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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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控罪七刑事恐嚇罪,另外經審訊後,被告人給法庭裁定控罪六普通襲擊罪也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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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46/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9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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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承認控罪七刑事恐嚇罪,另外經審訊後,被告人給法庭裁定控罪六普通襲擊罪也罪名成立。 案情 2.女子X與被告人於2013年相識,並於2014年中開始交往,兩人成為情侶,及後同居,但兩人經常發生爭執,終於在2016年中分手。 控罪六 3.被告人和X分手後,被告人對X苦纏,屢次找X,包括到X的工作地點找她,又不斷打電話給X,X對被告人的苦纏感到很大的困擾。 4.X在2016年8月20日晚上放工後,和兩名同事走到地鐵站內,被告人突然出現,拉著X的手,X意欲走開逃避被告人,但被告人用力拉著X,被告人想和X談話,最後X的同事分開二人,被告人亦離開地鐵站。 控罪七 5.五日後(即2016年8月25日),被告人往X工作的餐廳,她要X走開去和他傾談,但X拒絕,被告人情緒激動起來,從一張桌子拿起一把20厘米長的餐刀,被告人站在X身後,右手持著餐刀,左手從後伸出繞過X上身,餐刀的刀鋒曾近距離指向X前頸,被告人不斷說「我會殺死妳」,又企圖把X拖到後門,X的同事走來將兩人分開,被告人由後門逃去。 6.被告人在2016年9月3日被捕。 7.被告人向警方說,他在2016年8月25日去找X,是因為掛念對方,想和X交談,他聽到X說有新男友,於是感到憤怒,他拿起餐刀衝向X只是想嚇唬對方,才說要殺死她。 案底 8.被告人現年32歲,他是泰國人,2007年來港,已成為本地的永久居民,在港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 9.辯方律師說,被告人在2007年來港結婚,但他在三年前和妻子離婚。被告人在港是獨居的,其他家人全在泰國。案發時,被告人任兼職廚師,月入為17,000元左右,他每月要寄大約5,000元回泰國供養父母,父親體弱多病。 10.律師說,案發時被告人對X仍放不下,所以向對方苦纏。律師指,被告人在控罪六的事件中只是強行捉著對方的手,希望和對方傾談,被告人沒有向X作出更嚴重的襲擊行為。律師說,被告人在控罪七的事件中只是一時情緒激動,隨手拿起桌子上的一把餐刀指嚇X,沒有意圖傷害對方。 11.律師說,被告人在2016年9月3日被捕後一直受到還押,至今已有十個月,他說被告人已經對事情作出反省,不會再苦纏X,所以重犯的機會不大,律師希望法庭對被告人作出輕判。 判刑 12.被告人和X感情破裂後仍對X作出苦纏,常要見對方及與對方傾談,X因此感到很大的困擾。 13.2016年8月20日,被告人在地鐵站內強行拉著X的手,要跟對方談話,X在事件中雖沒有受傷,但肯定受驚。 控罪六 14.五日後,被告人走上X工作的餐廳,又要求和X傾談,遭X拒絕,被告人一時憤怒,激動起來,順手拿起桌子上一把尖利的餐刀。他持著的刀子刀鋒曾經近距離指向X的前頸,被告人還不斷說「我會殺死妳」,又企圖拉X到後門去。幸好餐廳有人將兩人分開,X在事件中雖無受傷,但肯定受驚不少。 15.被告人在控罪七的事件中雖不是真的要傷害X,但他手持的餐刀很尖利,被告人當時情緒激動,刀鋒又近距離指著X的前頸,造成十分危險的情況,若被告人一時錯手,或會對X造成嚴重傷害。 16.本席雖接納被告人沒有事先想好用刀犯事,他只是一時失智而作出愚蠢的行為,但他所作出的行為令X受驚不少。 17.在本案發生之前,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不過,被告人作出的控罪七刑事恐嚇行為屬十分嚴重,本席認為控罪七的判刑起點應為15個月監禁,被告人在第一時間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控罪七的認罪判刑為10個月監禁。 18.另一項定罪(即控罪六普通襲擊罪)性質輕微得多,不過被告人在該次地鐵站內強行捉著X的手,亦對X造成不少困擾。 19.控罪六發生在控罪七之前,兩者相隔五天,屬分開事件,由於控罪六的性質輕微得多,本席認為短短的囚禁刑期已可處理控罪六的情況。本席認為控罪六的判刑起點應為12日監禁,被告人不承認控方所指他曾在地鐵站內掌摑X。經審訊後,本席將被告人定罪亦是基於他對警方作出的自願招認,即他只是強行拉著X的手,沒有作出其他襲擊行為。因此,被告人雖然是經審訊後才被定罪,本席亦給他一些刑期扣減,所以控罪六的判刑為10日監禁,但這10日監禁須和控罪七的10個月監禁分期執行。 總結 20.控罪六經審訊後判監10日;控罪七認罪後判監10個月。兩項刑期分期執行,合共為十個月又十日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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