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 對 勞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283/2011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2 September 2017 before 陳振國法官.

Family law – Ancillary relief – Maintenance – Leave to appeal – District Court Ordinance s.63A(2) – Reasonable chance of success – Inflation adjustment – Child's special needs – Financial capacity – Husband's remarriage –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The Court considered whether the Respondent had a reasonable chance of success on appeal regarding maintenance orders increasing the Wife's monthly maintenance from HK$4,000 to HK$4,500 and the son's from HK$7,000 to HK$10,500. The Court held the increases were reasonable considering inflation, the son's age and special needs (autism and mild intellectual disability), and the Husband's stable income and financial support from his new wife. Leave to appeal was refused as there was no reasonable chance of success or other special reasons.

Legal issues: 上訴許可申請

Outcome: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summons set aside.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FCMC 283/2011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2 Sep 2017
Judge陳振國法官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283 / 201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1年第 283宗

————————————————

  呈請人

  答辯人

————————————————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內庭聆訊 (非公開)
聆訊日期 : 2017年 9 月 21日
判決日期 : 2017年 9 月 22 日

-----------------------

判 案 書
(上訴許可)

-----------------------

1.本席今天需要處理的是答辯人 (以下稱「丈夫」) 的上訴許可申請。

背景

2.本案源於呈請人 (以下稱「妻子」) 的附屬濟助申請。本庭早於2011年3月31日根據雙方的協議,頒令丈夫支付以下的每月贍養費:

(1)  妻子4,000元; 及

(2)  兒子7,000元。

3.妻子於2016年8月15日發出附屬濟助申請,要求將她個人贍養費增加至6,000元;有關的兒子贍養費則增加至11,000元,即兩者共17,000元。

4.丈夫在審訊時的立場是:他只同意增加兒子的贍養費至8,000元,但不同意增加妻子的贍養費。

5.本席在經過案件的正式審訊後,於2017年6月26日,頒令將妻子的贍養費增加至每月4,500元;兒子的贍養費則增加至每月10,500元;兩者最新的贍養費金額即增加至每月15,000元。

6.丈夫不滿有關的裁決,並於2017年7月3日發出傳票,要求上訴許可。

有關上訴許可的法律

7.本席在決定是否批准上訴許可時,是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的規定。本席現將該條例節錄如下 : -

「63A. 上訴許可

……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a) 有關 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8.基於以上條文,本席須信納丈夫在有關的上訴中是有一個合理的勝訴機會,或有其他特別的理由,才可批準上訴許可。

丈夫的上訴理由

9.丈夫在他的第一份支持誓章中只簡單的說:

「上訴原因:

本人只有能力增加子女贍養費$1,000,而呈請人維持不變,因為本人無法生活支出大過收入」

10.丈夫在他的第二份支持誓章中,要求本席考慮以下事項:

(1)  兒子贍養費的增加比率,比他薪金的增加比率為高。

(2)  他需要供養父母6,000元;供養現任太太5,000元;稅款400元,如要支付15,000元的贍養費,則他個人只餘7,600元,這不足以滿足他的每月開支9,922元,以及他個人儲蓄的需要。

(3)  妻子將來的護理牙齒需要10,600元,不應被計算在內。

(4)  兒子在學習小提琴方面的支出,亦不應被計算在內。

(5)  不知妻子怎樣利用給她增加的贍養費500元,她亦應投入勞動市場,因此反對增加她的贍養費。

(6)  妻子經常出外用膳,不符合經濟原則,因此不應增加她的贍養費。

(7)  丈夫引用電視播放的節「星期日檔案」,要求修改贍養費增加的金額。

(8)  丈夫重複以上第(2)點,要求修改增加贍養費的金額。

(9)  丈夫還欠現任太太15,000元律師費,及每月欠她2,000元,她感覺被剝削,因此要求修改增加贍養費的金額。

(10)  如只將全部贍養費增加至12,000元,再加上各項資助,妻子已可有17,000元,理應足夠。

11.丈夫在誓章中又加入了現任太太的陳述,主要是支持丈夫的論點,本席並不打算在這裡重複。

妻子的立場

12.妻子反對丈夫的上訴許可申請。

本席看法

13.本席並不打算在這裡就丈夫所說的每一點作詳細討論。

14.基本上來說,有關的贍養費命令,可以分為兩個部份:妻子的部份,由每月4,000元增加至4,500元,即增加了500元,以百分比計為12.5%。原本的命令是在2011年頒發,已是6年前的事。以此計算,妻子贍養費的增加,只能勉強彌補通賬的增加,而丈夫的收入因應他升任高級警員及政府的每年調整,亦有所增加,加上他已還清一些欠款,本席實在看不到就妻子的贍養費金額向上調整,以反映通賬的情況,有任何不合理之處。

15.至於兒子贍養費方面,是由每月7,000元增加至10,500元,即增加3,500元,以百分比計為50%,這肯定比6年來的通賬為高。但本席仍需考慮的是:兒子6年前只是一名6歲的小孩,現時已是一名12歲的青少年,他的需要增加比通賬為高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再者,兒子是有自閉和輕度智障的問題,明顯地他是有特別的需要,因此,如從這角度分析,50%的增加率亦不能說是不合理的。

16.當然,本席亦需同時考慮丈夫的經濟狀況,從而決定他是否有這個能力去滿足兒子增加了的需要。

17.丈夫是一名公務員,明顯地,他是有一份穩定的工作和收入。另一個不爭的事實是:丈夫已經再婚,他現任太太亦有一份穩定的工作,收入比丈夫更高,亦擁有相當的資產,因此,丈夫與現任太太可以負擔一年去多次的外地旅遊,亦可維持一部私家車的使用,及住在自置居所中。當然,本席同意丈夫現任太太是未必有供養妻子和兒子的法律責任,但在考慮丈夫的經濟能力時,他可有現任太太的經濟支援的這一事實,亦應被考慮。

18.正如本席在原判案書的第22(5)段所說:

「(5) 至於丈夫方面,他每月有34,000元的收入,減去約400元的稅款和15,000元的贍養費金額,還淨下約18,600元,這理應可維持他其他方面的需要,包括供養父母的需要。如真的不足夠,丈夫還有他現任太太的協助,本席相信他亦是有能力維持一個合理的生活水平。」

19.本席今天仍維持這個看法。因此,本席認為丈夫沒有一個合理的上訴成功機會,去推翻本席於2017年6月26日所作的裁定。本席亦看不到有其他特別的理由而需頒發上訴許可。

總結和命令

20.基於以上理由,本席現拒絕丈夫的上訴許可申請,並撤銷他的傳票。

訟費

21.由於雙方面都沒有訟費申請,因此,有關訟費方面,不作任何命令。

  ( 陳振國 )
  區域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FCMC 283/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