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柏衡及另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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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和第四被告在開審時,已經承認了控罪,而且向警方提供口供,亦出庭指證第二和第三被告。就第一和第四被告,他們在當初所承認的案情撮要,本席是有責任在這判刑理由書讀出來的。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594/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8 Jun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94/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5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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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柏衡(第一被告人)CHAN Pak-hang  
  馮卓瀚(第二被告人)FUNG Cheuk-hon  
  潘煒傑(又名潘志杰)(第三被告人)  
  POON Wai-kit (a.k.a. PUN Chi-kit)  
  徐宣揚(第四被告人)TSUI Suen-ye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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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7年6月28日
出席人士: 趙勁洪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胡可詩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麥家榮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Ho & Associates律師吳綺雯小姐,代表第二被告人
李倩文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司徒惠玲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三被被告人
鄭淑儀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Yu Sun Yau Mak & Lawyers 延聘,代表第四被告人
控罪: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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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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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和第四被告在開審時,已經承認了控罪,而且向警方提供口供,亦出庭指證第二和第三被告。就第一和第四被告,他們在當初所承認的案情撮要,本席是有責任在這判刑理由書讀出來的。

就第一和第四被告的情摘要

2.這一宗串謀詐騙案,主要是指犯案者提交虛假的入息證明,向財務公司申請貸款。連家欣使用不誠實的手法,包括提交虛假的入息證明申請貸款,她是這宗串謀活動的主腦。這串謀活動是從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期間進行。

3.2014年5月27日,第四被告向警方舉報,聲稱自己遭到第一被告的欺騙,指控第一被告聲稱如果第四被告能夠提供其個人文件及一筆按金,第一被告會協助第四被告賺取快錢。2014年5月,第四被告向第一被告提交他的香港身分證副本、住址證明、一張銀行卡和密碼以及港幣$4,000元。其後,第四被告無法再和第一被告聯絡。

4.2015年1月4日,偵緝警員6561在第一被告位於葵涌的住所內將第一被告拘捕。警方在搜屋期間撿獲七張香港身分證副本(其中一張副本是以第四被告為名,其餘副本則以另外五名人士為名)、七張銀行卡(其中一張屬於第四被告,其餘的銀行卡則屬於另外六名人士,當中部分的香港身分證副本亦被警方撿獲)及三張銀行結單(為三名人士所有,他們的身分證副本亦被警方撿獲)。

5.2015年1月5日,第一被告和警方會面期間,經警誡後承認向第四被告收取港幣$2,000元、一張香港身分證副本及一張銀行卡,然後將他有關的文件和東西交予他人。第一被告亦續稱,他自己在2014年1月認識一名叫Mingsa的女子(其後證實為連家欣)。連家欣指示他在Facebook(面書)刊登廣告,招募有意賺取快錢的人。第一被告向有意者收集香港身分證副本、銀行卡及按金,然後將之交予Mingsa向財務公司貸款。他曾三度從Mingsa收取港幣$3,000元,作為轉交文件的報酬。他將收集來自第四被告的港幣$2,000元按金及文件轉交Mingsa,但他忘記確實日期。第一被告在上述的警誡供詞的會面紀錄內簽名。

6.2015年1月5日16時22分至18時16分,以及2015年1月6日15時26分至16時22分,警方和第一被告進行錄影會面,期間第一被告進一步承認以下事項:

(1) Mingsa要求第一被告招募18歲以上,而且貸款紀錄良好的客人。得到他們的香港身分證副本、住址證明及銀行卡及密碼後,Mingsa會有方法製作虛假的入息證明,說明這些客人受僱於一家公司,並由這家公司發薪。Mingsa及其同伴其後可以使用上述文件向財務公司申請貸款。

(2) 收集銀行卡和密碼主要是讓Mingsa和她的同伴可以在貸款申請獲批後提款。

(3) 客人在貸款申請獲到批准之後毋須還款。Mingsa及其同伴會清還首數期的欠款,以維持一個良好的還款紀錄,繼而再向財務公司申請更大筆的貸款。客人毋須向財務公司償還任何的貸款。

(4) 就每宗獲批的申請,假設是六四分賬,第一被告可以從中得到貸款的百分之四十的金額,其餘款項則歸Mingsa及其同伴所有。第一被告會將自己所得數額的百分之七十五的款項給予客人。

