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 對 林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2373/2007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April 2017 before 陳振國.
Divorce – Maintenance – Variation of Order –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Cap 192) s.11 – Retirement – Financial Circumstances – Whether maintenance should be reduced – Husband's income reduced but still employable – Wife should seek part-time work – Maintenance reduced from $9,000 to $5,000 per month – Costs reserved
Legal issues: Application to vary maintenance order
Outcome: Maintenance reduced from $9,000 to $5,000 per month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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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2373 / 2007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離婚訴訟案件編號 2007年第 2373宗 ————————————————
----------------------- 判 案 書 ----------------------- 1.本席今天需要處理呈請人(以下稱「丈夫」) 要求取消答辯人(以下稱「妻子」)贍養費的申請。 背景 2.訴訟雙方於1984年結婚。 3.雙方婚後育有一名兒子, 現年32歲, 現已成年及自立。 4.丈夫於2007年提出離婚呈請。法庭於2008年11月20日頒發絕對離婚令。 5.有關附屬濟助方面,法庭於2008年5月27日根據雙方的協議,頒發以下命令:
6.丈夫於2016年5月從他的警員岡位正式退休,並於2016年6月停止支付有關的每月贍養費。雖然丈夫是有履行責任,支付了整筆性退休金的20%給妻子,即約383,656元,但他亦於2016年10月31日發出傳票,要求將每月9,000元的贍養費取消。由於雙方在案件提訊時未能取得協議,因此,案件押後至今天進行正式的審訊。至於妻子因丈夫拖欠贍養費所發出的判決傳票,則押後至2017年4月20日再作處理。 法律 7.本席在考慮是否更改有關的贍養費命令時,是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1條的規定。本席現將有關的條文節錄如下:-
8.基於以上條文,法庭在決定是否更改有關命令時,是須要考慮案件的所有情況以及有關重要事項的改變。 丈夫的証供 9.丈夫存檔了誓章,並在庭上作供。他說於2016年5月退休後,得到了1,918,280元的整筆退休金,並根據命令支付了383,656元的整筆性付款給妻子。他說他現時沒有工作,除了每月約12,000元的每月退休金外,沒有其他入息。他於2009年再婚,與現任太太居於大埔的一個丁屋單位內,該單位面積約700平方呎,於2012年與現任太太聯名買入,當時買價為約2,200,000元。雖然在審訊時丈夫沒有準備任何估價報告,他亦不反對該物業在過往5年間已升值不少,但他說該單位是他的居住單位,沒有打算出售。至於他現任太太,現年51歲,是一名經營美容業的自顧人仕,但由於經營困難,現時沒有收入。換句話說,現時他們兩人只靠他的每月12,000元退休金過活。 10.至於他所得的整筆性退休金約1,918,280元,除了支付約383,656元給妻子外,被政府扣了639,000元償還現時居所的二按貸款,他亦以280,000元買了一部全新的小型客貨車,他說由於自己理財不善,所以將餘下的1,100,000元全交給了現任太太保管。但由於他每月都入不敷支,該筆款項現只淨下40多萬元。 11.至於每月支出方面,丈夫在經濟狀況陳述書所列舉的開支為約21,000元。但他在庭上作出補充,他現時已大幅削減開支至每月約15,000元,其中已包括了約6,700元的居所按揭供款。本席認為以一個二人家庭來說,這並非一個不合理的金額,因此,本席並不打算在這裡將該些項目列出,並作詳細的討論。 12.丈夫說由於他已退休,收入大減,入不敷支,因此,他要求將妻子現時每月9,000元的贍養費取消。 13.丈夫在庭上曾傳召他的兄長作供,但本席認為他的証供與本案的爭議點沒有太大關系。 妻子的証供 14.妻子反對丈夫的申請。 15.妻子說她與丈夫在2001年分居後獨力照顧兒子的生活。