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236/2002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9 October 2002.
1. 原告人是一名投資者,他委託一家名為「連達亞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連達”)進行期貨交易投資。連達是一家提供商品、期貨及期權經紀服務的交易商。原告人在 1997 年 10 月 27 日指示連達代他進行期貨交易。原告人指連達並沒有給他覆盤確認,令原告人誤以為他給連達的指示未被執行。隨後,美國股市大跌,連達在未有預先通知原告人及獲得他同意下將他的合約平倉。在平倉之前,連達亦沒有給予原告人機會存入足夠按金以避免該平倉行動。連達的行為導致原告人戶口虧損逾 $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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