(5) 第一被告知道上述計劃是違法的。他不知道Mingsa怎樣製作虛假的入息證明,自己亦從未見過這些虛假入息證明。

(6) 2014年1月,他在Facebook(面書)刊登招聘廣告後,第四被告聯絡他,其後將自己的香港身分證副本、住址證明、銀行卡連密碼及港幣$2,000元交給他。第一被告同日將上述文件及金錢交給Mingsa。五至六個月後,由於貸款申請不獲批准,所以Mingsa將這些文件交還給他。

(7) 第一被告合共招募了大概十個客人,並五至六度向Mingsa提供這些文件。從Mingsa處獲取大約港幣五千元的報酬。所有在其住所撿獲的香港身分證副本及銀行卡均收集作上述的用途,但他忘記是否已將這些文件轉交Mingsa。

7.第一被告聯絡Mingsa,並且在他的安排下,Mingsa與喬裝成受聘於第一被告的女偵緝高級警員56972在2015年1月20日在監控之下會面。同日晚上9時50分左右,第一被告和女警在荃灣街巿街的一個公園等候期間,Mingsa(其後證實為連家欣)連同另外三名男子(即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和一名姓的人士)到來。第一被告向連家欣、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及該姓人士介紹女警後便離開。

8.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和姓的人士在場時,連家欣要求控方第二證人(即女警)提供她的香港身分證副本。女警問她何時可以取得金錢,連家欣告訴她說如果借貸紀錄為「白底」,翌日便可以借取港幣三萬至四萬元。控方第二證人(即女警)亦可以獲得港幣$10,000元。連家欣亦向女警說,如果不急切的話,更可以在兩至三個星期內,借取高達港幣$1,000,000元,女警可獲更大筆的金錢。女警隨後表示自己沒有入息證明。第二被告此時告訴女警不用為此擔心,他公司會為她處理入息證明事宜。臥底女警將香港身分證副本交給他,他便能為她借錢。臥底女警續稱,自己無力償還貸款,連家欣告訴她說毋須歸還任何貸款,她公司會處理事件,臥底女警只需要將自己的身分證副本交給他們。第二及第三被告亦向臥底女警保證,他們的公司會處理相關事宜。警方其後採取行動,當場拘捕連家欣,第二及第三被告以及姓人士。連家欣其後嘗試逃走,但最終遭受警方制服。

9.2015年3月3日,警方和第四被告進行錄影會面,第四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下列事項:

(1) 第四被告是一名全職的售貨員。在2014年尾,他在面書看到第一被告刊登的招聘廣告。第一被告其後致電第四被告,問他是否有意賺取快錢。

(2) 第四被告當時負債,因此向第一被告查詢詳情。第一被告向他表示實際上毋須工作,只需向第一被告提供港幣$2,000元按金、香港身分證副本、住址證明及銀行卡連密碼。第一被告收取這些文件之後,會為他安排一家公司假裝為第四被告的僱主及擬備入息證明,以向財仔(他明白意指是財務公司)貸款。第一被告沒有告訴他會為他安排甚麼公司,只告訴他實際上毋須要到該處工作。如果貸款申請獲批,第四被告會在一個月之內收到港幣$50,000元報酬,而他是毋須歸還款項。

(3) 第四被告在翌日提交香港身分證副本、住址證明、中國銀行卡連密碼及港幣$2,000元的按金給第一被告。他其後存款至提供給第一被告銀行卡相關的中國銀行戶口,再向第一被告提供一筆港幣$2,000元的款項。

(4) 第四被告記得第一被告或許曾經告訴他,這項工作是違法的,但他當時並不確定,亦沒有跟進此事。

10.第二和第三被告的控罪案情大同小異,而本席亦在裁斷的陳述書中詳細列出,在此不再贅述。

求情理由

第一被告

11.第一被告現年25歲,未婚,中四程度。第一被告在網上平台認識連家欣,其後受到她的唆擺而犯案。辯方說第一被告向警方提供協助,亦約連家欣出來見面。警方在2014年5月已經接獲舉報,但對第一被告是在2016年6月才作出拘捕行動。辯方說第一被告感到懊悔,亦面對很大的壓力。本案亦沒有財務機構受到實質上的損失。第一被告坦白認罪,亦對警方作出協助,因此希望能夠從輕發落。

第二被告

12.第二被告現年22歲,沒有前科,中三程度。辯方呈上一封第二被告所手寫的求情信。第二被告並不是始作俑者,而有關案情所涉及的財務機構並沒有實質上的損失。第二被告只是想找快錢。辯方希望第二被告能夠得到輕判。

