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翔 對 中國大冶有色金屬礦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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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答辯人向上訴人申請上訴的保證金,本席考慮了以下的因素,認為答辯人是正確地提出了本申請。

Cites 1 case

Case No.HCLA 24/2016
Court
HCLA
Date24 May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LA 24/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勞資審裁處上訴2016年第24號

(原本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2015年第36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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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上訴人(申索人) 陳翔CHEN XIANG  

答辯人(被告人) 中國大冶有色金屬礦業有限公司  
  (CHINA DAYE NON-FERROUS  
  METALS MINING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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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7年5月24日
判決日期: 2017年5月24日

判決書

1.答辯人向上訴人申請上訴的保證金,本席考慮了以下的因素,認為答辯人是正確地提出了本申請。

2.上訴人陳先生並非居於香港,在香港無固定或永久的資產,例如房產,他亦承認自己失業兩年,仍然需要倚靠積蓄支付在港讀書的兒子,不過陳先生的誓章內容簡短,並沒有說出如果法庭判決上訴保證金,是會扼殺他上訴的可能性。

3.關於上訴的勝訴機會,本上訴基本上涉及法律原則,並且主要的證據來自公司方面的紀錄,雖然驟眼看,陳先生的上訴有不低的勝算機會,但並無保證他必然勝訴,一般而言,在處理上訴保證金的案件,法庭不考慮上訴的勝訴機會。

4.本席亦注意到本上訴並沒有令答辯人得不到原審訴訟的得益,換言之,在原審判決當中,陳先生無須支付答辯人任何賠償金,儘管如此,本席仍認為應該就着訟費給予保證金的命令。

5.至於金額方面,本席考慮到陳先生是一名前員工,他面對是一間有資金的公司的訴訟。原審時,在勞資審裁處,雙方並無律師代表,當然在本上訴中,公司是可以並且必須聘用律師出席及大律師進行上訴,但法庭仍然要考慮公司方面是否不適當地使用年資過高的律師或大律師。

6.本席考慮過答辯人方面所提交的訟費草擬清單,本席必須說,預計的訟費是嚇人的,是欺壓性的,與本案的情節所表達的低複雜性並不相稱。簡單而言,根本無須用上兩名收取每小時4,000元的律師處理一件簡單的勞資審裁上訴案件,如果要一名前員工支付三十多萬元上訴保證金,然後才能夠進行一個法庭已經裁定有充分就着法律方面的議題而提出的上訴,是絕對不公平的。

7.考慮了上述的因素,本席命令陳先生須要提供上訴保證金20,000元。如陳先生未能在今天起計7天之內存入保證金,其上訴將被撤銷。

(歐陽桂如)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上訴人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 (被告人):由郭葉陳律師事務所轉聘楊綺娜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