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淑琴及另三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713/2016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2 August 2017.
1. 本案原本涉及四名被告人,第一、四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爆竊罪(控罪一) ;第二、三被告在本席前承認一項一同控告的處理贓物罪(控罪二),有關的贓物是被盜的其中一隻勞力士手錶,價值$25,000。第一、四被告人較早前在其他法官席前已承認有關控罪,因此本席在本聆訊只處理第二、三被告人的判刑。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1 case
|
DCCC 713/2016 及 DCCC 123/2017 (合併)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713號 及 2017年第123號 ------------------------------
------------------------------
--------------------- 判刑理由書 --------------------- 前言 1.本案原本涉及四名被告人,第一、四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爆竊罪(控罪一) ;第二、三被告在本席前承認一項一同控告的處理贓物罪(控罪二),有關的贓物是被盜的其中一隻勞力士手錶,價值$25,000。第一、四被告人較早前在其他法官席前已承認有關控罪,因此本席在本聆訊只處理第二、三被告人的判刑。 案情 2.案情透露這隻勞力士手錶是來自一宗爆竊案的失物。案發時(2016年4月19日),吳先生與家人早上10時離開其位於將軍澳健明邨明宇樓的居所外出,下午大約6時半回來發現單位被人撬開 (鐵閘打開,鐵閘鐵枝彎曲,木門半掩),賊人在內偷竊了多樣貴重首飾、名牌手袋、現金和證件 (出世紙和護照)等等,損失估計23萬多元。 3.第一被告人居於涉案單位隔鄰的單位,大廈的閉路電視顯示, 案發當日早上11時左右,第一被告人打開大廈後門,讓第四被告人和一名不知名男子進入大廈,當時兩人手上並沒有拿着任何東西;同日下午12時半左右,該兩名男子那時手上拿着袋經同一後門離開大廈。 4.賊人早上偷了這些物品,同日下午二時左右,第二被告人就拿著其中一隻被盜的勞力士手錶到牛頭角一間當舖典當,並收了當舖$7,000元。 5.警方從當舖取得資料,5日後 (2016年4月24日) 把第二和第三被告人拘捕。在警誡下,第二被告人表示對爆竊案並不知情,但承認她是按男友「呀強」和一名身份不詳的男子的指示典當涉案的手錶,事後並從該陌生男子收取了$100作為報酬。 6.至於第三被告人,他向警方表示是第一被告人叫他協助典當一隻女裝手錶,他懷疑第一被告人非法取得涉案手錶,所以不想自己去典當,於是找了一名女子協助。該女子把當舖取得的$7,000交予他,他亦給予該女子$100作為報酬。他重申自己在事件中沒有獲益,他沒有收取任何報酬。 7.閉路電視片段顯示2016年4月19日下午二時左右,第三被告人在168遊戲機中心內走近第二被告人,與她交談,然後一起離開遊戲機中心,經過當舖附近一間藥房時,第三被告人向第二被告人展示一件類似手錶的物體。 求情 8.第二被告人現年36歲,過往有4項刑事紀錄,其中3項與不誠實有關 — 在2007年有3項串謀詐騙的案底。她未婚,接受教育至中二。 9.律師指出第二被告人與54歲的母親同住,但母親的認知能力/智商比常人為低,曾經中風,由於沒有接受適當的治療,母親身心狀態每況愈下,近年更患上老退化症,不能自理,情緒及精神均欠佳。被告人有一名弟弟,但他與母親的關係不佳,因此照顧母親的重責落在第二被告人身上。 10.律師續說第二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智商也比較弱,因此一直未能找到穩定的工作,她曾嘗試到快餐店及茶餐廳工作,但每每工作了一兩天後便遭解僱。她母女倆人目前依靠每月$6,000的綜援金生活。母親目前已被安排入住老人院,但第二被告人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讓她早日出獄,繼續照顧母親。 11.至於第三被告人,現年39歲,未婚,過往有7項刑事紀錄,當中最早的兩項案底是盜竊和入屋犯法罪 (分別在1993年和2000年),而往後其餘的案底均與毒品/第一類毒藥有關。 12.第三被告人同樣需要照顧一名患病的母親,她長期患有糖尿病,而最近亦發現眼睛出了問題,需要進行白內障手術。被告人過往從事駕駛小巴的工作,但由於2014年因扣滿分而失去司機工作,轉移做跟車。被告人在其信中向法庭表示為自己所做的深感後悔和覺得自己很愚蠢。他認識第一被告人兩年,但雙方認識不深;今次純粹是出於幫助朋友而犯案,律師指出沒有證據顯示第三被告人所做的與爆竊案有直接關係。 理由 13.其實,有人願意接贓也間接鼓勵盜竊的罪行;理由很簡單,當賊人知道他們偷來的東西可以有途徑脫手,他們便會更加願意去鋌而走險。 14.至於失物的來源罪行,也會直接影響處理贓物罪行的量刑。若贓物來自店舖盜竊又或來自爆竊的罪行,後者當然較前者為嚴重,量刑也因此而較重。若兩者在時間上緊接或較接近,這顯示兩者之間的關係密切,以上一段所談及的「鼓勵」會顯得更加明顯。 15.本案辯方都強調兩名被告人對勞力士手錶背後的罪行,即爆竊罪並不知情。代表第三被告人的律師呈上一宗判刑案例 Yip Chi Wai Thomas CACC 8/2002,並引述上訴庭以下一段說話:—
言下之意,辯方指本案並不存在這樣增加罪行嚴重性的因素 (這點本席同意)。而在該案,上訴庭贊同原審法官對接贓者以兩年作為量刑起點的做法。 16.但從案情所顯示,早上單位被爆竊,下午被告兩人便出現把被盜物品典當,可見兩者關係相當密切,事前定必有所安排。再者,這是一隻名貴的勞力士手錶,本席相信兩名被告人都知曉這失物並非來自輕微的罪行。本席相信兩名被告人對於實情的了解多於他們現時向法庭所承認的。 17.本席並非指兩名被告人是爆竊罪行參與的一份子,只是他們在這麼短的時間內便能協助賊人把贓物脫手,一切看來已有所安排,他們亦成功把被盜物品套現,因此在事件中他們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 18.考慮過本案的案情與及辯方的求情說話,本席以兩年作為量刑起點,兩名被告人一起犯案這點亦增加罪行的嚴重性,本席為此多加3個月至 27個月。 19.在求情方面,其實除了被告人的認罪外,基本上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第二被告人的認罪是適時的,因此可獲三份一的扣減;至於第三被告人,他起初否認控罪(2017年3月),案件排期審訊(2017年8月),但在等候審訊期間,被告人表示會認罪(2017年5月),就此本席只給他25%的扣減。 刑罰 20.給予相關的扣減後,第二被告人判監18個月,第三被告人判監20個月。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713/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