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溫閏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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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了一項向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申述罪,被判監12個月。她提出上訴。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509/20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Feb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509/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16年第509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3537號)

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溫閏葵  

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中屏
聆訊日期: 2017年2月17日
判案日期: 2017年2月17日

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了一項向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申述罪,被判監12個月。她提出上訴。

2.原審時上訴人是由當值律師代表,但在上訴時並沒有律師代表。

控方案情

3.根據上訴人承認的案情,上訴人在2016年2月7日在落馬洲支線管制站辦理入境手續,獲批准以旅客身分入境,逗留至2016年5月7日。上訴人進入香港之後,在2016年4月6日在廣華醫院誕下她的小兒子。經調查之後,上訴人承認大約在2015年9月知道自己懷孕,為了可以進入香港,上訴人在2016年2月7日向入境事務處人員虛假申述,稱自己沒有懷孕,其實她當時已知道自己懷孕二十週,預產期為2016年5月3日。

求情理由

4.當值律師作出以下求情:一、上訴人現年37歲,沒有刑事紀錄;二、上訴人的丈夫已經在去年4月遺棄上訴人和她的兒子;三、上訴人有一個八歲大的兒子,即是她的大兒子,他在香港出生、居住和上學,上訴人一直持雙程證每三個月來香港一次,逗留三個月以照顧大兒子;四、上訴人犯案是因為想在香港誕下嬰兒(即是二兒子),二兒子出生便患有先天性嚴重疾病,要長期出入醫院和服用藥物;五、上訴人的身世坎坷,她沒有收入,她不能工作,亦不能得到綜援,更加被丈夫遺棄。辯方代表律師要求法庭考慮人道理由不跟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舒靈珍 案(HCMA 461/2013)一案的判刑。

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5.裁判官考慮了上訴人認罪及沒有刑事紀錄,並指出依照舒靈珍 案,同類案件認罪之後應該判監12個月。裁判官並不認為上訴人的情況足以構成人道理由給予減刑。裁判官以18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他給予上訴人三分之一認罪扣減,判處上訴人監禁12個月,即時監禁。

上訴理由

6.上訴理由可以歸納為兩個重點:一、上訴人來港不是意圖在港產子,她的二兒子是意外早產,上訴人來港的目的是要照顧大兒子。原審時當值律師有所誤會,沒有向法庭說清楚。二、上訴人小兒子出生之後便患上嚴重先天性疾病,更在本年1月2日離世。大兒子本來已經患上過度活躍症,因為弟弟離世的悲傷而加重病情,出現自殘行為,要轉介接受精神科治療。上訴人要求法庭基於人道立場予以輕判。

法庭的考慮

7.有關於第一點上訴理由,本席認為不能夠成立。首先上訴人是由當值律師代表為上訴人作出求情,承認上訴人來港產子的目的。而且控方案情亦在庭上讀出,獲上訴人親口同意,上訴人現在難以推翻。

8.再者,即使上訴人隱瞞懷孕的原因並非只是為了來港產子,亦不能夠構成減刑理由。在舒靈珍 案,時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在判詞第14段指出,內地懷孕婦女不獲准進入本港,是一個重要社會政策,背後有著社會、經濟、教育、醫療等沉重考慮,影響深遠。這個政策是要防止內地孕婦來港產子造成在香港的多種社會問題。所以即使上訴人主要目的是要來香港照顧大兒子,但是她知道自己已懷孕二十週,她亦是打算長期在香港照顧大兒子,她便必然預期小兒子隨時會在港產下。在這情況之下,她的案件與其他同類案件沒有實質分別,因此舒靈珍 案的判刑亦應適用於本案。

9.至於第二個上訴理由,根據上訴人提交的文件證明,本席接納:一、上訴人的小兒子出生之後便患上嚴重的先天性疾病,必須由上訴人一直貼身照料,最終小兒子不幸在今年1月2日已經離世;二、上訴人八歲大的大兒子亦患上缺乏專注及過度活躍症,他因為弟弟離世之傷痛引發情緒不穩,曾聲言自殺。他亦出現不正常身體動作,醫院文件顯示這是急性極度悲傷反應,他現在已經被轉介精神料等候治療;三、上訴人不負責任的丈夫離棄家庭。

10.本席相信,上訴人的小兒子出生之後的病情已經令上訴人身心疲累,小兒子離世必然令她極度悲痛。她大兒子的情況亦令人憂慮,上訴人一旦入獄,大兒子很有可能要由社會福利機構照顧,一段時間得不到母親照顧。本席認為上訴人的困境實在值得同情。

11.但在另一方面,法庭亦要考慮政府阻止內地懷孕婦女來香港產子的政策,法庭必須要在仁慈與判刑原則中取得平衡。如果法庭過份寬大,會影響政府執行社會政策的能力,令社會負上沉重代價。

12.在考慮所有案中情況之後,本席認為可因人道理由給予上訴人減刑4個月。

結論

13.刑期上訴得直,刑期改判8個月監禁。上訴人獲得保釋,等候上訴,現在撤銷保釋,即時繼續服刑。

  ( 彭中屏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布偉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