本席相信妻子是想証明丈夫在婚姻持續期間不負責任。由於這已是10多年前的事,本席在庭上已向妻子指出,這些事情與今天的議題關系不大。 16.妻子現年54歲,她說由於身體有很多病痛,加上要照顧年紀80多歲的雙親,因此,她現時沒有工作,完美全只靠丈夫所給予的贍養費過活。她原本是與兒子及媳婦居於兒子所買的居屋單位內,她以往在收到丈夫的贍養費後,亦有給予兒子4,500元,作為她的經濟貢獻。但由於丈夫現時拒絕支付贍養費,以致她對兒子的經濟貢獻亦需停止,這導致她與媳婦的關系轉差,加上需要照顧父母,她現時已減少了與兒子同住的時間。 17.妻子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中列出她的每月支出為12,500元。但由於她已沒有給予兒子4,500元,因此,她每月的實際開支應約8,000元。以一人的生活而言,本席認為這並非一個不合理的數目,因此,本席不會在這裡就妻子的支出作出詳細的討論。 18.至於丈夫支付給她的383,600元整筆性贍養費,由於她需償還不少債項,現在已所餘無幾。 19.最後,妻子說丈夫在過往多年都有做運輸的兼職,在退休後更買入新的小型客貨車,經營運輸生意,因此,妻子認為沒有取消贍養費的足夠理據。她要求法庭將丈夫的申請撒銷。 討論 20.本席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議點是丈夫現時的經濟狀況,尤其是他的謀生能力。 21.丈夫現年55歲,這並不是一個很大的年紀。社會上這樣年紀的人仍然工作,比比皆是。 22.本席明白丈夫說他因交通意外,曾被評估為有10%的永久傷殘。但本席明白到這個傷殘的評估是於1988年進行,即29年前。事實証明他這29年來仍可繼續他的警務工作。雖然本席接納他在警隊內的岡位是警車司機,但事實是他仍可工作29年,本席不相信他退休後會完全失去謀生能力。本席認為以他29年的職業司機經驗,理應不難找到與駕駛相關的職位。再者,就算找不到駕駛的職位,以他30多年的警察背景,在現今的社會上,要找到一份與保安有關的工作,亦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23.本席認為丈夫在作供時有誇大之嫌。例如,他作供時說,他現時經濟陷於困境,每餐都只是吃即食麵過活,後來他澄清每天只是有兩餐以即食麵充饑。本席認為這簡直不可能,就算他願意每天吃兩次即食麵,本席相信他現任太太亦不會這樣做。 24.至於他在不足1年前以280,000元買了一部全新的小型客貨車,丈夫解釋是為方便他和飼養的狗隻出入。雖然沒有証據証明他每月花費多少錢在這部新車上,但一般常識告訴我們這至少要數千元。這令他所說要食即食麵的說法更不可信。 25.至於他為何要買一部小型客貨車,而不是一部普通的私家車,丈夫說是為了方便運送他的狗隻。本席認為這解釋並不可信。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妻子所說,即丈夫有經營或兼職為他人運貨的機會比較高。 26.至於丈夫解釋他現任太太沒有收入方面,本席完全看不到這方面的實質証據。 27.最後,丈夫在處理退休金1,100,000元餘款方面的解釋十分牽強。本席留意到該1,100,000元款項是於2016年6月轉給現任太太的,即丈夫停止支付贍養費的差不多同一時間。據丈夫說,該款項現只餘下40多萬元,即在10個月期間少了60至70萬元。本席認為丈夫就這方面未能作出合理解釋。 28.基於以上分析,本席認為丈夫並非一個完全誠實的証人,因此,本席並不完全接納他的証供。本席認為丈夫是有其他收入,如真的沒有,這亦只是丈夫沒有充份利用他的謀生能力而已。 29.如純粹基於以上分析,本席大可即時撒銷丈夫的申請,但本席亦需考慮到一個不爭的事實,就是丈夫已到了警隊的法定退休年齡,這事實在某情度是會影響到他的收入。當丈夫在未退休時,他的月薪是約34,000元,加上4,000多元的房屋津貼,即共38,000多元。但當他退休後,每月退休金只有約12,000元,雖然本席信納他是有其他收入,或可有其他入息,但本席認為丈夫的總體收入有所下降亦是一個合理的推論。再者,妻子現年只有54歲,她亦不可能期望丈夫繼續完全供養她一生一世,現在應是時候考慮找一些工作,可能只是一些兼職工作,亦可幫補她的生計。 30.本席在考慮過本案的所有情況後,認為將贍養費減少至5,000元,是一個合理的安排。妻子在收到這5,000元後,如能加上一些兼職的收入,理應可維持她的生活。 命令 31.基於以上理由,本席現頒令有關妻子贍養費的金額,由每月9, 000元減少至5,000元,由2016年11月1日開始。 訟費 32.由於雙方的立場都不被法庭所完全接納,加上丈夫有不少的証供不被法庭所接納,因此,有關訟費方面,包括保留訟費,不作命令。這將是暫准命令,如沒有其他申請,將在14天後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由黃律師事務所梁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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