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侯永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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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一住戶被人入屋盜竊,失去一批財物,包括一隻名貴的勞力士手錶,大廈的閉路電視系統拍到疑似是被告的人在案發期間進出該大廈和乘搭電梯,被告在數小時後將該手錶拿去一店放售,女店東指示其女兒去當舖打價,朝奉發現是賊贓,於是報警,女兒在當舖被警察拘捕。被告在會面記錄指女店東指示他去打價,但不滿意結果,他將錶還給她,其後的事與他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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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82/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98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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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否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控方案情簡述 2.有一住戶被人入屋盜竊,失去一批財物,包括一隻名貴的勞力士手錶,大廈的閉路電視系統拍到疑似是被告的人在案發期間進出該大廈和乘搭電梯,被告在數小時後將該手錶拿去一店放售,女店東指示其女兒去當舖打價,朝奉發現是賊贓,於是報警,女兒在當舖被警察拘捕。被告在會面記錄指女店東指示他去打價,但不滿意結果,他將錶還給她,其後的事與他無關。 控方證供 3.控辯雙方有一份《承認事實》(P14),控方傳召四位證人上庭作供,順序如下:
4.10/12/2015(日/月/年,下同)戶主一家住在北角堡壘街,他們於0930時與1530時期間外出,回家後發現被人撬門入屋盜竊,失去一隻勞力士手錶(P1)和其他財物,於是報警求助。大廈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PP3)顯示一名貌似被告的人在案發期進出大廈,但PP3不獲呈堂為正式證物。 5.「珍珍珠寶玉石」店(“珍珍”)位於土瓜灣道,其女店東是褚小真(“女店東”),她說被告在10/12/2015(根據珍珍的閉路電視片段是1732時)來到珍珍,向她兜售幾粒玉石,價值不高,她給他150元,他收錢後稱想委託她放售兩隻手錶,即P1和一隻金色手錶(“金色手錶”)。女店東本身對名貴手錶所知不多,珍珍也沒有貼出告示收購二手名錶,若客人不嫌煩,可先將錶給她,讓她在外面估價後報價。這次也一樣,她要求他留下該兩錶讓她外出估價,被告同意。珍珍裝有閉路電視系統,但是有畫冇聲,相關片段顯示被告進出珍珍。 6.女店東說於11/12/2015指示女兒翁慧妍(“翁女”)攜該兩錶去日昌金舖(“日昌”)和明生大押(“明生”)打價,她同日從翁女電話收到的訊息是日昌金舖就P1開價22000元,就金色手錶則開價3000元(因為金色手錶是假的),而明生也指金色手錶是假的,合共開價是37000元,但沒有就每錶開價。她指示翁女將該兩錶帶回來讓她考慮一下。 7.12/12/2015,女店東決定將P1賣給明生,指示翁女拿P1去明生賣,明生朝奉查察警方每天發出的失物憲報,得知P1是賍物,於是報警,警察來到明生將翁女拘捕和檢取P1。 8.15/12/2015,警察以入屋犯法罪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被告說不想說話。 9.明生的朝奉羅偉鴻在庭上說,11/12/2015翁女只是拿了一隻手錶(P1)來問價,他滿意P1是真錶才開價,不會收假錶,他開價30000元至33000元,翁女取回P1考慮和離開,他沒有見過任何金色手錶。 10.翁女在庭上說,11/12/2015她按褚小真指示拿P1和金色手錶到日昌和明生打價,明生開價合共38000元,沒有就每隻錶開價。 11.女店東在庭上說,珍珍本身不做二手錶賣買,平均一個月或會有一人這樣放售二手錶,她在10/12/2015前未見過被告,不認識被告。10/12/2015,被告拿了P1和金色手錶來珍珍放售,她告訴被告,若被告願意將兩錶留下,她可替被告外出打價,被告同意留下兩錶給她,她問被告電話號碼讓她聯絡報價,被告表示信任珍珍這麼大的店舖,他無須留低電話號碼,他翌日會來珍珍跟進。 12.11/12/2015她指示翁女拿P1和金色手錶外出打價,她從翁女的電話訊息知道報價。同日(根據珍珍的閉路電視片段是1814時),被告來到珍珍,問及放售兩錶進度,她說她只會收P1,待翌日賣了後會付22000元給被告,被告同意這價。至於金色手錶,她告訴被告這錶是假的。說罷,她將金色手錶交還被告,被告隨即將之戴在手腕上及離開。 13.約一小時後,他回來珍珍謂急要用錢,要求她加價至25000元,她同意。