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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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6年10月29日晚上,被告人欲從香港往澳門。當晚2213時,他在上環港澳碼頭辦妥出入境管制離港手續後,在出境大堂被當值的海關人員截查,隨即被帶到M266室作行李檢查。
Cites 4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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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9/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7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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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案情 1.2016年10月29日晚上,被告人欲從香港往澳門。當晚2213時,他在上環港澳碼頭辦妥出入境管制離港手續後,在出境大堂被當值的海關人員截查,隨即被帶到M266室作行李檢查。 2.海關關員抹取他身上所攜帶的綠色斜孭袋表面作離子分析檢查,發現有關樣本對可卡因呈陽性反應。海關關員繼而檢查該斜孭袋,發現內有兩包密封印有“鉄覌音”字樣的物品。 3.該兩包物品的表面抹取樣本經離子分析後,也對可卡因呈陽性反應。打開後,該兩包物品的其中一包裝載有一個透明膠袋內藏30個可再封膠袋。每袋均載有含可卡因的固體。另一包物品亦裝載有一個透明膠袋內藏27個可再封膠袋。每袋均載有含可卡因的固體。 4.海關關員拘捕及警誡被告人。經警誡後,被告人回應表示,兩包“鉄覌音”是可樂,是一個叫阿龍的朋友給他的;他拿該兩包可樂過澳門沒有報酬,是阿龍請他食的。被告人被捕時身上攜帶約港幣$700及一張下午10:30開往澳門的船票。 5.政府化驗師証實該些固體為內含共重9.27克可卡因的10.83克的固體。而該些危險藥物在當時的市價共值港幣11,328.18元。 6.被告人聲稱,該些危險藥物其中的7.67克可卡因是他替阿龍送往澳門給他人;餘下的1.6克可卡因是他自用的,作為阿龍給他的報酬。 刑事定罪紀錄 7.被告人有三項定罪紀錄,全是裁判署的案件,其中兩項分別是販運危險藥物及管有危險藥物。 求情 8.被告人現年24歲,在香港出生,未婚,曾接受高中教育。 9.數年前,父親欠下約九十萬元的債項。被告人當時從事跟車工作,協助父親償還了五萬元。但他最終是無能力為父親償還所有債項,並在2013年12月被宣佈破產。他被捕前任職運輸工人,月入12,000元。 10.除了認罪答辯外,他亦有向海關人員坦白承認控罪。他在扣押期間,也作出了很大的反思。 11.朱律師指,從定罪紀錄可見,被告人有吸食毒品傾向。他無能力面對生活上及家庭的壓力,才吸食毒品減壓。案發當日是星期六,他帶着涉案的毒品到澳門,打算在派對中與朋友一起吸食。因此,有部份涉案毒品會是自用。被告人希望法庭可以就自用的部份給予合適的扣減。 判刑 12.本席已小心考慮過所有朱律師為被告人提出的求情說話。 13.根據Attorney General v Pedro Nel Rojas [1994] 2 HKCLR 69 and R vLau Tak Ming & Others [1990] 2 HKLR 370,販運達至10克的可卡因,經審訊後的量刑起點是2至5年監禁。本案涉及9.26克的可卡因,本席認為量刑起點應是55個月的監禁。 14.雖然被告人有類同的前科,但以他的記錄來說,不算是案底纍纍,本席不會視他的紀錄為加刑因素。 15.他的求情指,他會與朋友在派對一起吸食涉案毒品。這點明顯有別於他承認了的案情,即他幫阿龍帶毒品到澳門給他人及會得到部份毒品作為報酬。以毒品的“鉄覌音”包裝方式,本席認為這顯示有計劃及組織的犯罪,不接受這求情說法。但本席不排除被告人只是被人利用,故不會因此加重他的刑罰。 16.就部份的毒品是作自用的求情,辯方表明不堅持自用份量是案情提及的1.6克。控方對此保持中立,但同意被告人對上一次在2015年8月有關管有危險藥物定罪紀錄,是支持辯方指被告人是癮君子。 17.就自用的求情,本席考慮了HKSAR v Chow Chun Sang,[2012] 2 HKLRD 1121; HKSAR v Wong Suet Hau [2002] 1 HKLRD 69 列出的一系列因素; 及控方提及的HKSAR v Liu Ming Sze, CACC 103/2016有關“significant proportion”。 18.考慮到涉案毒品是分開57個膠袋的包裝、被告人的毒品前科、收入及被捕後的說法,本席接受部份的毒品是他打算自用。不過,管有危險藥物的行為本身也要自上刑責,而自用的毒品流入他人手中的潛在風險(latent risk)也存在。因此,本席給予被告人7個月的扣減,把量刑起點調低至48個月。除此之外,本席看不出有其他扣減的因素。 19.被告人認罪可得到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本席判處被告人3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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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