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 對 林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2373/2007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August 2017 before 陳振國法官.
Leave to Appeal – Maintenance – Financial Circumstances – Credibility – District Court – Petitioner sought leave to appeal reduction of maintenance order – Court considered whether there was a reasonable chance of success on appeal regarding wife's financial situation, husband's financial situation, credibility findings, and start date of order – Court found no reasonable chance of success – Leave refused – Costs awarded to Respondent.
Legal issues: Wife's Financial Situation · Husband's Financial Situation · Credibility Findings · Start Date of Order
Outcome: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Cited by 1 case
|
FCMC 2373 / 2007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07年第 2373宗 ————————————————
————————————————
----------------------- 判 案 書 ----------------------- 1.本席今天需要處理的是呈請人 (以下稱「丈夫」)的上訴許可申請。 背景 2.丈夫與答辯人妻子 (以下稱「妻子」) 於1984年結婚。雙方婚後育有一名兒子,現年32歲,已經成年及自立。 3.丈夫於2007年提出離婚呈請。法庭於2008年5月28日頒發暫准離婚令,並於2008年11月14日轉為絕對離婚令。 4.就有關附屬濟助方面,根據雙方的協議,法庭分別於2007年11月7日及2008年5月27日紀錄和頒發以下的主要承諾和命令:
5.丈夫於2016年5月正式退休,但他沒有即時支付整筆性退休金的20%給妻子,以致妻子需於2016年6月14日發出傳票,要求執行有關的命令。丈夫亦同一時間停止支付每月的贍養費,以致妻子需於2016年6月28日發出判決傳票,追討丈夫所欠的每月贍養費。 6.當案件於2016年7月18日提訊時,丈夫表示他會履行有關整筆性付款的承諾,並於2016年7月14日支付了整筆性付款383,656元 (即他整筆性退休金的20%)給妻子。但丈夫仍然拖欠每月應支付的贍養費,並於2016年10月31日發出傳票,要求取消每月贍養費的命令。由於妻子反對有關的申請,因此案件輾轉押後至2017年4月7日就丈夫的申請進行正式的審訊。 7.本席就丈夫的取消贍養費申請進行了一天的審訊,並於2017年4月11日頒發判案書,命令將妻子的贍養費金額,由每月9,000元減至每月5,000元,由2016年11月1日(即丈夫作出申請後)開始。 8.丈夫對有關的命令並不滿意,因此於2017年5月9日發出傳票,要求上訴許可。 9.妻子反對丈夫的上訴許可申請。 有關上訴許可的法律 10.本席在決定是否批准上訴許可時,是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 (2) 條的規定。本席現將該條例節錄如下 : -
11.基於以上條文,本席須信納丈夫在有關的上訴中是有一個合理的勝訴機會,或有其他特別的理由,才可批準上訴許可。 丈夫的上訴理據 12.丈夫今天由李大律師代表,並提出以下的上訴理由:
討論 妻子的經濟狀況 13.丈夫現時的說法是本席沒有充份考慮妻子現時的經濟狀況。 14.本席認為妻子的經濟狀況雖然不能說與本案的爭議無關,但並不是最主要爭議點。根據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1條的規定,法庭在考慮是否更改一個贍養費命令時,除了顧及案件所有的情況外,其中一個重要的考慮便是雙方環境上有否重大的轉變。 15.就以本個案而言,丈夫環境上的重大改變固然是他的退休。本席需就這重大的改變去考慮應否將原本的贍養費命令取消或作出修改。 16.至於妻子方面,她環境上的轉變,最主要是她收到了丈夫整筆退休金的20%,即383,656元。 17.但無論如何,雙方的這個所謂環境轉變,是早在2007年或2008年雙方作出協議時已能預計的,因此,這個所謂「轉變」,並非是一些新的事物,或雙方不能預計發生的事情。明顯地,就算當初協議時已預計了妻子將有這筆的收入,但雙方並沒有協議這一事實將會減少丈夫的每月供養責任。 妻子的收入 18.當然,本席明白丈夫現時的說法是妻子是有收入的。