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 對 勞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283/2011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6 June 2017 before 陳振國法官.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Maintenance – 入息扣押令 – Change of circumstances –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s.11 – Child maintenance increased to $10,500/month; Wife maintenance increased to $4,500/month; 入息扣押令 cancelled – Both parties unrepresented – Costs no order

Legal issues: 更改贍養費命令 · 取消入息扣押令

Outcome: Child maintenance increased to $10,500/month; Wife maintenance increased to $4,500/month; 入息扣押令 cancelled.

Cites 1 case

Case No.FCMC 283/2011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6 Jun 2017
Judge陳振國法官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283 / 201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1年第 283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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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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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內庭聆訊 (非公開)
審訊日期 : 2017年 6 月 21 日
判決日期 : 2017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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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更改贍養費及入息扣押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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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今天需要處理以下2項申請:-

(1)   呈請人(以下稱「妻子」) 要求增加贍養費的申請;及

(2)   答辯人(以下稱「丈夫」)要求取消入息扣押令的申請。

2.訴訟雙方都反對對方的申請。

背景

3.訴訟雙方於2001年結婚。

4.雙方婚後育有1名兒子, 現年12歲, 患有自閉症及輕度智障,現正入讀特殊學校,與妻子同住,並由她管養。

5.妻子於2011年提出離婚呈請。法庭於2011年3月31日頒發暫准離婚令;有關的離婚令於2011年6月13日轉為絕對命令。

6.有關管養權方面,法庭於2011年3月31日頒令,將兒子的管養權交給妻子;丈夫則有特定的探視安排。本席明白到在過往幾年間,雙方曾就探視的問題多次出庭,但由於今天並非處理管養權或探視權的問題,因此,本席並不打算就該些爭議在這裡進行論述。

7.至於附屬濟助方面,法庭於同日根據雙方的協議,頒令丈夫須支付妻子每月贍養費4,000元,直至任何一方離世或妻子再婚為止,兩者以先者為準;兒子的每月贍養費則為7,000元,直至他年滿25歲或完成全日制學業為止,兩者以後者為準。雙方亦同意,以上的贍養費以一個入息扣押令的形式,直接由丈夫的僱主,即香港特區政府,存入妻子的恆生銀行戶口內。

8.妻子於2016年1月19日發出申請附屬濟助通知書,要求將她個人的贍養費增加至6,000元;兒子的贍養費則增加至10,000元。但在2017年6月19日的誓章中,妻子要求兒子的贍養費再調升1,000元,至每月11,000元。換句話說,妻子現時要求的每月總贍養費金額為17,000元。

9.丈夫反對妻子的申請,他只同意增加兒子的贍養費1,000元,即至8,000元,但不同意增加妻子的贍養費。

10.丈夫亦於2016年8月15日發出傳票,其中第一項是要求將入息扣押令取消。

11.由於雙方就以上兩項爭議未能取得共識,因此,本席將案件押後至今天進行正式的審訊。

法律

12.本席在考慮是否更改有關的贍養費命令時,是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1條的規定。本席現將有關的條文節錄如下:-

「11. 經濟給養命令的更改、解除等

(1) 如法庭已作出本條適用的命令,則在不抵觸本條的條文下,法庭須具有更改或解除該命令、或暫時中止執行該命令中任何規定的權力,以及須具有恢復實施任何經如此暫時中止執行的規定的權力。

……

(7) 在行使本條所授予的權力時,法庭須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法庭在作出與申請有關的命令時須予顧及的任何事項的任何轉變,若該命令所針對的一方經已去世,則須包括顧及由於該方的去世而導致的情況轉變。」

13.基於以上條文,法庭在決定是否更改有關命令時,是須要考慮案件的所有情況以及有關重要事項的改變。

妻子的証供

14.妻子選擇作供。她說現年39歲,是一名家庭主婦,全職照顧有特殊需要的兒子。她現時與兒子同住,但要求將她們的地址保密。她說她沒有特別的資產,只是依靠丈夫現提供共11,000元的贍養費過活。但妻子表示,由於兒子日漸長大,需要亦有所增加,因此,她要求將兒子的贍養費,由每月7,000元,增加至11,000元。至於今她個人的贍養費則由4,000元增加至6,000元。

