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梓深及另一人 訴 金源洋樓業主立案法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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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就土地審裁處 2002 年 4 月 30 日的判決提出上訴。原本的上訴通知書有 10 項上訴理由,現申請人要求更改上訴通知書,撤銷該 10 項上訴理由及另訂其他 4 項上訴理由。答辯人對這項申請表示不反對。本席批准申請及豁免重新派送更改的上訴通知書給答辯人。本庭命令本申請的訟費歸於答辯人。

Cites 1 case

Case No.CACV 235/200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000235/2002

CACV 235/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02 年第 235 號

(原土地審裁處建築物管理申請 2001 年第 213 號)

申請人 陳梓深及趙麗華
答辯人 金源洋樓業主立案法團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2 年 9 月 3 日

宣判日期:2002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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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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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就土地審裁處 2002 年 4 月 30 日的判決提出上訴。原本的上訴通知書有 10 項上訴理由,現申請人要求更改上訴通知書,撤銷該 10 項上訴理由及另訂其他 4 項上訴理由。答辯人對這項申請表示不反對。本席批准申請及豁免重新派送更改的上訴通知書給答辯人。本庭命令本申請的訟費歸於答辯人。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 :由羅仁代表出席。

答辯人 :由李宇祥,彭錦輝,郭威律師事務所彭錦輝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