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陳海瀅及另一人的事宜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273/2015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June 2017.
1. 申請人就本庭2017年3月6日的判決申請許可,讓她們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現時法庭的程序是當尋求上訴許可的一方提交動議通知書時,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會給他以下的書面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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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73/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 2015 年第 273 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 2015 年第 18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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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申請人就本庭2017年3月6日的判決申請許可,讓她們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現時法庭的程序是當尋求上訴許可的一方提交動議通知書時,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會給他以下的書面指示: 「尋求上訴許可的動議通知書一經送交存檔,《實務指示2.1》第 3段所載的指示自動適用。上訴有關各方須履行有關指示。單方面上訴的上訴人,須履行有關指示中適用於他/她作為申請方的部份。 若法庭經考慮該動議通知書後決定作出其他指示,將會通知上訴有關各方。」 2.申請人在2017年4月3日確認收取上述書面指示,但申請人沒有根據該《實務指示》提交書面陳詞。本庭現以書面形式處理申請人的許可申請。 3.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 484 章)第 22(1)(b) 條,申請人必須證明其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申請人未能證明本申請符合上述的條件。基於這理由,本庭拒絕給予許可。
第一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第二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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