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 對 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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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283 / 201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1年第 283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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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1.本席今天需要處理的是答辯人 (以下稱「丈夫」) 的上訴許可申請。 背景 2.本案源於呈請人 (以下稱「妻子」) 的附屬濟助申請。本庭早於2011年3月31日根據雙方的協議,頒令丈夫支付以下的每月贍養費:
3.妻子於2016年8月15日發出附屬濟助申請,要求將她個人贍養費增加至6,000元;有關的兒子贍養費則增加至11,000元,即兩者共17,000元。 4.丈夫在審訊時的立場是:他只同意增加兒子的贍養費至8,000元,但不同意增加妻子的贍養費。 5.本席在經過案件的正式審訊後,於2017年6月26日,頒令將妻子的贍養費增加至每月4,500元;兒子的贍養費則增加至每月10,500元;兩者最新的贍養費金額即增加至每月15,000元。 6.丈夫不滿有關的裁決,並於2017年7月3日發出傳票,要求上訴許可。 有關上訴許可的法律 7.本席在決定是否批准上訴許可時,是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的規定。本席現將該條例節錄如下 : -
8.基於以上條文,本席須信納丈夫在有關的上訴中是有一個合理的勝訴機會,或有其他特別的理由,才可批準上訴許可。 丈夫的上訴理由 9.丈夫在他的第一份支持誓章中只簡單的說:
10.丈夫在他的第二份支持誓章中,要求本席考慮以下事項:
11.丈夫在誓章中又加入了現任太太的陳述,主要是支持丈夫的論點,本席並不打算在這裡重複。 妻子的立場 12.妻子反對丈夫的上訴許可申請。 本席看法 13.本席並不打算在這裡就丈夫所說的每一點作詳細討論。 14.基本上來說,有關的贍養費命令,可以分為兩個部份:妻子的部份,由每月4,000元增加至4,500元,即增加了500元,以百分比計為12.5%。原本的命令是在2011年頒發,已是6年前的事。以此計算,妻子贍養費的增加,只能勉強彌補通賬的增加,而丈夫的收入因應他升任高級警員及政府的每年調整,亦有所增加,加上他已還清一些欠款,本席實在看不到就妻子的贍養費金額向上調整,以反映通賬的情況,有任何不合理之處。 15.至於兒子贍養費方面,是由每月7,000元增加至10,500元,即增加3,500元,以百分比計為50%,這肯定比6年來的通賬為高。但本席仍需考慮的是:兒子6年前只是一名6歲的小孩,現時已是一名12歲的青少年,他的需要增加比通賬為高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再者,兒子是有自閉和輕度智障的問題,明顯地他是有特別的需要,因此,如從這角度分析,50%的增加率亦不能說是不合理的。 16.當然,本席亦需同時考慮丈夫的經濟狀況,從而決定他是否有這個能力去滿足兒子增加了的需要。 17.丈夫是一名公務員,明顯地,他是有一份穩定的工作和收入。另一個不爭的事實是:丈夫已經再婚,他現任太太亦有一份穩定的工作,收入比丈夫更高,亦擁有相當的資產,因此,丈夫與現任太太可以負擔一年去多次的外地旅遊,亦可維持一部私家車的使用,及住在自置居所中。當然,本席同意丈夫現任太太是未必有供養妻子和兒子的法律責任,但在考慮丈夫的經濟能力時,他可有現任太太的經濟支援的這一事實,亦應被考慮。 18.正如本席在原判案書的第22(5)段所說:
19.本席今天仍維持這個看法。因此,本席認為丈夫沒有一個合理的上訴成功機會,去推翻本席於2017年6月26日所作的裁定。本席亦看不到有其他特別的理由而需頒發上訴許可。 總結和命令 20.基於以上理由,本席現拒絕丈夫的上訴許可申請,並撤銷他的傳票。 訟費 21.由於雙方面都沒有訟費申請,因此,有關訟費方面,不作任何命令。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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