稱其單位有瑕庛〔於房屋局上訴委員會上訴時提出〕,與此同時原告亦宣稱不准許被告的承建商進入其單位進行必需的維修。若原告宣稱的所需維修為排水系統,則被告的答覆為(i)現有之系統並不需要修理,及(ii)實質上原告拒絕合作或容許被告進行改善工程。再者,原告時常勸告葵仁樓其他租戶不要參與被告建議之改善工程。原告之口號經常為若租戶們拒絕合作,被告最終要接納他們之轉至新單位的要求。
24段: 於一封1999年11月5日由被告代表律師事務所致原告之中文函件,被告代表律師曾要求原告列出其單位宣稱需要維修事項〔若有的話〕(現於本人面前展示及名為〝CSH-6〞乃該有關函件)。被告至今並沒有收到原告對該函件之答覆。

3. 2000年3月17日張慧玲聆案官批准答辯人申請,剔除上訴人的傳訊令狀及索償聲請書,並命令上訴人繳付訟費。

4. 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關淑馨經聆訊後,駁回上訴,並頒令上訴人繳付答辯人聆訊的訟費。上訴人不服,再向本庭上訴,並且提交了一份長達28頁的上訴人陳詞要點,經閱讀後,本庭並找不到有什麼可以支持上訴的論點,一切都是環繞着申訴專員的調查報告書所作出的調查結果和向房屋委員會的推薦。

5. 有關本案的詳細過程及來龍去胍,關淑馨暫委法官已在她的判案理由書內作出了清楚詳細的交代;至於本案所涉及的要點,全都在她的判案理由書第4頁F至M段內函載着正確的裁決。關淑馨法官的判案理由書第4頁F至M段如下:

“房委會要求剔除索償聲請書的理由有兩點。第一是申訴專員的建議,在法律上並無任何約束力,不能構成任何申索的基礎。這點在楊振權法官判案書的第15頁也有言明。申請人向房委會提出民事訴訟,要求房委會實施申訴專員的建議,在法理上是毫無依據的,本席認為這項申索,沒有合理的訴訟因由,理應剔除。第二是蘇先生根據申訴專員的建議,要求凍結葵仁樓的租金,直至所有問題完滿解決為止,這申索也沒有法理的依據,必須剔除。至於蘇先生今天所提出的一項新索償,要求恢復他租客的身份,本席認為基於房屋局上訴委員會的裁決,以及楊振權法官在司法覆轄申請的判決,這項索償也不能成立。”

6. 本庭完全同意關法官的判決。所以,上訴人在他的28頁陳詞要點對關法官和張聆案官所作的指控,漫駡和侮辱是非常不公平的,上訴人的言行有損自己的人格,她們只是執行職務,依法裁決。對此,本庭深感遺憾。當本庭作出了判決,我們相信也會遭受同一命運。

7. 本庭再次重覆申訴專員的調查報告對房屋委員會並無法律約束力,不能用作訴因,不能促使法庭凍結租金,或是恢復上訴人租客的身份。本庭駁回上訴,確認關淑馨法官的判決,並頒令上訴人繳付訟費。

8. 最後,本庭想補充一句,如果上訴人提供一個合理訴因來重新提出聲請,法庭是有司法管轄權受理案件的。不過,這是上訴人的決定,本庭提議他應該尋求法律意見。

(王見秋) (胡國興)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被告人(答辯人) : 由黃乾亨黃英豪律師事務所轉聘羅玉清大律師代表

原告人(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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