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黃桂呈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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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今天有6宗上訴案是由黃先生提出的。事緣黃先生向聆案官提出要求豁免存檔費,以便他開展一系列的司法覆核程序,但聆案官拒絕他的豁免申請,因此程序無法在高等法院展開,所以黃先生提出這些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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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ZZ 31, 36, 4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擬進行的訴訟 2017年第31, 36, 42, 48, 52 及 53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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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本席今天有6宗上訴案是由黃先生提出的。事緣黃先生向聆案官提出要求豁免存檔費,以便他開展一系列的司法覆核程序,但聆案官拒絕他的豁免申請,因此程序無法在高等法院展開,所以黃先生提出這些上訴。 2.從程序來說,這些上訴申請是錯誤的,因為根本沒有開展過任何案件可以作上訴。而豁免存檔費的決定是屬於聆案官根據高等法院收費規則所行使的酌情決定,該些決定屬於行政上的決定,而非司法上的決定,因此法庭無從以上訴方式處理這些行政決定。單就這點,足以使法庭撤銷這六宗上訴。 3.自本年3月開始,黃先生就已提出一系列的司法覆核申請,他意圖起訴的被告人是已經離任及現任的行政長官、曾偉雄、盧偉聰警務處處長、法律援助署的職員、申訴專員公署的調查主任及總行政主任、審理旺角動亂事件的沈小民法官及一位聆案官。在決定是否給予存檔費方面的豁免時,聆案官考慮到黃先生是接受綜援的人士,同時亦考慮到他已提出的司法覆核程序是否有勝訴機會。 4.本席亦看過黃先生夾附一些已提出的司法覆核程序的文件,內容有很多的指責、黃先生的意見及提出的一系列問題。但正如許家灝聆案官在一件案件指出,黃先生沒有指出他要司法覆核的決定及日期,同時亦沒有看到黃先生在事件當中為何有身分提出司法覆核,他主要是指責他起訴的被告人違反了基本法第99條,即是公務人員必須盡忠職守,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的條文;及第104條,即是行政長官就任時候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這些據稱違反基本法的指責,沒有法律基礎,亦都沒有把相關的事實,如何違背基本法的事實列明。關於對沈法官提出的起訴,該些行為屬於司法決定,而根據基本法第85條,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 5.黃先生已提出的司法覆核沒有合理可勝訴的機會,這是聆案官的決定。當聆案官拒絕給予存檔費的豁免時,黃先生就重複提出豁免的申請。根據他自己的說法,至今他已經提出了32次同類的申請,而涉及的被告人就是本席剛才所說明的幾類被告人。當聆案官重複拒絕黃先生的申請時,他就提出現時6宗上訴案。 6.本席已經指出使用上訴程序並不正確。黃先生今天在陳詞中向本席提出他今天及日後仍然會提出類同的上訴,顯然他這一類濫用法庭程序的行為沒有停止的意識。 7.法庭剛才給予他機會嘗試說服法庭是否應該容許他再存檔類似的上訴,但本席所聽的陳詞中,黃先生除了顯示他已經尋求多方面的渠道去解決他認為的問題不果後,仍期望法庭可以容許他作出他要的申索。不過他已提出的申索,即是一系列的司法覆核,剛才本席已說明,看來沒有成功的機會,他已提出的上訴亦看來是一個不適用的程序,容許黃先生繼續存檔這些新的上訴,或者聆訊他已經提出的上訴,完全是屬於濫用法庭程序,浪費法庭資源的做法。法庭有責任保護這些珍貴的資源,免使有真正合理訴因的人士到法庭提出訴訟聆訊的機會受損。 8.本席指示:黃先生如提出相類似的上訴,將會不獲排期,而排了期的上訴亦不獲聆訊,因為他提出的上訴都是屬於濫用程序的。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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