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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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企圖盜竊」罪,經審訊後被暫委裁判官王證瑜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12 個月監禁,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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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38/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年第238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3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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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企圖盜竊」罪,經審訊後被暫委裁判官王證瑜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12 個月監禁,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2.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上訴人申請不繼續刑罰上訴,本席批准,但關於定罪上訴,上訴人則繼續其定罪的上訴。 3.在原審時,上訴人有當值律師代表。 4.控方傳召兩位證人。控方第一證人是涉案店鋪東主。在2017 年1 月3 日案發時,控方第一證人指,她的店鋪的門開着,而她正在店鋪內的廚房處理餸菜,並將她的手袋放在店鋪內與她距離7 呎半外的位置,但手袋仍在她的視綫範圍內,相片控方證物 P2可見。她的手袋內有金錢、信用卡及八達通卡。控方第一證人稱,她不時望向她的手袋,突然她見到一名男子手持她的手袋,她遂大叫「偷嘢」,該男子隨即放下手袋並跑出店鋪外。控方第一證人追上並指向該男子大叫「嗰個人偷嘢」。該男子跑到對面一條馬路之隔的巷內,控方第二證人當時在街上巡邏,問控方第一證人該男子是否盜竊,控方第一證人指向該名逃跑的男子說「係呀,嗰個人走入我鋪頭偷嘢,佢向嗰個巷走咗去」。控方第二證人隨即追入巷內,控方第一證人返回她的店鋪內。 5.控方第一證人被盤問時稱,從該男子拿着她的手袋至他走進巷內,她一直都看着該男子,她承認當時在巷外有很多途人,她亦承認她看不到該男子的樣貌,沒有留意他的衣著,不清楚他的身形,只知道他的身形頗高。 6.控方第二證人作供時稱,當時他正在巡邏,在他三米外,有一名男子從涉案店鋪跑到對面巷內,控方第一證人指向該男子大叫盜竊。控方第二證人追着該男子進巷內,當時他前面只有該男子,二人相隔二米。控方第二證人叫「警察,咪走」,該男子不時回頭望向控方第二證人但沒有停下,在走出巷後轉向左的位置,控方第二證人截停及制服該男子。在審訊時,控方亦有將該男子的逃跑路綫圖,列為控方證物 P3A。其後有其他警員到場協助。控方第二證人到涉案店鋪查問控方第一證人後,並在截停上訴人的位置拘捕上訴人。控方第二證人在盤問下,他同意他的口供紙內沒有提及當他追着上訴人時,上訴人曾回頭望他。控方第二證人曾說他形容上訴人的身材高大,穿着深灰色長衞衣、迷彩色長褲、黑色鞋、戴灰色鴨嘴帽及灰色布袋,沒有戴眼鏡。控方第二證人亦稱,當他追着上訴人時他的視綫沒有被阻擋,從開始追着上訴人至制服上訴人大約30 秒,他的視綫沒有離開過上訴人,路程只不過大約100 米。裁判法官在其裁斷陳述書第 11 段已開始詳細考慮辯方指證2 位控方證人的證供不可信及不可靠的理由,裁判法官分析後認為這些批評是不會影響各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而最後裁判法官認為證供可支持意圖偷取控方第一證人的手袋的人就是被控方第二證人拘捕的人士,即上訴人,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判處上訴人罪名成立。 7.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上訴人稱,關於其定罪上訴,裁判法官不正確地裁定他罪名成立,因裁判法官沒有考慮到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是她看不到企圖偷取她的手袋的人的樣貌,而控方第二證人純粹是因為他跑,所以才引起第二證人的懷疑。控方第二證人亦從來沒有參加過認人手續。上訴人認為這些疑點均可以支持他脫罪。其實,本席剛才已提及過裁判法官在其裁斷陳述書第 11 段已經敍述出他曾考慮過辯方陳詞的疑點,但究竟是否需要控方舉行認人手續讓控方第二證人認出上訴人?其實,本席看不到有理由要控方這樣做。因為控方第二證人供稱,從控方第一證人向他指出上訴人跑入後巷至他拘捕上訴人其間,他的視綫從來沒有離開過上訴人;因此,控方不需要控方第二證人舉行一個認人手續。至於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一證人稱她是看不見企圖盜取她的手袋的人的樣貌,所以在這情況下,也沒有基礎來作出一個認人手續。正如布大律師所指出,最關鍵的考慮是企圖盜竊者的身份。從控方第一證人至到控方第二證人,到最後拘捕上訴人,一連串的追踪會否在某階段被衝破。其實,本席看到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說他整個過程視綫都看着上訴人。在後巷時他曾叫「警察,咪走」,但上訴人沒有停步仍繼續逃跑;控方第二證人緊追着,而他的視綫也從未離開過上訴人。裁判法官考慮過辯方的批評後並作出他的裁決,本席不必在此再敍述出來,因為裁判法官在其裁斷陳述書第 11及12 段內已清楚地作出分析,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在事實裁斷上有任何出錯,因此,本席沒有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裁定,定罪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8.至於刑罰方面,上訴人申請放棄他的刑罰上訴。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通知法庭申請放棄他的刑罰上訴之前,本席已看過刑罰方面的上訴理由,究竟有否明顯過重。本席亦有考慮過布大律師所提供的兩個案例,裁判法官亦有考慮到上訴人過往的犯罪紀錄而作出他的裁決,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在刑罰的裁決有任何過重,因此,本席批准上訴人放棄關於刑罰方面的上訴,上訴人的刑罰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布偉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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