丈夫的大律師在陳詞中指出從妻子的銀行存摺中可見,從2016年1月至10月間,有共32,500元的不定期存款,即平均每月3,250元。丈夫要求法庭裁定妻子每月有3,250元的收入。妻子在庭上曾解釋該些是代弟弟所收的支票。本席認為就算法庭接受這些是妻子的工作收入,但由於數目比較少,相比最後命令中所減免丈夫的贍養費金額(4,000元) 還要少,因此,本席不認為會對本案的最終結果有任何影響。 383,656元的去向 19.丈夫所提出的另一項挑戰,即妻子從丈夫處所收到的383,656元的去向。 20.妻子並不否認從丈夫處是收到了該383,656元,但她的說法是該筆款項大部份已用作償還妻子所欠的債務。 21.丈夫認為有關的舉證責任在於妻子,而她又未能提出一些實質的文件證據去證明該些債務,因此,丈夫認為法庭理應拒絕接受妻子的說法。 22.從妻子早於2016年10月31日的經濟狀況陳述書中(即原審文件夾第118頁) 可見,她當時已解釋了該30多萬元的去向,即償還了150,000元給姐妹,160,000元給蕭玉麗小姐。當時丈夫並沒有要求妻子提供書面或進一步證據。如丈夫真的想就妻子這方面的說法提出挑戰的話,他理應早些提出,好等妻子可傳召有關的證人,而不是留待審訊當日才說妻子沒有證據支持她的說法。 23.再者,從妻子2016年11月30日的誓章(原審訊文件夾第30頁) 可見,妻子當時已提出在雙方離婚前,丈夫曾欠下約50萬元的債務,連妻子準備給兒子在英國讀書的50,000元學費也私自拸用,並要求家人代為償還債務,這在相當程度上解釋了她為何有這些欠債。 24.總體而言,本席考慮過妻子的證供後,信納她是用了從丈夫處收到的30多萬元,償還了她所欠多年的債務。 25.進一步來說,本席就算信納妻子仍然擁有該383,656元(但本席強調這並不是本的裁決),這一事實在2007年或2008年協議時是雙方已能預計的。正如本席在以上第17段所說,雙方沒有因為妻子得到這筆款項而協議減少丈夫的供養責任。 妻子的支出 26.丈夫的另一項挑戰是有關妻子的每月支出。丈夫說她的每月支出理應是6,750元,而不是8,000元。但他忘記了他和現任太太二人的每月支出報稱為21,263元,即平均每人10,600元,他又怎可說妻子的每月8,000元支出不合理呢? 27.總括而言,本席認為丈夫就妻子經濟狀況的這些挑戰,沒有合理上訴成功的機會。 丈夫的經濟狀況 28.丈夫的另一個上訴理由,是本席錯誤評估了他的經濟狀況。 29.從丈夫代表大律師的書面陳詞第20至23段的計算可見,丈夫的說法是他在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共10個月內只耗用了約227,529元的退休金,即平均每月約22,752元。因此,本席在判案書中第27段說丈夫未能解釋60至70萬元的說法並不太準確。 30.本席在考慮過該些陳詞後,認為大律師的計算可能是對的。但本席需要進一步考慮,如丈夫每月從整筆退休金中耗用了22,000元,加上他每月12,000元的退休金,即在審訊前的約10個月間,他與現任太太的每月支出至少為34,000元,這還未計算丈夫現任太太的收入(如有的話)。如本席信納丈夫有這程度的每月支出,加上他在退休後有能力用280,000元現金買入一部全新的小型客貨車,就連大律師也表明不會挑戰丈夫在退休後仍有謀生能力的這一裁定,本席認為他理應有能力支付現時為數5,000元的妻子贍養費。因此,就這點而言,本席認為丈夫沒有一個合理成功上訴的機會。 31.至於丈夫就買入小型客貨車的解釋,即用於接載寵物的出入和看醫生的需要,本席仍然認為這是一個非常牽強的說法。本席同意雙方都沒有提供證據,去證明要維持一部小型客貨車的每月支出為多少。但眾所周知,一部新車的每年保險、牌費肯定不會少錢,加上汽油、泊車和保養等支出,每月花費數千元已是比較保守的估計。本席現在仍然維持這個看法,本席看不到在這點上丈夫有一個合理的上訴成功機會。 丈夫是否一個誠實的證人 32.本席就丈夫是否一個誠實的證人,作了一個事實的裁斷,有關的理由已於判案書中的第23至28段作出討論。本席並不認為丈夫在這方面有合理的上訴成功機會。 妻子是否一個誠實的證人 33.與上一段的分析一樣,本席就妻子是否一個誠實的證人,作了一個事實的裁斷,本席並不認為丈夫在這方面有合理的上訴成功機會。 新的贍養費命令應由那時開始 34.丈夫的最後上訴理由是:新的贍養費命令應由2016年6月1日(即他退休後)開始,而不是由2016年11月1日(即丈夫作出申請後)開始。 35.本席認為丈夫退休這一事實是一早可以預見的,他理應盡早作出申請,但他並沒有這樣做。相反地,他是在被追討所欠贍養費後才作出申請。本席認為他對延誤申請的問題上並沒有合理的解釋,因此,更改後的贍養費命令由2016年11月1日開始是一個合理的安排。本席並不認為他在這議題上有合理的上訴成功機會。 總結 36.基於以上的討論,本席認為丈夫就新的贍養費命令的上訴申請,並沒有合理的成功機會;本案亦沒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而應頒予上訴許可。因此,本席撤銷丈夫的上訴許可申請。 訟費 37.丈夫申請失敗,須支付妻子的訟費,並簡易地評定為500元,即時支付。
呈請人:由黃律師事務所,轉聘李曉恩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FCMC 2373/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