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鈺麟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221/2017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June 2017.
2. 他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應訊,不承認控罪。審訊後,裁判官裁定他兩項控罪都罪名成立。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ites 1 case
|
HCMA 221/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年第22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114號) --------------------------
--------------------------
判案書 1.上訴人被控以下兩項控罪:
2.他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應訊,不承認控罪。審訊後,裁判官裁定他兩項控罪都罪名成立。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3.2016年12月10日,上訴人在窩打老道以時速65公里駕駛,超過路面時速限制每小時50公里。他的駕駛執照自2010年2月21日起已逾期無效。警誡下,上訴人說:「我認為我無犯法,只因為香港特別行政區違憲運作,所以我拒交罰款,所以唔可以攞牌,即使攞到個牌亦係唔合法嘅。」 辯方案情 4.在原審時,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他並沒有對控方指稱的事實提出爭議。 原審爭議點 5.在原審時,上訴人最主要的爭議點是:
裁判官的裁定 [3] 6.裁判官作出了以下的裁定:
上訴理由 7.在上訴時,上訴人也沒有律師代表,他提出的主要上訴理由是: 定罪並無穩妥合憲的法例和標準作根據。他指出:
討論和考慮 8.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
9.《基本法》條文中沒有規定根據第二十三條立法的時限,所以不存在上訴人所指稱的「逾期立法」的情形。現實情況是現時尚未根據第二十三條立法,而非不遵守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10.因此,上訴人的上訴理據的基礎並不存在。 11.上訴人也提及了《基本法》第一條、第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條闡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十九條述明特區法院除了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之外,對區內所有案件均有審判權。第一百五十八條則關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權。這幾項《基本法》條文,除了法院的審判權之外,和本案之裁定都沒有關係。 12.法院各級法官和司法人員都在行使《基本法》第十九條賦予的權力,依法對區內案件進行審判,絕非如上訴人所述般濫用公權力,或沒有遵守司法誓詞中擁護《基本法》的宣誓,因此也沒有如上訴人所述般違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4]。 13.上訴人力陳本案之檢控是濫用公權力,卻未能提出合乎法理的理據支持這論點。 14.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二條:
15.根據《基本法》第八條:
16.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
17.根據《基本法》第二條:
18.從這些《基本法》條文可見,關乎涉案兩罪行的法律,都是有效的,是上訴人作為香港居民有義務遵守的,這次檢控和司法程序,依循本港法律進行,沒有違反《基本法》或與它任何規定有抵觸,也不需上訴人所述的中央人民政府豁免及/或有關的證明文件才可進行。 19.至於上訴人對其他案件的裁決的評論,和本案的裁定無關。無論如何,本席不同意,這些案件的處理和裁定觸犯了《基本法》第八條[5]、第十一條[6]和第一百零四條[7]。 20.上訴人力陳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和香港永久居民及其中的中國公民的利益,全部都是重要的。這點是毫無置疑的,不過,如何執行,必須以合乎《基本法》的法規為依歸。 21.基於上述的法理根據,上訴人被控違反的兩項法規,都是依法訂立的,是上訴人有義務有責任遵守的,相關檢控和司法程序都合乎法理。違反了便必須負上刑責。本席沒有半點認為,確認本案定罪會有損本文第20段所述的事項。 22.除了上述憲法議題外,上訴人也提出了以下事情:
事項(一) 23.設置路障確是事實,但上訴人沒有提出任何證據支持他對警方作出的指控,故此對本上訴案的結果不起作用。 事項(二) 24.在原審時,上訴人簽署了一份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8]第65C條擬定的文件[9],承認了一些事實,包括:
25.上訴人的陳詞是他被截停時根本沒有在意於自己的駕駛速度,只是接受警方告訴他的資料而已。 26.在第65C條下承認事實的其中一個目的: 只要在該案而言那事實是有法律許可的證據存在,承認相關事實的人,如他願意承認所列的事實,一經依例承認,該等事實便成為不可推翻的證據。 27.上訴人沒有指稱他是在任何不當的情況下承認相關事實的,他也明確表示不打算爭議相關事情,在這情況下,他之承認事實,是有效的,裁判官也有權根據承認事實來判案。 事項(三) 28.上訴人所述的情況,於超速駕駛和無牌駕駛兩項罪行而言,都非辯解。在干犯條例的人被檢控時,法庭的責任是依法考慮證據來作出裁決。 事項(四) 29.法例規定所須的駕駛執照必然是在駕駛時仍然有效的駕駛執照,持有過了期的駕駛執照,並不等於持有駕駛執照,上訴人所說的不去續期的理由,並不成立,也不會將他的過期執照變成有效執照,亦並非無執照而駕駛的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 事項(五) 30.本案之檢控,是有法律依據的,即使有其他處理方法可用,上訴人未能提出充份理據指出檢控有何不公不妥。 事項(六) 31.在提出這事項時,上訴人說相關拘捕令原來是無效的。這是否事實,於聆訊時未能核實,不過,重點是審理本案的裁判官是根據證據作出裁定的,她不會被於審訊後在法院外發生的事所影響。上訴人最終也如願提出了上訴,反映他的想法可能是捕風捉影而已。無論如何,他指出的事情對本上訴案的結果不具關鍵影響。 結論 32.本案的檢控和司法程序都是依法進行的,裁判官的定罪裁決是有證據支持的,是穩妥的。上訴人提出的事項,無一成立。 33.故此,駁回上訴,維持定罪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黃俊賢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41(1)(a)條。 [2] 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42(1)及(4)條。 [3] 裁斷陳述書第12-16段。 [4]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條文:「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5] 見本文第15段。 [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 [7] 見本文註腳4。 [8] 香港法例第221章。 [9] 控方證物P7。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MA 221/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