第三被告

13.辯方呈上三封求情信。第三被告的父母和女友今日亦有出庭支持第三被告。第三被告沒有前科。辯方說第三被告的參與程度很低,時段亦很短,可能亦是案發當天才參與,並不是控罪所說的一年時段。本案沒有任何的財務機構受到實質上的損失。第三被告有一項輕微的定罪,而在2017年5月是被判感化1年。辯方說第三被告的角色很小,亦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第四被告

14.第四被告現年22歲,沒有前科,中五程度。第四被告有偏頭痛,亦有學習障礙。第四被告的品格良好。辯方說第四被告只是一時犯錯,他亦是初犯。第四被告並沒有重大的角色,和本案其他被告的角色有很大的分別。他亦把事件告發,而亦主動投案。第四被告在一年後才被初捕。第四被告承受很大的壓力。第四被告亦打算早早認罪。

15.辯方亦都呈上第四被告的父母、姐姐、女朋友、姨媽、表姐、同學、教師、社工、前任的僱主以及好朋友的求情信。辯方希望法庭能夠考慮社會服務令。

判刑

16.這宗案件涉及至少五名共犯,而主犯連家欣亦仍然棄保潛逃。他們的詐騙計劃可以令不少的財務公司受到很大的財政損失,亦很大程度上涉及使用虛假文書。另一方面,有關的詐騙計劃亦顯示有一定程度的計劃性以及集團性,涉及的人士可能多於現在控罪書所提及的五名被告。案情可算是嚴重,但幸好並沒有證據顯示有任何的財務機構受到詐騙而蒙受損失,亦沒有一個成功的詐騙例子。

第一被告

17.第一被告的角色並不輕。他曾經得到十名人士左右的資料而提供給Mingsa,亦坦承沒有成功的例子。但他亦曾經成功得到些保證金,亦從Mingsa獲取一定金額的報酬。至少第一被告亦從第四被告得到$4,000元的所謂「保證金」。

18.第一被告從2007年有三項定罪,曾經入戒毒所。本席亦考慮到第一被告對警方的協助、他對控罪的認罪以及出庭作供。這些都是處處表現第一被告良好的行為和態度,亦令法庭相信他會重新做人,重回正軌。因此,法庭決定會從輕發落。

19.由於今次的詐騙行為並沒有引致實質的財政損失,而第一被告亦不是始作俑者,本席考慮到案情,決定以18個月為起點。第一被告的認罪,當然有他三分一的刑期扣減,而他對警方的協助以及在法庭的作供,令第一被告得到更大的刑期扣減。本席亦打算寬大處理,因此決定從18個月的量刑起點,減至9個月。本席亦相信,第一被告不會再犯,亦會重新再做人,因此酌情再減1個月,判第一被告監禁8個月。

第二被告

20.第二被告沒有前科。第二被告的求情信說他得到家人朋友的無條件支持,他亦會繼續他驗窗行業的工作。本席考慮到第二被告的角色和參與程度,亦相信第二被告所參與的程度並不是控罪中所提及一年的長時間。

21.在考慮到各項因素,本席決定以12個月為起點,由於第二被告是審訊後而定罪,理論上並沒有任何的刑期扣減。但本席考慮到第二被告的角色,因此酌情減刑兩個月,判監10個月。

第三被告

22.第三被告角色不大,他參與的程度亦不高。他父母的求情信說,第三被告因涉案而感到自責,希望能夠得到輕判。第三被告的僱主亦說,第三被告表現良好。

23.第三被告在2017年5月有一項定罪,被判感化12個月。本席考慮到第三被告的角色,以及案件並沒有任何機構蒙受實質上的損失,決定從輕發落,以8個月為起點,亦考慮到第三被告的個人求情因素,因此亦酌情減免兩個月,判監6個月。本席亦趁這個時候頒令撤銷有關的感化令,案件會交還沙田裁判法院處理。

第四被告

24.第四被告的角色較為特別。第四被告沒有前科,中五程度。第四被告說他患有偏頭痛,但他得到親友和父母的鼎力支持。第四被告坦白認罪,亦能夠向法庭和警方提供協助和作供。第四被告的舉報令事件東窗事發,他亦有作證和認罪。事實上,第四被告亦有金錢的損失。有別於其他本案的被告,第四被告並沒有涉及參與任何招攬他人的犯案行為。

25.在考慮到案情,本席亦決定從輕發落,以8個月為起點,因為第四被告的認罪和出庭作供,減免一半至4個月。但本席亦相信第四被告是知錯,亦不會重犯,因此決定寬大處理,把有關的4個月監禁緩刑兩年,亦希望他的大律師會告知第四被告這個寬大處理的意思和違反緩刑令的後果。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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