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華芬 對 鄺偉全經營鄺偉全律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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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被告人剔除原告人於2017年4月26日存檔的上訴通知書的申請。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HCA 2519/20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2 Jun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2519/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6年第25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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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施華芬 (SEE WAH FAN)  

被告人 鄺偉全經營鄺偉全律師行  
  (KWONG WAI CHEUN, PAUL trading as PAUL KWONG &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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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陸啟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7年6月2日
判決書日期: 2017年6月2日

判決書

1.這是被告人剔除原告人於2017年4月26日存檔的上訴通知書的申請。

2.本席決定撤銷原告人的上訴通知書及取消2017年6月28日的聆訊,理由是周家明法官已經在2017年3月7日頒下命令:除非得到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的許可,否則原告人不可以繼續任何現有的法律程序。因為原告人2017年4月26日的上訴通知書是在沒有許可的情況下提出,違反周家明法官的命令,故此上訴通知書應被撤銷。

3.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的訟費,以簡易程序的方式評估,金額評定為HK$10,000 (兩小時半的費用)。

  (陸啟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由鄺偉全律師行委派李寶榮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