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家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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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3 cases

Case No.HCCC 89/201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May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89/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7年第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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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家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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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彭寶琴
日期: 2017年5月15日上午10時23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黃澄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世傑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韓俞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搶劫罪(Robbery)
[2]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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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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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及案情

被告人於2017年3月1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搶劫罪及一項猥褻侵犯控罪。今早,他在本席席前確認有關答辯,並承認控方的案情撮要。

簡而言之,2016年8月18日凌晨四時左右,當聾啞的女事主完成清洗車輛的工作,並準備將工具存放於旺角一停車場地下的梯間時,被告人從梯間步出,並從後抓著女事主頸部約五至十秒,繼而以𠝹刀刀鋒指向女事主頸部,並取去她的一部手提電話,被告人要求事主告知電話密碼,事主順從。這是第一項控罪的情節。突然,被告人強吻事主的嘴唇,又在女事主的衣服內捏其乳房,被告人跟著示意女事主脫下褲子,女事主順從,並脫下自己的外褲及內褲,被告人發現女事主正值月事來潮,並脫下自己的外褲及內褲,把女事主的頭按下,用手勢示意事主,把被告人的陽具放入女事主口內,女事主被逼蹲下,並替被告人口交,期間被告人並沒有使用避孕套,被告人最終在女事主口內射精,而女事主則把精液吐出。這是第二項控罪的情節。其後,女事主示意被告人將電話歸還,但被告人沒有理會,最終逃去無蹤,而女事主則報警求助。

事主在案中受傷,頸部有1厘米及1.50厘米的表面傷痕。

被告人其後被拘捕,在警誡下承認干犯搶劫及猥褻侵犯的控罪,並表示𠝹刀是他於事發日凌晨,從垃圾站外拾起的。搶劫發生時,他很快便發覺女事主又聾又啞,而他因一時興起,才叫女事主替他口交。被告人承認,當時他仍然持著𠝹刀。

被告人的背景及求情因素

被告人現年25歲,接受教育至中二程度,未婚,被捕前與家人同住,並曾任職運輸工人,被捕時無業。

被告人有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的定罪紀錄,曾於2015年4月被判監3星期。

陳大律師為被告人求情時指,被告人的前僱主拖欠被告人兩個月薪金。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才鋌而走險,干犯本案。陳大律師又表示,由於被告人為家中獨子,他需照顧父母。陳大律師指,被告人對事件深感後悔,第一時間承認罪責及作出有罪的答辯。而被告人在被扣押時曾試圖自殺,但陳大律師現確認,被告人並無任何精神或心理上的問題,而陳大律師所掌握的資料亦顯示,被告人被轉移至小欖精神病院扣留九天後出院,精神科醫生認為被告人毋須接受進一步治療,亦冇患有精神病。故此,陳大律師認為,法庭毋須為被告人索取任何精神科醫生或臨床心理學家報告。

以第一項搶劫罪而言,陳大律師指出,雖然女事主在事件中受傷,但傷勢可謂極為輕微,而被告人並冇使用進一步武力。然而,陳大律師同意,被告人躲藏於梯間,在凌晨時分搶劫當時獨自一人的女事主,這些均是加重罪責的因素。

就第二項控罪而言,陳大律師呈交予法庭以下案例作為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賴樂成(CACC 340/2006)(2007年1月25日,未經彙編)、HKSAR v Lee Fat Sang([1995-2000] HKCLRT 123)、香港特別行政區張耀忠(CACC 381/2012)(2013年8月28日,未經𢑥編)。

本案的判刑

搶劫罪的判刑指引見於女皇茆廣生([1981] HKLRD 610)一案,而猥褻侵犯這控罪則沒有判刑指引,刑罰須視乎有關案情而定。就本案第一項搶劫罪而言,被告人持𠝹刀指著女事主的頸部,進行搶劫。當時為凌晨時分,女事主獨自一人,而劫案又於停車場梯間發生。整體考慮所有相關情況及判刑指引後,本席認為這項控罪的量刑基準應為6年監禁。

至於第二項猥褻侵犯控罪,本席席前有一份女事主於2017年5月9日錄取的供詞。女事主透露,事件為她造成極大困擾,她因害怕重返案發現場及附近地方,被逼改往路途較遠而工資較低的地方工作。又因此次事件,女事主害怕陌生男子,害怕外出,又經常覺得自己污穢,不停漱口,惶恐不安。女事主表示,案發後,她亦需尋求醫生協助,因她精神上受到很大的困擾及焦慮。

被告人承認在很早階段便發現女事主為聾啞人士,亦即被告人在對女事主作出猥褻侵犯的行為時,是明知女事主難於求救或尋求協助,顯然被告人是利用女事主難於求助的弱點,而在搶劫後還肆意侵犯女事主。正如被告人自己承認「一時興趣先除褲叫阿姐幫我出火吹爆」,這是加重其罪責(即第二項控罪的罪責)的因素。以這項控罪的整體案情考慮,即被告人除強吻女事主及捏其乳房外,又威逼女事主除去其外褲及內褲,最終以𠝹刀逼令女事主替他口交,期間又沒有使用避孕套,這些犯案情節均是嚴重的。再者,正如前述,被告人為滿足一己之慾,而令致女事主至今仍遭受精神困擾,惶恐不安,這亦加劇了案件的嚴重性。

經考慮所有相關情況後,本席認為,就第二項猥褻侵犯控罪,適當的量刑基準應為5年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可獲得三分一的刑期扣減。第一項控罪的6年監禁,扣減三分一後,為4年監禁。第二項控罪的5年監禁,扣減三分一後,為40個月監禁。雖然兩項控罪在同一日發生,並涉及同一名事主,但控罪性質不同,刑期理應全部分期執行。

但經考慮整體量刑原則後,本席認為五年四個月(即64個月)監禁,已足以反映被告人於這兩項控罪的罪責。因此,本席下令第二項控罪40個月監禁的其中16個月與第一項控罪的48個月監禁分期執行,其餘的全部同期執行,即總刑期為64個月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