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 訴 黃之鋒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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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1 case

Case No.CAAR 4/2016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7 Aug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AR 4/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覆核申請

覆核申請案件2016年第4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279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律政司司長
第一答辯人
第二答辯人
第三答辯人
黃之鋒(D1)
羅冠聰(D2)
周永康(D3)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 2017年8月9日

判案日期: 2017年8月17日

勘誤

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及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於2017年8月17日就上述案件頒下的判案書內有以下更正,敬請留意。

“第6頁第21段的‘第一答辯人於2017年9月26日及第三答辯人於2017年9月26日至27日’實為‘第一答辯人於2014年9月26日及第三答辯人於2014年9月26日至27日’。”

 

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書記張綺嫻

日期:201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