15.在她於2017年3月9日所存檔的經濟狀況陳述書中,列舉出她現時的每月開支如下:

一般開支
租金 861元  
公共設施雜費 779.70元  
食物開支 813.70元  
雜項家庭開支 304.60元 2759元

個人開支    
外出膳食 4,100元  
交通費 114.40元  
服裝/鞋費 400元  
個人儀容 100元  
娛樂費/禮物 275元  
醫療/牙齒護理費 60.80元 5050.20元

兒子開支    
學校書簿及文具 100元  
上學交通費 399元  
課外活動費 500元  
娛樂費/禮物 225元  
服裝費/鞋費 500元  
午餐及零用錢 300.80元  
其他交通費 34.70元  
校服費 400元  
外出膳食費 3,308.30元  
其他(包括小提琴及英文朗誦比賽) 2,237.40元 8,005.20元
  共: 15,814.40元

16.從以上列表可見,妻子和兒子的每月總開支為約16,000元,如以丈夫現時的11,000元來計算,是肯定不夠的。幸好妻子現時可收取多項不同的津貼,包括書簿、車船、上網、午膳、課外活動、傷殘、租金等各項津貼每年共24,197元,她才可勉強維持。但她說,由於丈夫是有能力支付更高的贍養費金額,因此,她在得到贍養費的增加後,打算不再申請部份的津貼。無論如何,妻子亦表示,由於兒子年紀日長,需要亦有所增加,因此,她要求法庭將丈夫所支付的贍養費金額增加至17,000元。

丈夫的証供

17.丈夫亦選擇作供。丈夫現年39歲,是一名警察,月入約34,000元,名下沒有什麼特別的資產。他於2013年再婚,現任太太為一名文職人員,月入約50,000元。丈夫再婚後沒有新生的子女,他現時與太太居於屯門太太名下的一個私人單位內。

18.丈夫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中列舉的每月支出如下:

一般開支  
家用 5,000元

個人開支    
外出膳食 3,000元  
交通費 1,100元  
服裝/鞋費 800元  
個人儀容 200元  
娛樂費/禮物 400元  
假期消費 800元  
稅款 400元  
保險費 2,304.60元  
妻子贍養費 4,000元  
供養父母 4,000元  
兒子贍養費 7,000元  
電油 650元  
電話費 268元  
私人貸款 4,348元 29,270.60元

兒子開支    
娛樂費/禮物   400元
  共: 34,670元

19.據丈夫補充,他由2017年5月起已還清了銀行貸款,因此,現時已不用每月支出4,348元的還款。但由於父母年事已高,他每月供養父母的金額已由4,000元增加至6,000元。他亦打算與現任太太生育兒女,因此,他現時只有能力增加兒子的贍養費1,000元。

20.至於入息扣押令方面,他說當初離婚時是應妻子的要求,他不想作無謂爭辯才同意,但他認為他有穩定工作,亦沒有證據顯示他會拒絕支付贍養費,因此,一個入息扣押令是完全沒有需要的。再者,由於現時的入息扣押令的信件是經過他工作的部門交給他的,這令一些同事知道他離婚一事,向他查詢,這令他非常尷尬。他認為一個銀行自動轉賬的安排已完全足夠,而無需一個入息的扣押令。

本席意見

21.如以重要事項改變的角度來看,從2011年至2017年這6年間,理應有這幾方面的重要轉變:

(1) 兒子年長了6年,他的需要有所增加,是無可置疑的,尤以他在食物和教育方面的支出為甚。

(2) 丈夫身為一名公務員,他每年的月薪向上調整亦不應有任何爭議。雖然雙方都沒有就這方面提出證據,但以一個籠統的估計,6年間理應不少於15%,如以丈夫30,000多元的月薪計算,理應增加了4,500元左右。

(3) 丈夫之前的銀行貸款已經清還完畢,令他減少每月還款支出約4,348元。

(4) 但從妻子所傳召的證人(即丈夫的父母)可見,丈夫事實上是增加了對父母的供養,由4,000元增加至6,000元,這是由於他父母已達退休年齡。雖然妻子在庭上曾表達香港的法律沒有供養父母的規定,這可能是一個正確的說法,但香港亦是一個中國人的社會,子女供養有需要的父母亦無可厚非,只要這方面的支出不致嚴重影響到兒子的利益,本席並不認為供養父母是一個不合理的行為。

