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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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乃一宗俗稱「空頭支票」的案件。被告人原先面對十二項「欺騙」罪和一項「欺詐」罪 1 ,唯控辯雙方協議後,被告人對其中十一項控罪認罪,其餘的兩項(即控罪十和十一)則保留在法庭檔案之內,除法庭准許,不得重提檢控。 [1]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788/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8 Apr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88/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7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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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謝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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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文隆
日期: 2017年4月28日上午10時09分
出席人士: Mr Ching Wan Fung,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William Hui Ki Fu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咸頓金仕騰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9] 及 [12] 以欺騙手段逃避法律責任(Evasion of liability by deception)
[13] 欺詐罪(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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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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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本案乃一宗俗稱「空頭支票」的案件。被告人原先面對十二項「欺騙」罪和一項「欺詐」罪1,唯控辯雙方協議後,被告人對其中十一項控罪認罪,其餘的兩項(即控罪十和十一)則保留在法庭檔案之內,除法庭准許,不得重提檢控。[1]

事發經過

2.2012年,經總供應商的介紹,證人認識了被告人,從此向被告人分銷罐裝奶粉。

3.起初,所有交易均以現金進行,後來才變為支票支付。

4.被告人在以下日期向證人的公司發出了以下金額的支票藉以繳付貨款,但被告人的銀行存款根本不足,所以所有支票終被銀行退回:—

  日期 金額 控罪
(i) 2013年10月17日 100,000 1
(ii) 2013年11月28日 300,000 2
(iii) 2013年12月9日 50,000 3
(iv) 2013年12月25日 50,000 4
(v) 2014年1月31日 50,000 5
(vi) 2014年2月11日 319,111 6
(vii) 2014年2月11日 117,635 7
(viii) 2014年2月11日 363,234 8
(ix) 2014年2月25日 50,000 9

5.至2014年4月,被告人共欠證人公司1,280,306元的貨款。證人催促還款,被告人則狡辯,訛稱自己銀行戶口內擁有3,000,000元定期存款,更稱該存款至同年6月便到期,屆時他便能清還款項。被告人同時經手提電話向證人傳上一份虛假的銀行定期存款單,終於成功誘使證人繼續等候,拖延還款時間(控罪十二)。但是到了6月,被告人卻向高等法院申請破產,沒有向證人償還分毫。

6.另外,被告人亦曾使用同一手法欺詐一位黃姓先生。黃曾以數十萬元投資被告人的奶粉生意,至2014年1月,被告人使用手提電話向黃傳上一份虛假的3,000,000元銀行定期存款單,藉以吹噓自己的財力,成功誘騙黃添股50,000元(控罪十三)。

求情陳詞和刑事紀錄

7.被告人現年30歲,單身,但其女朋友已懷孕三個月。他本身與年邁的母親和弟弟居住在公共房屋單位之內。他任職餐廳經理,月入兩萬元。

8.被告人年少時曾干犯「搶劫」罪,遭法庭判處感化。數年前,他干犯了三項牽涉《商品說明條例》的控罪,遭法庭罰款。

9.控辯雙方同意被告人本來是一名正當的奶粉商人,並時有行善回饋社會,惟好景不常,生意逆轉,令他財政拮据,資金周轉不靈,在這情況下,他罔顧自己銀行結餘多少,不誠實地開出支票干犯了控罪一至三。

10.生意每況愈下,令財政狀況更差,他便立心在明知銀行戶口結餘不足的情況下仍開出其他支票(控罪四至九)。更甚者,被告人使用虛假銀行定期存款單來欺騙證人和黃先生,成功獲取他們的信任(控罪十二和十三)。

案例

11.丁江河案(CAAR 9/2000)亦是一宗「空頭支票」的案件,該被告人發出了共二十一張終不能兌現的「期票」,牽涉金額合共7,600,000元。上訴庭採用3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考慮

12.被告人干犯十一項控罪,共歷時半年,令兩名受害人損失超過共1,000,000元。被告人已破產,不能償還分毫,本席將採用兩年監禁作為整體判刑起點。被告人在提訊日否認所有控罪,但經律師和控方達成協議,將案件圓滿解決。本席將因此給予他四分之一的量刑扣減,判處他監禁18個月。

13.18個月監期分布如下,當中已包含四分之一的扣減:—

控罪 性質 金額 監期 分期
「空頭支票」 100,000 6個月 ----
「空頭支票」 300,000 6個月 其中1個月與以上的監期分期執行
「空頭支票」 50,000 6個月 其中1個月與以上的監期分期執行
「空頭支票」 50,000 6個月 其中1個月與以上的監期分期執行
「空頭支票」 50,000 6個月 其中1個月與以上的監期分期執行
「空頭支票」 319,131 6個月 其中1個月與以上的監期分期執行
「空頭支票」 117,635 6個月 其中1個月與以上的監期分期執行
「空頭支票」 363,234 9個月 其中2個月與以上的監期分期執行
「空頭支票」 50,000 6個月 其中1個月與以上的監期分期執行
十二 「欺騙」 1,280,306 14個月 其中2個月與以上的監期分期執行
十三 「欺詐」 50,000 6個月 其中1個月與以上的監期分期執行
      總數: 18個月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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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蘇文隆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控罪詳情,請參閱控罪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