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 對 林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2373/2007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April 2017 before 陳振國.

Divorce – Maintenance – Variation of Order –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Cap 192) s.11 – Retirement – Financial Circumstances – Whether maintenance should be reduced – Husband's income reduced but still employable – Wife should seek part-time work – Maintenance reduced from $9,000 to $5,000 per month – Costs reserved

Legal issues: Application to vary maintenance order

Outcome: Maintenance reduced from $9,000 to $5,000 per month

Cites 1 case

Case No.FCMC 2373/2007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1 Apr 2017
Judge陳振國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2373 / 2007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離婚訴訟案件編號 2007年第 2373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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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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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內庭聆訊 (非公開)
審訊日期 : 2017年 4 月 7 日
判決日期 : 2017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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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更改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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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今天需要處理呈請人(以下稱「丈夫」) 要求取消答辯人(以下稱「妻子」)贍養費的申請。

背景

2.訴訟雙方於1984年結婚。

3.雙方婚後育有一名兒子, 現年32歲, 現已成年及自立。

4.丈夫於2007年提出離婚呈請。法庭於2008年11月20日頒發絕對離婚令。

5.有關附屬濟助方面,法庭於2008年5月27日根據雙方的協議,頒發以下命令:

(1)  丈夫在退休時須申請領取最高金額的整筆性退休金,並將其中20%支付給妻子。

(2)  丈夫須支付每月8,000元,作為妻子的贍養費,由2007年12月1日開始;有關金額在絕對離婚令頒發後增加至每月9,000元,直至雙方任何一方離世,或妻子再婚之時,兩者以先者為準。

6.丈夫於2016年5月從他的警員岡位正式退休,並於2016年6月停止支付有關的每月贍養費。雖然丈夫是有履行責任,支付了整筆性退休金的20%給妻子,即約383,656元,但他亦於2016年10月31日發出傳票,要求將每月9,000元的贍養費取消。由於雙方在案件提訊時未能取得協議,因此,案件押後至今天進行正式的審訊。至於妻子因丈夫拖欠贍養費所發出的判決傳票,則押後至2017年4月20日再作處理。

法律

7.本席在考慮是否更改有關的贍養費命令時,是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1條的規定。本席現將有關的條文節錄如下:-

「11. 經濟給養命令的更改、解除等

(1) 如法庭已作出本條適用的命令,則在不抵觸本條的條文下,法庭須具有更改或解除該命令、或暫時中止執行該命令中任何規定的權力,以及須具有恢復實施任何經如此暫時中止執行的規定的權力。

……

(7) 在行使本條所授予的權力時,法庭須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法庭在作出與申請有關的命令時須予顧及的任何事項的任何轉變,若該命令所針對的一方經已去世,則須包括顧及由於該方的去世而導致的情況轉變。」

8.基於以上條文,法庭在決定是否更改有關命令時,是須要考慮案件的所有情況以及有關重要事項的改變。

丈夫的証供

9.丈夫存檔了誓章,並在庭上作供。他說於2016年5月退休後,得到了1,918,280元的整筆退休金,並根據命令支付了383,656元的整筆性付款給妻子。他說他現時沒有工作,除了每月約12,000元的每月退休金外,沒有其他入息。他於2009年再婚,與現任太太居於大埔的一個丁屋單位內,該單位面積約700平方呎,於2012年與現任太太聯名買入,當時買價為約2,200,000元。雖然在審訊時丈夫沒有準備任何估價報告,他亦不反對該物業在過往5年間已升值不少,但他說該單位是他的居住單位,沒有打算出售。至於他現任太太,現年51歲,是一名經營美容業的自顧人仕,但由於經營困難,現時沒有收入。換句話說,現時他們兩人只靠他的每月12,000元退休金過活。

10.至於他所得的整筆性退休金約1,918,280元,除了支付約383,656元給妻子外,被政府扣了639,000元償還現時居所的二按貸款,他亦以280,000元買了一部全新的小型客貨車,他說由於自己理財不善,所以將餘下的1,100,000元全交給了現任太太保管。但由於他每月都入不敷支,該筆款項現只淨下40多萬元。

11.至於每月支出方面,丈夫在經濟狀況陳述書所列舉的開支為約21,000元。但他在庭上作出補充,他現時已大幅削減開支至每月約15,000元,其中已包括了約6,700元的居所按揭供款。本席認為以一個二人家庭來說,這並非一個不合理的金額,因此,本席並不打算在這裡將該些項目列出,並作詳細的討論。

12.丈夫說由於他已退休,收入大減,入不敷支,因此,他要求將妻子現時每月9,000元的贍養費取消。

13.丈夫在庭上曾傳召他的兄長作供,但本席認為他的証供與本案的爭議點沒有太大關系。

妻子的証供

14.妻子反對丈夫的申請。

15.妻子說她與丈夫在2001年分居後獨力照顧兒子的生活。本席相信妻子是想証明丈夫在婚姻持續期間不負責任。由於這已是10多年前的事,本席在庭上已向妻子指出,這些事情與今天的議題關系不大。

