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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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否認一項入屋犯法罪。經審訊後,本席在1月25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由於辯方曾經提及被告的心智情況,亦曾經傳召專家證人,本席索取一份心理專家報告,在控辯雙方商議日期後,把判刑押後至今天(3月27日)。

Cited by 1 case

Case No.DCCC 512/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7 Mar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12/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5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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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彥成CHAN Yin-s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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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7年3月27日
出席人士: 馮家安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馮振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廖廣志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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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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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否認一項入屋犯法罪。經審訊後,本席在1月25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由於辯方曾經提及被告的心智情況,亦曾經傳召專家證人,本席索取一份心理專家報告,在控辯雙方商議日期後,把判刑押後至今天(3月27日)。

2.控方案情是指被告在2015年10月28日,非法進入一間大門打開,沒有人看管的車房,在車房閣樓的辦公檯的一個櫃內偷取了現金$30,000元。被告並不是當場被捕,而是在2016年4月12日送貨到上述車房時,他被有關人士指認出來,繼而被捕。被告在現場作出一些回應,亦在會面紀錄中有一些招認。辯方傳召證人說被告有不在場證據,亦有一名心理專家說被告是近乎「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

求情理由

3.辯方倚賴最新由社會福利署姓的臨床心理學家的報告(日期是2017年3月24日),指出被告在智力及適應的能力有明顯的缺憾,認為被告有輕度弱智的情況(mild intellectual disability)。辯方希望法庭能夠考慮偏離一般這一類爆竊案的判刑指引,亦希望法庭能夠考慮到被告可以更生的角度。辯方認為被告重犯機會很低,本案可視為偶發性。

4.被告的母親、姨媽和社工都在法庭支持被告。被告的姨媽亦呈上一封打印出來的求情信。

5.本席指出前述的臨床心理學家的報告提及五項評估程序,會否全部都是由被告獨自提供有關的單向性的回應,而並非由一些獨立科學化儀器所產生的數據所作出的評估。辯方大律師只能夠說他就這些專業評估的程序,亦是「不明所以」,不知如何確實地進行。

6.總之,辯方希望法庭能夠因被告的特殊情況而網開一面,輕判被告。

判刑

7.被告的姨媽在求情信中說被告的父親在被告11歲的時候意外身亡,被告的母親肩負家庭的重擔。被告自小有讀寫障礙,生活圈子狹窄,心理壓力很大,但被告並沒有學壞。被告是一個很單純和孝順的人。被告在畢業後一直努力工作,得到老闆和同事的認同。被告的母親因為被告這一宗案件而心力交瘁,每晚失眠,更萌輕生的念頭,希望法庭能夠酌情輕判,使被告能夠早日和家人團聚。

8.被告在審訊期間,曾經在特別事項和一般事項兩次出庭作供。本席查問辯方大律師對被告作供的表現時,辯方大律師說他如果是抽離本案作第三者來看,被告作供的步伐是慢了一點。辯方大律師亦認為,這是和臨床心理學家的評估吻合。對此,本席有不同的看法,本席亦在裁決理由書上有所提及。辯方大律師自然是因為被告的指示,而準備「不在犯罪現場通知書」(日期是2016年10月13日),亦準備了四頁的反對警誡供詞呈堂的理由書。當中仔細提及各名警員在現場、在警車上,和在警署內的某些不當行為。

9.臨床心理專家報告指被告的心智能力不大可能干犯一些涉及策劃、風險程度評估、尋找目標等等的爆竊行為。專家亦認為被告不能夠了解相關的法律責任。被告亦有情緒激動、驚恐和無助感(見報告第17和第18段)。但被告斷言否認犯案,甚至說在2016年4月某日被警員對質的時候,被告以為他可以簡單地認罪,便把事情解決。被告因為簽了文件而感到後悔,甚至擔心在出獄後不能夠找工作(見報告第15段)。

10.本席並不是心理專家,但是從本席目視評估被告兩次作供的情況,以及被告的抗辯,都使我對心理專家所作出評估產生疑團。事實上,辯方專家在庭上作供亦曾說過,如果以被告的評估能力,仍然可以工作謀生,他亦感到詫異。這亦是促使他這位辯方專家打電話給被告僱主作出查問的原因。

11.本席同意辯方所言,本案是偶發事件。本席認為被告是一個機會主義者,在看見車房沒有人看管的情況下,因為曾經送貨到上述的車房,而知道車房老闆在閣樓寫字檯拿錢的情況下,於是走上閣樓偷取現金。這種犯案行為,並不需要詳細的策劃或者風險的評估。被告在警誡供詞甚至說他把偷來的$30,000元用在家用、日常生活,以及賭波之上。

12.一般而言,涉及非住宅的爆竊案的量刑起點是兩年半,本案事主損失了$30,000元。但本席相信,被告並沒有帶備爆破工具、並沒有事先策劃,只是因利成便,是一個機會主義者。本席亦考慮到被告的個人求情因素,決定從輕發落,以兩年,而不是兩年半作為起點。被告是在審訊後才被定罪,理應沒有任何再減刑的情況,但本席考慮到被告的特殊情況,因此再酌情減刑兩個月,判被告入獄22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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