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志強及另一人 訴 劉廣興經營樂氏皮褸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242/2003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September 2003.
1. 在由民事訴訟案件1995年第2231號引發的多宗上訴和申請的判案書中,上訴法庭已經詳細列出事件的背景,本席不再複述有關背景。
Cited by 8 cases
|
CACV000242/2003 CACV 242/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 2003年第242號 (原高等法院雜項案件1997年第3314號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3年9月4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9月16日 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 1.在由民事訴訟案件1995年第2231號引發的多宗上訴和申請的判案書中,上訴法庭已經詳細列出事件的背景,本席不再複述有關背景。 2.2003年7月31日,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拒絕上訴人(陸志強、溫振儀)要求禁止樂氏在2003年7月29日以880,000元(拍賣的底價)出售有關物業。朱法官下令如上訴人拒絕合作,司法常務官有權替代上訴人簽署有關文件,以便完成售賣該物業的所需手續。 3.就上述決定,上訴人提出上訴(CACV 242/2003)。 4.2003年9月2日,上訴人申請,要求本席暫緩執行朱法官在2003年7月31日所作的命令,等候CACV 242/2003一案的上訴有結果,才作定奪。 5.上訴法庭已經撤銷了上訴人在CACV 242/2003提出的上訴。上訴人的申請已再沒有基礎支持。 6.該物業亦已根據法庭命令在2003年7月29日成功出售,有關手續亦需盡快完成,本席實找不到任何論據批准上訴人的申請,禁止出售該物業及辦理有關手續。 7.本席撤銷上訴人的申請。就該申請,本席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