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樂成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340/2006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申請人於2006年7月7日承認一項猥褻侵犯罪。2006年8月2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參考過申請人的心理報告後,採納6年為量刑起點,然後扣減兩年作為申請人認罪所獲的扣減,最後判處4年監禁,並須在服刑期間接受心理輔導。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4 cases
|
CACC 340/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06年第340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6年第14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於2006年7月7日承認一項猥褻侵犯罪。2006年8月2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參考過申請人的心理報告後,採納6年為量刑起點,然後扣減兩年作為申請人認罪所獲的扣減,最後判處4年監禁,並須在服刑期間接受心理輔導。 2.現申請人由陳自明大律師代表就判刑提出上訴。 3.申請人的論點是沈法官所採納的6年量刑起點過高,導致4年刑期過重。 4.案情發生於2005年7月5日下午7時半。當時申請人頭戴軟帽,尾隨一名16歲身穿校服的女事主進入一屋邨,並一同乘搭電梯。申請人在女事主的住所下一層先行步出。當女事主在其單位所在的一層步出電梯,準備開門進入自己的單位時,申請人突然從後抓著她的身體,並以一把刀威脅她。申請人聲稱只想打劫,並著女事主不要作聲,否則會用刀割傷她。 5.申請人隨後把女事主拖到樓梯間,並把女事主的上衣揭起,除去她的胸圍,吻她的乳房及乳頭。申請人又問女事主的乳房有多大、是否處女,以及是否想跟他做愛。申請人繼而把手指插入女事主的陰道,女事主感到痛楚而高聲喊叫,申請人著她收聲,否則會用刀劃她的臉。 6.申請人又用刀割破女事主的內褲,並以女事主的裙掩蓋她的口部。當申請人持刀指嚇女事主時,更意外地觸及她的臉部。其後申請人更用自己的手提電話,對著女事主的私處、乳房及臉部拍照。 7.申請人離開時,著女事主不要報警。 8.女事主回家後即向母親投訴及報警。 9.醫生替女事主檢查後,結果顯示她的右邊臉頰及左手第四隻手指有損傷,右乳房、右手臂、右大髀和左膝蓋均有瘀傷。 10.原審法官在判刑理由書第7至第8段提出以下量刑理由:
11.陳大律師指出,就不同案件的判刑作比較,一向都不容易,而且未必恰當。然而他卻向本庭提出數宗案件,認為在某程度上應可作一粗略的判刑比較。 12.首先是HKSAR v Au Keung Siu Kay,CACC 276/2001。該案申請人一共承認6項控罪,包括兩項猥褻侵犯罪。其中一項猥褻侵犯罪與行劫罪同時發生,受害人為一名20歲女子,上訴法庭認為最少應用4½年作為量刑起點。至於另一項猥褻侵犯罪,受害人為一名25歲女子,原審法官採取3年為量刑起點,上訴法庭則認為這個量刑起點過低。申請人獲判刑10年而提出上訴,上訴結果維持總刑期10年。由於該案是有關10年總刑期,所以對本案沒有甚麼比較的價值。 13.第二宗案件是HKSAR v Lam Tin Lung,CACC 212/1999。該案申請人犯案時年僅15歲8個月,申請人涉及數項控罪,其中一項是猥褻侵犯罪,原審法官採取4年為該罪的量刑起點,申請人獲判刑共7年6個月。雖然上訴法庭並無對刑期作干預,但卻在判案書指出,如果申請人年紀較大,其刑期將更長。 14.第三宗案件是HKSAR v Chan Chi Hou,CACC 1/1997。該案申請人被判兩項猥褻侵犯罪成立,每項控罪獲判刑6年,有一年要分期執行,所以兩項刑期共判刑7年。該案申請人犯案時為18歲,兩名受害人分別10歲及15歲;而本案申請人在案發時約21歲,受害人則是16歲。Chan Chi Hou一案是否比本案案情嚴重是見仁見智,Chan Chi Hou一案的嚴重處在於上訴人強迫女事主替他口交,而本案則在於申請人用刀恐嚇女事主,用手指插進女事主的陰道,又用手提電話對著女事主的私處、乳房及臉部拍照等。 15.上訴法庭駁回Chan Chi Hou的減刑上訴時清楚指出7年的總刑期過輕;原審法官更在原審時指出,如果被告在犯案時已屆成年,他會採取9年作為量刑起點。此外,上訴法庭強調法庭有責任保障年輕女子,所以雖然9年為量刑起點似乎過高,但該案案情的嚴重性足以採用7年甚至8年作為量刑起點;反而本案的原審法官所採納的6年量刑起點,已經比Chan Chi Hou一案為低。 16.最後一案是R v Kwok Ka Fai,CACC 579/1994。該案申請人犯案時是15歲半,被判以一項搶劫、一項強姦,和兩項猥褻侵犯罪成立,總刑期為8年。其中兩項猥褻侵犯罪刑期各為3年,與其餘兩罪的判刑同期執行。申請人後來提出刑期上訴,關鍵在於總刑期是否過長,結果上訴法庭維持原判。 17.本庭認為Kwok Ka Fai一案對本案沒有參考意義。 18.由於本案案情嚴重,本庭不認為原審法官採納6年的量刑起點過高;本席亦同意原審法官,為保障公眾利益,尤其為保障年輕女子,刑期須具阻嚇性,所以撤銷本刑期上訴許可申請。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高寶翠代表。 申請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陳淑雄律師行轉聘大律師陸偉雄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