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Dragon View House 對 Man Shiu Investment Co Ltd及另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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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2017年2月9日,審裁處撤銷第三答辯人要求剔除申請人案件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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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BM 61/2014 香港特别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14年第61宗
_______________ 背景 1.於2017年2月9日,審裁處撤銷第三答辯人要求剔除申請人案件的申請。 2.第三答辯人現申請上訴許可,簡單來說,理由包括:-
判決理由 3.本席在聆訊前向雙方派發兩宗案例,即LDBM 201/2013及HCMP 3201/2013,因兩案的法律原則可作參考。本席沒有在聆訊前判決。是次申請的結果,也不是基於事實的裁斷,所謂未審先判毫無根據。有關言論是討論本案的法律原則,雙方亦可作進一步陳詞。 4.是次申請是非正審申請(Interlocutory Application),不是審訊(Trial)。是次聆訊並無證人作供,本席亦沒有盤問申請人或其代表律師,提出的問題祇是向申請人的代表律師詢問資料或澄清背景,何先生完全不明白是次申請的程序。 5.第三答辯人提出盤問所得的回應內容,部份沒有在判決書披露;有些內容,例如法團沒有提供六年的財務報告,法庭沒有跟進,報價資料疑點重重。 6.是次聆訊,不是要處理正式審訊的事情,第三答辯人所提出的,與判決理由無關,疑點的事情也不能在剔除聆訊中處理。 7.第三答辯人不認同判詞的內容並不是可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就何先生2017年2月21日的誓章來說,展開訴訟時是否需要在業主大會中通過已在判詞的第13段至14段處理,本案的問題並不是什麼業主大會權力大抑或管委會權力大的問題。 8.本席並不信納有關上訴有機會得直,亦無其他有利於秉行公義的理由,應就該上訴進行聆訊,本席拒絶上訴許可的申請。 9.本席頒下暫准訟費命令,即第三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是次申請的訟費,包括保留的訟費(如有的話),以區域法院準則並以簡易程序方式評估。除非任何一方在14天內申請更改此命令,此命令在14天後成為絶對命令。 10.暫准訟費命令成為絶對命令後,申請人須在14天內存檔及送達作簡易評估的訟費清單(statement of costs for summary assessment),第三答辯人可在其後14天內存檔及送達反對清單(list of objections)(如有的話)。審裁處會安排聆訊作出評估。
申請人: 由禤氏律師行李海韻律師代表應訊 第三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由何啓榮先生代表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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