(5) 丈夫已經再婚,雖然他現任太太的收入比丈夫為高,但丈夫需為新家庭每月作出5,000元的經濟貢獻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他打算與太太再生育子女亦是無可厚非。

22.本席考慮過以上的改變及本案的所有情況後,本席認為將兒子的贍養費增加3,500元,而妻子的贍養費增加500元,是一個合理的造法。本席作出這決定是基於以下理由:

(1) 雖然妻子報稱兒子現時的每月支出為約8,000元,其中有約5,500元為他的外出膳費及小提琴訓練的費用。本席信納兒子正值發育期,以及他對音樂方面有相當的天份,因此,他整體的開支,尤其在食物和音樂訓練的支出不能說是不合理的。本席亦相信丈夫不是有這個說法,否則他亦不會建議增加兒子的贍養費1,000元。現在的主要問題是應將兒子的贍養費增加1,000元,抑或更高。

(2) 妻子在經濟陳述書中列出兒子在未來開支的增加,包括要買新的小提琴(9,000元);支付五級的小提琴考試費(1,610元);小提琴的增加訓練和伴奏(每小時700元);牙醫費用(10,600元),這都代表了兒子在成長期間的需要有所增加。但妻子要求將兒子贍養費增加4,000元,即57%是略為過高。本席認為增加3,500元已經足夠,這已代表了50%的增長。

(3) 至於妻子的贍養費方面,本席認為增加500元,這已代表了12.5%的增幅,已經非常合理。原因正如丈夫所說,兒子已經日漸長大,雖然他有特別需要(兒子是有自閉及輕度智障),需要妻子的時間和照顧是比較多的。但本席認為兒子的情況不是最壞,在經訓練後亦有所改善,本席認為現在是合適時候妻子開始找一些兼職,以幫補生計,她總不能期望丈夫供養她一生一世。因此,本席只打算將妻子的贍養費略為提高。

(4) 總體而言,在增加3,500元的兒子贍養費和500元的妻子贍養費後,妻子和兒子共得15,000元的每月贍養費,再加上各項津貼,他們平均可有17,000元以上的生活費,理應可維持一個合理的生活水平。

(5) 至於丈夫方面,他每月有34,000元的收入,減去約400元的稅款和15,000元的贍養費金額,還淨下約18,600元,這理應可維持他其他方面的需要,包括供養父母的需要。如真的不足夠,丈夫還有他現任太太的協助,本席相信他亦是有能力維持一個合理的生活水平。

23.至於是否取消入息扣押令方面,本席信納丈夫有一份穩定工作和收入,他拒絕支付贍養費的機會很微。丈夫亦承諾會安排銀行自動轉賬,在這情況下,如他仍受制於一個入息扣押令,是完全沒有必要的,對他亦有點不公。因此,本席決定將入息扣押令取消。但本席在這裡需向丈夫說明,如將來他有拖欠任何贍養費情況,本席將重新頒發有關的入息扣押令。

命令

24.基於以上理由,本席將頒發以下命令:

(1) 兒子的贍養費增加至每月10,500元,於每月30日支付,如該月沒有30日,則於每月最後一天支付,由2017年7月30日開始,直至兒子年滿25歲,或完成全日制教育為止,兩者以較後者為準。

(2) 妻子的贍養費增加至每月4,500元,於每月30日支付,如該月沒有30日,則於每月最後一天支付,由2017年7月30日開始,直至任何一方離世,或妻子再婚為止,兩者以較先者為準。

(3) 有關的入息扣押令由2017年7月起取消。

25.本席在這裡亦紀錄丈夫的承諾:他將指示銀行作出自動轉賬的安排,將贍養費自動轉賬至妻子的恆生銀行戶口385-222104-882內。

訟費

26.由於雙方的立場都不被法庭所完全接納,雙方亦沒有聘請律師,本席認為有關訟費方面,包括保留訟費,不作命令。

  ( 陳振國 )
  區域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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