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Dragon View House 對 Man Shiu Investment Co Ltd及另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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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2017年2月9日,審裁處撤銷第三答辯人要求剔除申請人案件的申請。

Cited by 1 case

Case No.LDBM 61/2014
Court
Lands Tribunal
Date08 Jun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LDBM 61/2014

香港特别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14年第61宗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DRAGON VIEW HOUSE 申請人
MAN SHIU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
第一答辯人
THAI BEST HONG KONG LIMITED trading as THAI BEST RESTAURANT 第二答辯人
HORIZONIC LIMITED 第三答辯人
SUN THAI GROUP LIMITED trading as SUN THAI RESTAURANT
第四答辯人

主審法官: 土地審裁處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譚利祥
聆訊日期: 2017年5月26日
判決書日期: 201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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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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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於2017年2月9日,審裁處撤銷第三答辯人要求剔除申請人案件的申請。

2.第三答辯人現申請上訴許可,簡單來說,理由包括:-

(i) 原審法官作出未審先判的言論;

(ii) 原審法官曾盤問申請人所得的回應內容,部份並沒有在判決書披露;及

(iii) 不認同判詞的內容,詳情可見於代表第三答辯人的何啓榮(“何先生”)2017年2月21日的誓章。

判決理由

3.本席在聆訊前向雙方派發兩宗案例,即LDBM 201/2013及HCMP 3201/2013,因兩案的法律原則可作參考。本席沒有在聆訊前判決。是次申請的結果,也不是基於事實的裁斷,所謂未審先判毫無根據。有關言論是討論本案的法律原則,雙方亦可作進一步陳詞。

4.是次申請是非正審申請(Interlocutory Application),不是審訊(Trial)。是次聆訊並無證人作供,本席亦沒有盤問申請人或其代表律師,提出的問題祇是向申請人的代表律師詢問資料或澄清背景,何先生完全不明白是次申請的程序。

5.第三答辯人提出盤問所得的回應內容,部份沒有在判決書披露;有些內容,例如法團沒有提供六年的財務報告,法庭沒有跟進,報價資料疑點重重。

6.是次聆訊,不是要處理正式審訊的事情,第三答辯人所提出的,與判決理由無關,疑點的事情也不能在剔除聆訊中處理。

7.第三答辯人不認同判詞的內容並不是可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就何先生2017年2月21日的誓章來說,展開訴訟時是否需要在業主大會中通過已在判詞的第13段至14段處理,本案的問題並不是什麼業主大會權力大抑或管委會權力大的問題。

8.本席並不信納有關上訴有機會得直,亦無其他有利於秉行公義的理由,應就該上訴進行聆訊,本席拒絶上訴許可的申請。

9.本席頒下暫准訟費命令,即第三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是次申請的訟費,包括保留的訟費(如有的話),以區域法院準則並以簡易程序方式評估。除非任何一方在14天內申請更改此命令,此命令在14天後成為絶對命令。

10.暫准訟費命令成為絶對命令後,申請人須在14天內存檔及送達作簡易評估的訟費清單(statement of costs for summary assessment),第三答辯人可在其後14天內存檔及送達反對清單(list of objections)(如有的話)。審裁處會安排聆訊作出評估。

  譚利祥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土地審裁處

申請人: 由禤氏律師行李海韻律師代表應訊

第三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由何啓榮先生代表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