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祖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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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第19條傷人罪罪名成立。裁判官判申請人入獄9個月。申請人不服定罪和判刑而提出上訴。本席在2017年5月2日頒下判案書,駁回申請人定罪上訴,但批准申請人的刑期上訴,把刑期減至7個月,亦即表示申請人可以同日即時出獄。本席就上訴不作訟費頒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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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5/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17年第45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209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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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終審法院法律論點證明書 判 決 書 背景 1.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第19條傷人罪罪名成立。裁判官判申請人入獄9個月。申請人不服定罪和判刑而提出上訴。本席在2017年5月2日頒下判案書,駁回申請人定罪上訴,但批准申請人的刑期上訴,把刑期減至7個月,亦即表示申請人可以同日即時出獄。本席就上訴不作訟費頒令。 2.現在申請人不服本席在5月2日的判決,而在5月9日填寫動議通知書,基於「沒有公正的判決」而動議法庭證明有關案件,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而把案件轉交終審法院審理。 有關案情 3.2016年6月29日申請人和第一控方證人因一些金錢找續問題而有所爭執。申請人在爭執期間用一個鋁架襲擊第一控方證人引致後者受了輕傷。第一控方證人左耳前方有裂傷而需要縫針。 申請證書的聆訊 4.申請人同樣地沒有律師代表。本席不厭其煩地解釋今次聆訊的性質是有別於早前的上訴聆訊。今次的聆訊並不是案件重審,而是由申請人證明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1]。 5.申請人不能以流利的本地話陳述。在本席查問下,申請人是說潮州話,但申請人強調他不需要潮州話傳譯員,可以繼續他的陳述。申請人只能提及一些他在早前上訴聆訊時沒有提及的「新證據」,提及一名姓鄺的警員的事情,亦再提及「呃數」、自衛、防礙司法公正等等的事情。本席再三向申請人解釋本聆訊的重點考慮因素和查問上訴人動議的立論點。申請人只能重覆案件的一些他認為有爭議的事。申請人在本席提醒他不用覆述他的案情以及對本席早前判案書的爭議地方。申請人說他會到終審法院上訴。本席向申請人指出,在申請人的動議通知書第一頁的底部有一註腳,說明「若你只是以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且作為理由,你必須向終審法院直接申請」。申請人說他明白。 6.本席認為申請人不能提出任何理據來指出案件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本席亦向申請人指出他是有權利以前述另一理據向終審法院上訴。但這純然是申請人的決定。 結論 7.本席不批准申請人是次向終審法院上訴的動議,亦不會批准和簽發有關的法律論點證明書。 訟費 8.本席認為申請人在本動議聆訊中完全沒有,亦不能提出任何理據來支持有關證明書的申請。本席已經屢次提醒申請人在今次聆訊的角色和本聆訊的性質,但申請人似乎一概不理。本席亦有查問申請人的財務狀況。申請人告知本席他是依靠子女的經濟支持,有一點長者津貼,居住在公屋月租$2,000多。 9.本席認為申請人需要支付答辯人今次的訟費,但在考慮本案性質和申請人的經濟情況,本席決定以簡易程序評定是次訟費,酌情頒令申請人需要支付答辯人$1,000訟費[2]。本席相信金額只是答辯人訟費的微少百分比,但本席認為有關訟費的頒令是有其實質意義和傳達正確的訊息。申請人有其上訴的權利,而本席亦考慮了相關條例第15條的因素[3]才作出這項訟費的頒令。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陳詩欣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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