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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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及另一名被告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輸入未列艙單貨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60 章《進出口條例》第 18(1)(a) 條。另一名被告人獨自面對多一項控罪。上訴人只被控該罪行並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判法官朱仲強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4 個月監禁,緩刑2 年,而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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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95/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年第295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780號) ---------------------
判 案 書 1.上訴人及另一名被告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輸入未列艙單貨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60 章《進出口條例》第 18(1)(a) 條。另一名被告人獨自面對多一項控罪。上訴人只被控該罪行並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判法官朱仲強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4 個月監禁,緩刑2 年,而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其實,控方案情沒有大爭議。控方案情指,在2017 年3 月1 日案發當日下午大約4 時21 分,上訴人駕駛一輛7 座位的私家車到香港落馬洲管制站海關入境報關亭,車上載有乘客(即第二被告)。控方第一證人當時問上訴人有沒有需要申報任何物品,上訴人回答他沒有物品需要報關。控方第二證人當時檢查上訴人的車輛發現車上堆滿貨物,由車輛的中門位置一直塞滿至尾門,車內的載貨量可從控方提供的相片上可看到。在這情況之下,當這些貨物被打開及發現之後,上訴人被拘捕及警誡。在警誡下,上訴人表示他當天依照公司指示駕駛涉案車輛到深圳某地方接載客人前往香港,而這位客人(即第二被告人)有很多行李,上訴人稱他不知道行李內藏有甚麼東西,上訴人也確認他沒有向海關提供載貨清單。其後,控方將錄影會面記錄呈堂。上訴人指稱,他是受僱司機,公司派他去接載該乘客,接該客人時, 客人自行將貨物搬上車, 他不知道該些貨物是甚麼貨物,他亦從未見過該客人。上訴人亦稱,在過關時,他沒有報關是因為當時乘客沒有向他提出報關的要求。 3.控方舉證完畢後,上訴人作出自辯。 4.其實,上訴人的辯解是很簡短的。上訴人稱,他是受僱司機,他在過關之前有問過客人「咁多嘢,唔駛報關就咁過,得唔得?」,客人回答他「得啦」。在此情況之下,他沒有報關便繼續前往過關。 5.在原審時,上訴人有律師代表。在結案陳詞時,代表上訴人的律師作出一個陳詞是關於當時的情況,上訴人究竟有沒有作出一個適當謹慎的態度確認貨物是否需要報關,亦再次提醒裁判法官上訴人是無任何定罪紀錄,亦沒有意圖或動機犯案,因為他只不過是一名受僱司機,他按公司指示駕駛涉案車輛接載該乘客(即第二被告人)來香港。裁判法官分析所有控方證供、證據及代表上訴人的律師的陳詞後,最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判處上訴人4 個月監禁,緩刑2 年。 6.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 7.上訴人再次指出,涉案車輛不是屬於他的而是公司的,他只不過是受僱為職業司機,他是按公司的指示去接載第二被告人,而車輛內的貨物是屬於第二被告人。他當時沒有任何動機或意圖干犯本案罪行。上訴人亦稱,他要照顧他的家庭,所以不會干犯本案罪行,上訴人也稱他是內地人, 所以不太熟識香港法例。上訴人說他兩名兒子已在香港落地生根,他希望他日年紀老邁可來港與兒子團聚,他恐怕這定罪會影響他日後移居香港的計劃。本席已經向上訴人解釋,本席要處理的不是考慮將來會對上訴人有甚麼影響,本席純粹要考慮本案案情的事實和裁判法官的分析,究竟是否對上訴人有不公的地方、抑或裁判法官在法律上有任何出錯。 8.其實,這控罪是要上訴人證明他不知道、抑或即使作出合理努力亦不會知道貨物並未列於艙單內,才可以成功作出一個免責辯護。正如黃律師所提出的案例,HCMA 606/2013,法庭已說出「至於輸入或輸出未列艙單這罪行,合理努力,對運輸界而言,一般是指監督上貨或檢查貨物。兩者的做法,可以是全面監督或檢查或抽樣進行。何謂合理努力,視乎情況,抽樣監督或檢查,可以是合理的」。上訴人辯稱,他認為即使他要求客人打開行李和貨品,由於他不是一位專業人士,所以他定必不能確定該些貨物是甚麼東西。其實,本席從相片看到這些大量的貨物全是名牌貨品,所以只要上訴人一看就不可以不認為這些貨物是需要報關。 9.裁判法官亦在他的裁斷陳述書已敍述出關於上訴人究竟在合理努力方面的法律議題的演繹,裁判法官在其裁斷陳述書清楚地指出,上訴人提出免責辯護只須提供證據基礎便可支持他的免責辯護。裁判法官在這方面也有留意到,所以在其裁斷陳述書第 19 段提及到「至於上訴人在進入香港境內香港海關時向控方第一證人說沒有東西需要報關,但他在錄影會面第 231及233 記項說自己不知道那些行李是否需要報關,乘客無提出,上訴人自己也沒有問過乘客,法庭認為,這代表上訴人從來沒有做過甚麼以符合法例所指之合理努力」。因此,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判處上訴人罪名成立,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在裁斷上有任何矛盾,沒有任何基礎可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裁決,本席不認為裁判法官在事實上或法律上有任何出錯,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黃俊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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