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 Yun Fei Angela 對 Chan See King 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PI 1744/2013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6 June 2017.
1. 原告人在2017年3月14日,以傳票方式申請,要求更改暫准訟費令,但內容包括對2017年3月1日判決的第1至5、7及8項命令提出反對及更改2、3、4、5、7及8項命令的暫准訟費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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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PI 1744/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傷亡訴訟2013年第17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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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1.原告人在2017年3月14日,以傳票方式申請,要求更改暫准訟費令,但內容包括對2017年3月1日判決的第1至5、7及8項命令提出反對及更改2、3、4、5、7及8項命令的暫准訟費命令。 2.本席在聆訊後已即時撤銷原告人的申請。現列明下列理由。 3.本席在2017年3月1日,頒發命令如下:
4.原告人提出更改訟費命令的理由包括:
5.命令(1)是撤銷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原告人於是次申請祇是重提一些上訴的理由,其中包括判決書內有一些污點,並以此為理由取消(set aside)判決。這些都是不適當及無關的內容。本席已撤銷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不能再處理原告人的反對理由。原告人亦不得舊調重彈,這些更與更改暫准命令無關。 6.本席同意被告人的律師的陳述,法庭判定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訟費,不需要處理原告人自己的訟費,意思是原告人須自行負責自己的訟費,所以原告人的前律師訟費未有交代與本申請無關。 7.如法庭的命令並無特別提及訟費的準則,則以訴訟各方對評基準評定。這準則被告人亦同意並接受。沒有寫明準則也不是更改訟費命令的理由。 8.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被撤銷,按裁決結果,她應支付該申請的訟費。本席將命令(2)確實為絶對命令。 9.命令(4)是延期申請的暫准訟費命令。該命令是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延期申請的訟費,本席看不到理由要作出更改。如原告人希望擱置執行,她可自行安排。 10.命令(5)不是暫准命令,即使將原告人的申請當為上訴許可的申請處理,本席亦看不到任何理由應給予上訴許可。 11.命令(7)是3月1日更改暫准訟費命令申請的訟費。被告人成功更改了暫准訟費命令,理由是被告人曾作出附帶條款付款,所以應得以彌償基準計算訟費;這理由合乎一般法律原則,亦為法庭接納,本席看不到理由不將暫准命令確實為絶對命令。 12.命令(8)是批准被告人撤回訟費增加利息的申請,原告人並無理由反對或更改。 13.基於上述原因,本席撤銷原告人的申請,並將2017年3月1日所有的暫准訟費命令確實為絕對命令。 14.原告人須支付是次申請的訟費,按訴訟雙方對評基準評定,如數額不能協議,則由法庭評定。 15.本席對梁律師的協助表示謝意。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由簡松年律師行梁兆東律師代表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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