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江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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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2 cases

Case No.HCCC 42/201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2 Apr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42/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7年第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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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江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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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黃崇厚
日期:  2017年4月12日上午10時37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張民焜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從展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許天福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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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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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喺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同埋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交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判處。

考慮判處嘅時候,本席顧及咗整體情況,包括案件嘅性質同埋情節,尤其是所涉嘅危險藥物嘅種類同埋份量、被告人嘅個人背景同埋辯方大律師嘅求情陳詞。

本案嘅案情可以簡述如下:當被告人從佢居住嘅一個公屋單位行出嚟嘅時候被警員截停,警員喺佢身上發現少量「冰」毒,被告人聲稱嗰啲「冰」毒係佢自用嘅。當警員後嚟用被告人身上搜出嘅鎖匙進入單位之後,喺一個茶几上面發現一個白色嘅膠盒,白色膠盒裡面有九個裡面有「冰」毒嘅膠袋,另外亦都有一個電子磅、一支膠匙、一個打火機同埋六沓可再封口嘅透明膠袋,警員亦都喺客廳另一處搜獲一個「冰」壺。

被告人招認,佢因為貧窮所以包裝「冰」毒售賣畀其他人,每一小包大約1.75克嘅「冰」毒,可以賺取五六十鈫。

被告人現年41歲,喺香港完成咗中三學業之後曾經到荷蘭讀咗兩年書,之後曾經任職三行工人、送貨、清潔同埋運輸工人。佢已經離咗婚,獨自喺一個公屋單位居住。

被告人並非初犯,喺2000年嘅時候曾經干犯與淫褻物品有關嘅罪行被判處社會服務令。2005年至2006年干犯咗三項盜竊罪。2009年干犯咗兩項管有危險藥物罪同埋一項管有第I部毒藥罪,被判進入戒毒所接受治療。2016年7月曾經因為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監禁14個月。

辯方鄭大律師求情嘅時候強調,被告人喺裁判法院已經承認控罪,亦都告知法庭,今次搜獲嘅部分「冰」毒被告人係打算留為己用嘅。辯方亦都呈遞咗被告人親筆寫嘅信件,喺信件裡面被告人表示佢不會再犯。

第一項控罪關乎被告人管有0.53克「冰」毒,顧及相當高嘅潛在風險,本席認為採用1年作為量刑基準係合適嘅。

至於第二控罪,被告人販運嘅「冰」毒為內含19.6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嘅20.22克晶狀固體。

根據譚伊真案,CACC 524/2011,販運「冰」毒如果份量為10至70克嘅話,應該考慮判處7年至11年嘅監禁。辯方聲稱,被告人打算將部分喺佢住所搵到嘅「冰」毒留為己用,顧及被告人嘅定罪紀錄,亦都顧及佢曾經進入戒毒所接受治療,相關「冰」毒喺佢居住嘅地方搜獲,而嗰度亦都有吸食工具,本席信納呢個講法,但係認為留為己用嘅份量唔會多。

鄭大律師亦都接受,大部分搜獲嘅「冰」毒被告人都係打算要嚟販運嘅,顧及黃雪候(CACC 366/2000年)一案,亦都顧及本案嘅潛在風險相當高,而且即使管有危險藥物,亦都會帶嚟監禁式嘅刑罰,認為將量刑基準減低3個月係合適嘅,因此就第二控罪會採用七年三個月作為量刑基準。

被告人承認控罪,每項控罪應該得到三分一嘅刑期扣減,考慮過整體情況,包括辯方大律師嘅求情陳詞,本席認為呢個就係被告人應得嘅刑期扣減幅度。

被告人,請起立。就第一控罪,判你監禁8個月;第二控罪判你監禁四年十個月,顧及整體量刑,本席命令第一控罪同埋第二控罪嘅刑期同期執行,喺本案兩項控罪,你總共監禁四年十個月。

你喺另外一宗案件TM 3629/2014一案,因為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監禁14個月,本案喺該案嘅保釋期間干犯,考慮到整體量刑,本席認為本案嘅總刑期其中嘅9個月應該同該案嘅刑期同期執行,另外嗰5個月則分期執行,因此作出呢個命令,因為上述嘅理由,你就兩宗案件一共監禁五年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