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 對 勞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283/2011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6 June 2017 before 陳振國法官.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Maintenance – 入息扣押令 – Change of circumstances –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s.11 – Child maintenance increased to $10,500/month; Wife maintenance increased to $4,500/month; 入息扣押令 cancelled – Both parties unrepresented – Costs no order
Legal issues: 更改贍養費命令 · 取消入息扣押令
Outcome: Child maintenance increased to $10,500/month; Wife maintenance increased to $4,500/month; 入息扣押令 cancelled.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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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283 / 201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1年第 283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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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1.本席今天需要處理以下2項申請:-
2.訴訟雙方都反對對方的申請。 背景 3.訴訟雙方於2001年結婚。 4.雙方婚後育有1名兒子, 現年12歲, 患有自閉症及輕度智障,現正入讀特殊學校,與妻子同住,並由她管養。 5.妻子於2011年提出離婚呈請。法庭於2011年3月31日頒發暫准離婚令;有關的離婚令於2011年6月13日轉為絕對命令。 6.有關管養權方面,法庭於2011年3月31日頒令,將兒子的管養權交給妻子;丈夫則有特定的探視安排。本席明白到在過往幾年間,雙方曾就探視的問題多次出庭,但由於今天並非處理管養權或探視權的問題,因此,本席並不打算就該些爭議在這裡進行論述。 7.至於附屬濟助方面,法庭於同日根據雙方的協議,頒令丈夫須支付妻子每月贍養費4,000元,直至任何一方離世或妻子再婚為止,兩者以先者為準;兒子的每月贍養費則為7,000元,直至他年滿25歲或完成全日制學業為止,兩者以後者為準。雙方亦同意,以上的贍養費以一個入息扣押令的形式,直接由丈夫的僱主,即香港特區政府,存入妻子的恆生銀行戶口內。 8.妻子於2016年1月19日發出申請附屬濟助通知書,要求將她個人的贍養費增加至6,000元;兒子的贍養費則增加至10,000元。但在2017年6月19日的誓章中,妻子要求兒子的贍養費再調升1,000元,至每月11,000元。換句話說,妻子現時要求的每月總贍養費金額為17,000元。 9.丈夫反對妻子的申請,他只同意增加兒子的贍養費1,000元,即至8,000元,但不同意增加妻子的贍養費。 10.丈夫亦於2016年8月15日發出傳票,其中第一項是要求將入息扣押令取消。 11.由於雙方就以上兩項爭議未能取得共識,因此,本席將案件押後至今天進行正式的審訊。 法律 12.本席在考慮是否更改有關的贍養費命令時,是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1條的規定。本席現將有關的條文節錄如下:-
13.基於以上條文,法庭在決定是否更改有關命令時,是須要考慮案件的所有情況以及有關重要事項的改變。 妻子的証供 14.妻子選擇作供。她說現年39歲,是一名家庭主婦,全職照顧有特殊需要的兒子。她現時與兒子同住,但要求將她們的地址保密。她說她沒有特別的資產,只是依靠丈夫現提供共11,000元的贍養費過活。但妻子表示,由於兒子日漸長大,需要亦有所增加,因此,她要求將兒子的贍養費,由每月7,000元,增加至11,000元。至於今她個人的贍養費則由4,000元增加至6,000元。 15.在她於2017年3月9日所存檔的經濟狀況陳述書中,列舉出她現時的每月開支如下:
16.從以上列表可見,妻子和兒子的每月總開支為約16,000元,如以丈夫現時的11,000元來計算,是肯定不夠的。幸好妻子現時可收取多項不同的津貼,包括書簿、車船、上網、午膳、課外活動、傷殘、租金等各項津貼每年共24,197元,她才可勉強維持。但她說,由於丈夫是有能力支付更高的贍養費金額,因此,她在得到贍養費的增加後,打算不再申請部份的津貼。無論如何,妻子亦表示,由於兒子年紀日長,需要亦有所增加,因此,她要求法庭將丈夫所支付的贍養費金額增加至17,000元。 丈夫的証供 17.丈夫亦選擇作供。丈夫現年39歲,是一名警察,月入約34,000元,名下沒有什麼特別的資產。他於2013年再婚,現任太太為一名文職人員,月入約50,000元。丈夫再婚後沒有新生的子女,他現時與太太居於屯門太太名下的一個私人單位內。 18.丈夫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中列舉的每月支出如下:
19.據丈夫補充,他由2017年5月起已還清了銀行貸款,因此,現時已不用每月支出4,348元的還款。但由於父母年事已高,他每月供養父母的金額已由4,000元增加至6,000元。他亦打算與現任太太生育兒女,因此,他現時只有能力增加兒子的贍養費1,000元。 20.至於入息扣押令方面,他說當初離婚時是應妻子的要求,他不想作無謂爭辯才同意,但他認為他有穩定工作,亦沒有證據顯示他會拒絕支付贍養費,因此,一個入息扣押令是完全沒有需要的。再者,由於現時的入息扣押令的信件是經過他工作的部門交給他的,這令一些同事知道他離婚一事,向他查詢,這令他非常尷尬。他認為一個銀行自動轉賬的安排已完全足夠,而無需一個入息的扣押令。 本席意見 21.如以重要事項改變的角度來看,從2011年至2017年這6年間,理應有這幾方面的重要轉變:
22.本席考慮過以上的改變及本案的所有情況後,本席認為將兒子的贍養費增加3,500元,而妻子的贍養費增加500元,是一個合理的造法。本席作出這決定是基於以下理由:
23.至於是否取消入息扣押令方面,本席信納丈夫有一份穩定工作和收入,他拒絕支付贍養費的機會很微。丈夫亦承諾會安排銀行自動轉賬,在這情況下,如他仍受制於一個入息扣押令,是完全沒有必要的,對他亦有點不公。因此,本席決定將入息扣押令取消。但本席在這裡需向丈夫說明,如將來他有拖欠任何贍養費情況,本席將重新頒發有關的入息扣押令。 命令 24.基於以上理由,本席將頒發以下命令:
25.本席在這裡亦紀錄丈夫的承諾:他將指示銀行作出自動轉賬的安排,將贍養費自動轉賬至妻子的恆生銀行戶口385-222104-882內。 訟費 26.由於雙方的立場都不被法庭所完全接納,雙方亦沒有聘請律師,本席認為有關訟費方面,包括保留訟費,不作命令。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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