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 Yun Fei Angela 對 Chan See King 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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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在2017年3月14日,以傳票方式申請,要求更改暫准訟費令,但內容包括對2017年3月1日判決的第1至5、7及8項命令提出反對及更改2、3、4、5、7及8項命令的暫准訟費命令。

Cited by 3 cases

Case No.DCPI 1744/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6 Jun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PI 1744/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傷亡訴訟2013年第17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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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MAN YUN FEI ANGELA  

第一被告人 CHAN SEE KING  
第二被告人 THE HONG KONG SOCIETY FOR REHABILI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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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譚利祥(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7年6月6日
判決日期: 2017年6月6日
判決書日期: 201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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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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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人在2017年3月14日,以傳票方式申請,要求更改暫准訟費令,但內容包括對2017年3月1日判決的第1至5、7及8項命令提出反對及更改2、3、4、5、7及8項命令的暫准訟費命令。

2.本席在聆訊後已即時撤銷原告人的申請。現列明下列理由。

3.本席在2017年3月1日,頒發命令如下:

(1)   撤銷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2)   暫准訟費命令,即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是次申請的訟費,連大律師證書,如數額不能協議,則由法庭評定。除非任何一方在14天內作出更改申請,此命令在14天後成為絶對命令。

(3)   批准被告人延期更改訟費命令的申請。

(4)   暫准訟費命令,即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延期申請的訟費;如數額不能協議,則由法庭評定。除非任何一方在14天內作出更改申請,此命令在14天後成為絶對命令。

(5)   2017年1月3日的訟費命令更改如下:

(i)  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由2013年8月23日至2014年10月31日的訟費,包括保留的訟費,以訴訟各方對評基準評定;如數額不能協議,則由法庭評定。

(ii)  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由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月3日之訟費,包括保留的訟費,連大律師證書,以彌償基準評定;如數額不能協議,則由法庭評定。

(6)   繳存於法庭的200,000元附帶條款付款連利息(如有)退還予被告人的代表律師。

(7)   暫准訟費命令,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更改訟費命令申請的訟費,連大律師證書,以訴訟各方對評基準評定;如數額不能協議,則由法庭評定。除非任何一方在14天內作出更改申請,此命令在14天後成為絶對命令。

(8)   批准被告人撤回訟費增加利息的申請。

4.原告人提出更改訟費命令的理由包括:

(1)   先擱置相關暫准訟費令,待完善處理後才決定。取消2017年3月1日的判決,原因是判決是因為欺詐(fraud)獲得的,判決上有六項污點,以應該被撤銷(set aside);

(2)   原告人之前代表律師「胡國賢律師行」之訟費未有交代及處理;及

(3)   訟費令缺乏基本評定訟費之準則。

5.命令(1)是撤銷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原告人於是次申請祇是重提一些上訴的理由,其中包括判決書內有一些污點,並以此為理由取消(set aside)判決。這些都是不適當及無關的內容。本席已撤銷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不能再處理原告人的反對理由。原告人亦不得舊調重彈,這些更與更改暫准命令無關。

6.本席同意被告人的律師的陳述,法庭判定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訟費,不需要處理原告人自己的訟費,意思是原告人須自行負責自己的訟費,所以原告人的前律師訟費未有交代與本申請無關。

7.如法庭的命令並無特別提及訟費的準則,則以訴訟各方對評基準評定。這準則被告人亦同意並接受。沒有寫明準則也不是更改訟費命令的理由。

8.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被撤銷,按裁決結果,她應支付該申請的訟費。本席將命令(2)確實為絶對命令。

9.命令(4)是延期申請的暫准訟費命令。該命令是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延期申請的訟費,本席看不到理由要作出更改。如原告人希望擱置執行,她可自行安排。

10.命令(5)不是暫准命令,即使將原告人的申請當為上訴許可的申請處理,本席亦看不到任何理由應給予上訴許可。

11.命令(7)是3月1日更改暫准訟費命令申請的訟費。被告人成功更改了暫准訟費命令,理由是被告人曾作出附帶條款付款,所以應得以彌償基準計算訟費;這理由合乎一般法律原則,亦為法庭接納,本席看不到理由不將暫准命令確實為絶對命令。

12.命令(8)是批准被告人撤回訟費增加利息的申請,原告人並無理由反對或更改。

13.基於上述原因,本席撤銷原告人的申請,並將2017年3月1日所有的暫准訟費命令確實為絕對命令。

14.原告人須支付是次申請的訟費,按訴訟雙方對評基準評定,如數額不能協議,則由法庭評定。

15.本席對梁律師的協助表示謝意。

( 譚利祥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由簡松年律師行梁兆東律師代表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