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君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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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處理贓物罪 (即控罪三),涉及被盜物品是一批佛具,一共有171件,價值約6萬元左右。另外,承認一項新增未有依期歸押的控罪 (即控罪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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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65/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1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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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前言 1.第二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處理贓物罪 (即控罪三),涉及被盜物品是一批佛具,一共有171件,價值約6萬元左右。另外,承認一項新增未有依期歸押的控罪 (即控罪四) 2.這些佛具包括佛墜、金屬佛牌、金屬佛像、佛相片、佛卡、佛泥、盒、石、手鐲、戒子、繩等等。這些物件是屬於兩星期前在旺角一間按摩店被入屋竊賊偷去的物品。 3.第二被告人原定於2016年11月29日到法庭接受判刑,但當天她棄保潛逃,法庭簽發拘捕令把她拘捕歸案。潛逃3個多月後,在2017年3月4日晚,被告人在街上被巡警截獲。 案情 4.在2015年11月17日晚至翌日期間,位於旺角通菜街的兩間相鄰店舖遭到爆竊。其中一間是按摩店,職員在凌晨時分把錢箱,門窗等鎖好後才離開,至早上11時會來,職員發現收銀處有被搜掠的痕跡,於是報警。 5.經點算後,發現失去現金$6,000、$30,000泰幣、171件佛具、一部流動電話和一部路由器。 6.兩星期後( 2015年12月3日)晚上九時半左右,巡警在黃大仙巡邏時,發現第二被告與一名男子形跡可疑,於是把他們截停調查。在男子所攜帶的袋內搜出按摩店失去的170件佛具,而在第二被告人頸上所帶着的一條佛墜,亦是屬於按摩店的失物。在警誡下,第二被告人承認是從該名男子袋中取得那條佛墜。 7.警方檢查該男子的電話,發現他曾與第二被告人WhatsApp,討論把佛具賣給一位叫龍哥的人。警方也檢查第二被告人的流動電話,電話顯示在2015年11月18日、19日期間(即緊接爆竊案發生後的一兩天),第二被告人曾以WhatsApp短訊告訴不同的人,她有贓物出售,或詢問他人有否意思購買失竊佛具,她也曾以WhatsApp要求龍哥幫助。她又透過WhatsApp向人傳送多張佛具的相片,相片中的佛具,與第一被告人被拘捕時所管有的屬同一樣。 8.於2016年10月19日,第二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接贓罪,法庭因應辯方要求輾轉把判刑押後至11月29日,以便被告人向警方提供資料把爆竊罪夥同第一被告人一起作案叫Andy的人輯拿歸案,但當天她沒有依時出席聆訉,法庭於是簽發拘捕令。 9.於2017年3月4日晚,警員在九龍深水埗截停被告人乘坐的一輛的士,發現她是通緝的人,於是把她拘捕。 求情 10.被告人現年36歲,單身,過往有6項刑事紀錄,其中一項是盜竊。 11.律師指出被告人於2008年結婚,不到一年,丈夫離她而去,雙方從此再沒有見面。案發時,她無業,曾當兼職舞蹈員,賺五至六千元一個月。 12.律師強調她上次犯案距今已有5年,今次純粹因男友而犯案,其男友正是本案爆竊罪的第一被告人。其男友嗜睹,欠下一身債項,找她協助還債。兩人因此欠下本案另一犯事者Andy的債項。律師指被告人更和Andy發生性關係以作還債,Andy 還拍下兩者的性愛片段作威脅她還錢。 13.律師強調被告人沒有把性愛片段作威脅的事告知警方,Andy的威脅並不包括以此手段強迫被告人把案中的贓物脫手,被告人只是順應其男友(第一被告人)的要求協助他把贓物脫手。 第二被告人只是一廂情願希望盡快還錢便可停止Andy把這些色情片發佈。 14.對於本案的爆竊案,律師說被告人並沒有參與其中,有關贓物並非屬於高價值的物品,最終也沒有成功地賣出,被告人所扮演的角色沒有那般嚴重。 15.至於沒有依期歸押,律師表示被告人是向朋友借了單位與男友同居,在判刑前一晚,與其男友發生激烈口角,男友把單位搗亂一番,她驚慌之下離開了。翌日早上回來打算清潔單位再將它交回友人,發現原先放在地氈下的鑰匙不翼而飛,被告人於是找來開鎖匠, 但卻給管理員誤以為她在犯案,召喚警察到來調查。事情經一番擾攘後直至下午五時,警方才完成調查讓被告人離開。由於她害怕坐牢,因此被告人之後沒有自首。 16.被告人亦呈上一封自己撰寫的求情信給法庭參閱,信中她表示對自己所做的深感懊悔,承諾會重新做人,望法庭輕判。 理由 17.判處接贓者時,法庭可考慮所處理的贓物是來自何種罪行。假若來自爆竊,當然相比店舖盜竊,前者較後者為嚴重得多。 18.本案的情況顯示有關贓物是來自爆竊店舖的罪行,而從第二被告人的手提電話資料可見,她在緊接爆竊案發生後一兩天內,她便透過電話向別人兜售贓物,而爆竊案中的其中一名賊人正是其男友—第一被告人,可見她與該宗爆竊罪行相當密切。 19.接贓者的存在是對盜竊行為起鼓勵作用,因為賊人知道偷來的東西會有人代為脫手,就會更加積極去從事盜竊的活動。 20.本席並不相信被告人說因欠債而犯下本案的說法,雖然欠債並不構成有力的求情因素,但被告人所描述的事情實在令人難以至信。 21.她説與男友欠下Andy債項,但此人(Andy)又與男友一起入屋偷竊,而被告人說Andy有強迫她還錢,但強調今次Andy卻沒有以此威迫她把贓物脫手來還錢,只是應其男友的要求。如果Andy一直都有威迫她還錢,本席看不到今次有何不同。簡單而言,本席認為被告人並非在講真話。同樣,本席也不相信性愛片段威脅論,毫無疑問又她編造出來的故事。 22.雖然被告人認罪後缺席判刑的聆訊,她的情況與開始便棄保潛逃,兩者沒有多大分別,同樣令法庭白白虛耗資源和時間。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她不應獲得一般的三份一認罪扣減。 23.至於她向警方提供關於Andy的資料,法庭獲控方告知,警方並不認為所提供的資料有任何用途,也不能根據有關資料把這個所謂Andy的人逮捕歸案。法庭當初把案件押後以便被告人向警方提供資料,現在看來這做法是完全浪費時間;只是給予被告人機會棄保潛逃。 24.關於她沒有依期歸押一事,她的解釋更是荒謬絕倫。她透過律師向法庭表示她與男友在該單位居住了幾個月之久,被告人找來了一名開鎖匠開門打算清潔單位後交還給朋友,卻被管理員誤以為她在該處行為不軌,更召喚警察到來調查。若他們已在該處居住了幾個月,本席相信管理員也會認得他們是住客,不會貿貿然報警求助。 25.最後,本席想強調一點,雖然被告人在判刑的求情階段仍不斷說謊,但本席不會因此而加重她的刑罰,只根據她在案中的罪責作出量刑。 刑罰 26.就接贓罪而言,基於以上所述,考慮過被告人的求情說話,本席以兩年作為量刑起點,給予四分一的扣減,判刑是18個月。 27.至於沒有依期歸押,基於潛逃的時間 (3個月左右),本席以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判刑是兩個月。 28.由於兩項控罪完全分開又不同,考慮到總刑期原則,本席把兩項刑期作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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