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lobal Bridge Assets Ltd 及另一人 對 Sun Hung Kai Financial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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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在2017年6月15日頒布的訟費判決書,判定本訴訟所涉訟費,(除應由原告人支付外) 亦應由秦先生付予被告人。除另有述明,本判決書亦採用6月15日判決書中採用的簡稱。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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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1701/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案件2014年第1701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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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本席在2017年6月15日頒布的訟費判決書,判定本訴訟所涉訟費,(除應由原告人支付外) 亦應由秦先生付予被告人。除另有述明,本判決書亦採用6月15日判決書中採用的簡稱。 2.秦先生不服,提出本申請,要求批予許可以提出上訴。他在傳票提出的申請理由是:
3.前第2(a) 段所述,基本上已在6月15日判決書第20段提及 (即是,秦先生指,自2003/2004後,已與建萊沒有關係)。所以,並無理據支持本席沒有考慮這一點的說法。 4.前第2(b) 段所述,已在6月15日判決書第21段 (及其後部份 (尤其第33至34段)) 考慮﹑分析及討論。 5.前第2(c) 段所述,並非6月15日判決書的重點所在。判決的重點,在於秦先生有否協助第二原告人進行訴訟 (秦先生對此並無異議),及秦先生協助第二原告人的動機為何等等。該些事項,已在6月15日判決書考慮﹑分析及討論,不再重覆。 6.前第2(d) 段所述的信函,已在6月15日判決書考慮﹑分析及討論 (其中第23至29段)。秦先生另指,他在相關期間已被頒令破產。雖然如此,秦先生仍有可能從其他渠道,取得資金協助進行本訴訟。6月15日判決書提及的不具名的付款公司,顯示這並非不切實際的可能性 (其中第32段)。 7.前第2(e) 段所述,只是秦先生及原告人在6月15日判決書提及的好幾種隱密或曖昧事項 (或行為) 的其中一項。 8.基於以上各點,本席判定申請並無合理勝訴機會,並拒絕本申請。 9.秦先生在本申請聆訊時,亦作出申請,要求暫緩執行2017年7月12日依簡易訟費評定程序評定的訟費。由於:
本席亦拒絕該申請。 10.並無合理理據,不依民事訴訟的一般慣例,判令本訴訟 (包括本申請) 所涉訟費,應由負方付給勝方。如與訟雙方未能就訟費數額達成協議,交由本席依據簡易訟費評定程序 (無需再聆訊) 評定。為此:
被告人:由薛海華律師行轉聘關文渭大律師代表 僅為訟費目的而加入的一方 (秦先生):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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