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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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簡單說,2016年10月24日早上,軍裝警員在深水埗街頭截停被告人查問。搜查後,警員在被告人的背包發現3部電腦、4頁文件、1組充電電線。警方調查後,確認了上述物件的擁有權,它們並不屬於被告人。稍後,被告人在其會面紀錄承認,他侵入某地盤內的辦公室,盜取了上述物件。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125/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125/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1125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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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嘉欣
判刑日期: 2017年6月23日
出席人士: 傅昶生大律師,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區
劉啟賢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陳國雄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 (Burglary)

判刑理由書


1.被告人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他否認控罪,審訊後罪成。


2.本席在「裁決理由書」詳述了案情,故不在此贅。

3.簡單說,2016年10月24日早上,軍裝警員在深水埗街頭截停被告人查問。搜查後,警員在被告人的背包發現3部電腦、4頁文件、1組充電電線。警方調查後,確認了上述物件的擁有權,它們並不屬於被告人。稍後,被告人在其會面紀錄承認,他侵入某地盤內的辦公室,盜取了上述物件。

求情及判刑

4.被告人現年29歲,內地居民,沒有刑事紀錄。作供時,他聲稱有吸服毒品的習慣。可是,他的「認證經歷」顯示,他向警方表示,自己並非吸毒者。

5.求情時,劉大律師陳詞,根據被告人的會面紀錄,他趁涉案地盤沒有人時入內;亦沒有攜帶任何工具。這顯示,他沒有預謀犯案。破門用的剪鉗,也是在地盤的地上拾取的。此外,被盜的物品全部起回,事主沒有損失。

6.「非住宅」爆竊的量刑基準,一般是2.5年監禁。被告人從內地抵港數天便犯事,本席絕對有理由懷疑,他來港的目的是為了偷東西。另一方面,被告人單獨行事;沒有攜帶可作爆竊用途的工具;事主亦沒有任何財物損失。

7.考慮了所有相關因素,本席採用2.5年監禁為量刑基準。由於審訊後定罪,不能獲得「認罪」的扣減。除此之外,本席看不到任何求情理由,可將刑期縮短。本席判處被告人2.5年監禁。

  林嘉欣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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