控方沒有將最後這段片段呈堂,辯方也沒有如此要求。 14.12/12/2015早上她從翁女的電話訊息得知翁女在明生放售P1時被拘捕,擔心之餘卻無暇去警署一行,因為要看舖,她沒有通知警方謂被告當日應會來珍珍收錢(好讓警察來向被告查問),因為她預料警察很快便自然會來珍珍調查,但是警察卻沒有來珍珍。被告來到珍珍,她只給了被告20000元。 被告的版本 15.17/12/2015,被告在警誡下進行錄影會面,他的職業是回收,案發前兩三個月,他認識珍珍的女店東,但不知道她的名字,他住在附近,曾介紹朋友去該店整理鑽石和購物,所以認識了她,不算熟絡,他有兩次曾替她賣掉流動電話。10/12/2015,她打電話給他,她有兩隻手錶和一部三星牌流動電話要他代為估價,她沒有提到該兩錶來歷。她稱當時不在珍珍,不能在珍珍交收,她於是安排珍珍的一位男職員(註:女店東作供說珍珍沒有男職員)到深水埗基隆街的街上交該兩錶和該電話給身在深水埗的被告,被告要付22000元保證金給該男職員轉交給她,被告同意,因為以前替她放售兩部流動電話時也要先付保證金給她,該男職員將P1和金色手錶交給他,另還有一部三星牌流動電話,被告給22000元保證金給他轉交給她,他叫被告在下午5時去珍珍找女店東。同日稍後,他去到珍珍與她會面,他已賣出該流動電話,她滿意是850元,他匯報該兩錶共值大約40000元,她嫌估價太低,她不肯賣 ,他將該兩錶交還給她。 16.11/12/2015,她打電話給他,叫他去珍珍面談,她將金色手錶交給被告再去打價,他外出一會後回到珍珍,沒有得到更高的估價,她將21000元保證金發還給他,她也說有職員出事了,要求他將電話卡或戶口取消,以防有藉此找到她,他於是丟棄一直用來和她聯絡的電話卡,該卡並不是用個人登記的戶口。其後在土瓜灣落山道的街上將金色手錶交給該男職員轉交給女店東。 17.他指不可能會叫女店東替他問價,因為珍珍不是處理二手錶的店舖。 辯方立場 18.被告不自辯,不傳證人。 本席的觀點 19.控方沒有結案陳詞,辯方作出口頭陳詞,本案最關鍵爭議點是:究竟是被告提供P1給女店東放售,還是女店東提供P1給被告放售。 20.辯方陳詞指,女店東在庭上所說的(即被告交低手錶要求她問價放售)與被告在會面記錄中所指的(即她交低手錶要求被告問價放售)完全對立。她給警察落口供前有看過珍珍的閉路電視片段,可是被告作出會面記錄前卻沒有機會看過該些片段,他的版本與閉路電視片段卻完全肳合,這足反映他在這方面的版本真確可靠。本席了解這些片段顯示被告何時何日去過珍珍,這也不能解決他倆對立的證供,在這個年代,街上和店舖很多時都普遍設有“天眼”或閉路電視鏡頭,尤其是珠寶玉石公司,有心部署犯案的人(不論是女店東或被告或任何人),都不會貿然提出一個與閉路電視片段不同的說法。 21.該些片段只是顯示被告於10/12/2015下午、11/12/2015和12/12/2015各一次到過珍珍跟她談話, 本席留意到被告曾指介紹過朋友去珍珍整理鑽石,本席認這可反映珍珍的生意涉及高價飾物,雖然珍珍沒有特別貼出告示招攬二手錶放售,但是若有人委託珍珍放售名貴二手錶也不足為奇;相反,被告自稱做回收生意(而辯方大律師陳詞則指應視作包括二手錶),本席卻認為本身十分牽強,更為牽強的是他處理的只是二手電話,他代女店東就兩錶問價,未知錶價,竟肯先付保證金超過兩萬元,甚至連收條也不要求拿一張,假若其後發現兩錶不值錢,該男職員沒有交帶事情,他要去跟女店東理論或在法庭上申索定會吃虧。 22.本席最為質疑的是:被告指女店東在12/12/2015說有職員出事了,於是要求他將電話卡或戶口取消,以防有人藉此找到她,他便即順從銷毀自己的電話卡。本席認為他擁有她的來電記錄,這正是垂手可得和對他最有利的證物,可顯示她在10/12/2015和11/12/2105主動打電話給他,要求他就該兩錶問價,他銷毀自己的電話卡是全不合理的行徑。本席認為他的版本全是虛構出來,本席信納她的證詞,包括她不認識被告、沒有被告的電話號碼、珍珍沒有男職員、以及是被告拿該兩錶來珍珍放售,故此他不肯留下電話號碼給女店東來向他報價,恐防被人追查。 23.女店東在庭上解釋為何12/12/2015沒有通知警方謂被告當日應會來珍珍收錢(好讓警察來向被告查問),她說因為她預料警察很快便會來珍珍調查,但是警察卻沒有來珍珍,本席認為她的解釋合理。 24.辯方陳詞指明生朝奉羅偉鴻的說法可支持被告的版本(即女店東曾告訴被告,謂她會取回P1自行處理),11/12/2015該店的閉路電視片段也顯示女店東將金色手錶交給被告,被告將之戴上左手手腕後離去,因此其後翁女只能拿著P1去明生打價。 25.本席認為女店東和翁女的證詞真確可靠,羅偉鴻在庭上記錯了翁女只拿一隻手錶(P1)來問價。 新近管有 26.戶主在北角住所被偷去P1後數小時後,被告已拿著P1去到位於土瓜灣道的珍珍打價,本席認為不容抗拒的推論是被告便是入屋盜竊P1的人;至於被告有否偷去其他失物,本席則不能確定,因為戶主回家發現失竊時,大門和鐵閘已被撬開,本席不能排除有另有竊賊曾入內盜竊其他財物(即後來列出的失物)。 結論 27.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作為侵入者進入戶主的住所偷去P1,被告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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