16.妻子現年54歲,她說由於身體有很多病痛,加上要照顧年紀80多歲的雙親,因此,她現時沒有工作,完美全只靠丈夫所給予的贍養費過活。她原本是與兒子及媳婦居於兒子所買的居屋單位內,她以往在收到丈夫的贍養費後,亦有給予兒子4,500元,作為她的經濟貢獻。但由於丈夫現時拒絕支付贍養費,以致她對兒子的經濟貢獻亦需停止,這導致她與媳婦的關系轉差,加上需要照顧父母,她現時已減少了與兒子同住的時間。

17.妻子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中列出她的每月支出為12,500元。但由於她已沒有給予兒子4,500元,因此,她每月的實際開支應約8,000元。以一人的生活而言,本席認為這並非一個不合理的數目,因此,本席不會在這裡就妻子的支出作出詳細的討論。

18.至於丈夫支付給她的383,600元整筆性贍養費,由於她需償還不少債項,現在已所餘無幾。

19.最後,妻子說丈夫在過往多年都有做運輸的兼職,在退休後更買入新的小型客貨車,經營運輸生意,因此,妻子認為沒有取消贍養費的足夠理據。她要求法庭將丈夫的申請撒銷。

討論

20.本席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議點是丈夫現時的經濟狀況,尤其是他的謀生能力。

21.丈夫現年55歲,這並不是一個很大的年紀。社會上這樣年紀的人仍然工作,比比皆是。

22.本席明白丈夫說他因交通意外,曾被評估為有10%的永久傷殘。但本席明白到這個傷殘的評估是於1988年進行,即29年前。事實証明他這29年來仍可繼續他的警務工作。雖然本席接納他在警隊內的岡位是警車司機,但事實是他仍可工作29年,本席不相信他退休後會完全失去謀生能力。本席認為以他29年的職業司機經驗,理應不難找到與駕駛相關的職位。再者,就算找不到駕駛的職位,以他30多年的警察背景,在現今的社會上,要找到一份與保安有關的工作,亦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23.本席認為丈夫在作供時有誇大之嫌。例如,他作供時說,他現時經濟陷於困境,每餐都只是吃即食麵過活,後來他澄清每天只是有兩餐以即食麵充饑。本席認為這簡直不可能,就算他願意每天吃兩次即食麵,本席相信他現任太太亦不會這樣做。

24.至於他在不足1年前以280,000元買了一部全新的小型客貨車,丈夫解釋是為方便他和飼養的狗隻出入。雖然沒有証據証明他每月花費多少錢在這部新車上,但一般常識告訴我們這至少要數千元。這令他所說要食即食麵的說法更不可信。

25.至於他為何要買一部小型客貨車,而不是一部普通的私家車,丈夫說是為了方便運送他的狗隻。本席認為這解釋並不可信。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妻子所說,即丈夫有經營或兼職為他人運貨的機會比較高。

26.至於丈夫解釋他現任太太沒有收入方面,本席完全看不到這方面的實質証據。

27.最後,丈夫在處理退休金1,100,000元餘款方面的解釋十分牽強。本席留意到該1,100,000元款項是於2016年6月轉給現任太太的,即丈夫停止支付贍養費的差不多同一時間。據丈夫說,該款項現只餘下40多萬元,即在10個月期間少了60至70萬元。本席認為丈夫就這方面未能作出合理解釋。

28.基於以上分析,本席認為丈夫並非一個完全誠實的証人,因此,本席並不完全接納他的証供。本席認為丈夫是有其他收入,如真的沒有,這亦只是丈夫沒有充份利用他的謀生能力而已。

29.如純粹基於以上分析,本席大可即時撒銷丈夫的申請,但本席亦需考慮到一個不爭的事實,就是丈夫已到了警隊的法定退休年齡,這事實在某情度是會影響到他的收入。當丈夫在未退休時,他的月薪是約34,000元,加上4,000多元的房屋津貼,即共38,000多元。但當他退休後,每月退休金只有約12,000元,雖然本席信納他是有其他收入,或可有其他入息,但本席認為丈夫的總體收入有所下降亦是一個合理的推論。再者,妻子現年只有54歲,她亦不可能期望丈夫繼續完全供養她一生一世,現在應是時候考慮找一些工作,可能只是一些兼職工作,亦可幫補她的生計。

30.本席在考慮過本案的所有情況後,認為將贍養費減少至5,000元,是一個合理的安排。妻子在收到這5,000元後,如能加上一些兼職的收入,理應可維持她的生活。

命令

31.基於以上理由,本席現頒令有關妻子贍養費的金額,由每月9, 000元減少至5,000元,由2016年11月1日開始。

訟費

32.由於雙方的立場都不被法庭所完全接納,加上丈夫有不少的証供不被法庭所接納,因此,有關訟費方面,包括保留訟費,不作命令。這將是暫准命令,如沒有其他申請,將在14天後轉為絕對命令。

  ( 陳振國 )
  區域法官

呈請人:由黃律師事務所梁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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