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嘉儀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758/2016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9 May 2017.
1. 本案被告人面對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管有危險藥物,涉及的毒品是0.74克粉末,內含0.48克氯胺酮;第二項控罪販運危險藥物,涉及毒品是16.58克固體,內含15.71克可卡因。
Cited by 1 case
|
DCCC 758/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758號 -------------------------
-------------------------
---------------------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被告人面對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管有危險藥物,涉及的毒品是0.74克粉末,內含0.48克氯胺酮;第二項控罪販運危險藥物,涉及毒品是16.58克固體,內含15.71克可卡因。 2.被告人在聆訊開始時承認第一項控罪,但否認第二項販毒罪,但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販毒罪罪成。 3.案情透露,在案發當日早上,即2016年5月29日,女警在旺角砵蘭街把被告人截停,在其身上搜出控罪一所指的毒品。由於被告人指其身分證留在附近的一間夜總會,警方和被告人其後到夜總會,並在其中一間房間內找到屬於被告人的手袋,警員在手袋內找到被告人的身分證及其他物品,包括本案的可卡因—當時由一個大膠袋裝著七個小膠袋,內載有本案的毒品,放於一個化妝袋內。另外還有電子磅、三萬多元現金、三千多元人民幣和48個可再封小膠袋。另外在房間內,當時還有三男一女(他們均有吸食可卡因的習慣)。 4.被告人現年35歲,過往無刑事紀錄,與前夫育有一名7歲兒子,兒子由被告人照顧,但兒子患有過度活躍症,照顧他成為相當吃力的事。由於現時被告人被還押,兒子由嫲嫲幫忙照顧,但最令被告人憂心的就是其媽媽的情況。辯方律師說,被告人的媽媽患癌多年,過往曾經接受治療,但據被告人了解,最近媽媽的癌症指數再次回升,而自己又不在她身邊。律師說被告人極之擔心,雖然她了解到自己亦會失去自由一段頗長時間,到出獄時,情況會是怎樣,她絕對不知道。律師亦說,被告人與前夫基本上沒有接觸,家庭由被告一個人獨力支撐。 5.本案根據辯方要求曾經押後,以便被告人向警方提供資料。今天法庭獲控方告知,被告人其實沒有給予任何證人陳述書,其他所給予的資料亦沒有幫助。辯方律師亦同意,這次舉措沒有給警方任何實質協助,從而令法庭作出減刑。 6.被告人販毒控罪是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在求情期間,辯方亦沒有提出有部分毒品作自用的說法。就這類罪行而言,上訴庭是有判刑指引,販運10克至50克可卡因,判刑指引為5至8年。考慮過就被告人所販運的份量(即15.71克),本席會以5年5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至於第一項管有危險藥物控罪,本席以9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就第一項控罪判監6個月。兩項控罪完全不同,毒品亦不同,本席原本打算把控罪一管有危險藥物控罪的刑期其中兩個月與另一控罪販運危險藥物控罪作分期執行,但考慮到被告人過往無刑事紀錄。本席頒令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最後刑期為5年5個月。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758/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