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潭堯 對 陳沛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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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於2017年6月5日頒令除非原告人於28天内支付港幣200,000元上訴訟費保證金,否則他的上訴將自動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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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34/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16年第234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15年第246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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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於2017年6月5日頒令除非原告人於28天内支付港幣200,000元上訴訟費保證金,否則他的上訴將自動撤銷。 2.原告人在2017年6月19日以傳票申請擱置執行2017年6月5日的命令。在同日他存檔誓詞,聲稱2017年6月5日的命令是在他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取得。 3.2017年6月5日的命令是本庭根據被告人2017年1月27日的傳票作出的判決。在該傳票發出後,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在2017年2月1日作出相關處理的指示,包括指示原告人存檔反對誓章及陳詞綱要。法庭在2017年2月2日以公函郵寄原告人在他上訴通知書列出的地址,通知原告人上述指示。 4.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又在2017年3月6日回覆被告人律師有關上訴文件夾事宜,指示中也提及上訴訟費保證金的申請及2017年2月1日的指示。法庭在2017年3月7日以公函郵寄原告人在他上訴通知書列出的地址,通知原告人2017年3月6日的指示。 5.原告人沒有在收到以上的法庭公函後,向法庭查詢上訴訟費保證金的申請,或向法庭指出他對該申請毫不知情。 6.原告人也沒有按指示存檔反對誓章及陳詞綱要。 7.上訴庭遂在存檔文件的期限屆滿後,以書面形式處理上訴訟費保證金的申請。 8.從上述就上訴訟費保證金申請的始末可見,原告人經已獲法庭通知有關上訴訟費保證金的申請及法庭相關處理的指示。他對指示置若罔聞不等同他沒有被知會。 9.本庭不信納他2017年6月19日的誓詞。本庭也看不到任何擱置執行2017年6月5日的命令之理由。因此本庭頒令撤銷2017年6月19日的傳票。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 由陳沛賢律師事務所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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