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PE 1051/2015 on BabelCite. This LDPE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4 August 2017.
1. 本案是一宗租務糾紛,申請人 (業主) 是以答辯人 (租客) 欠租申請收樓,申請人呈述答辯人從租期開始,即2014年7月15日,已沒有交付租金。交替地,由於答辯人不履行租約,申請人在接受該不履行下,租約已終止。另外,由於答辯人的行為已令雙方不可以執行租約,租約因受挫失效已終止。申請人申索收回香港銅鑼灣加寧街5及7號加寧大廈2樓B室 (“涉案處所”) 的空置管有權、由2014年7月15日起至交回涉案處所為止的欠租/中間收益、利息及訟費。
Cited by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