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錚 對 謝麗琼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4324/201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9 August 2017.
1. 本席於2017年6月20日頒發判案書,撤銷原告人的申索,原告人於2017年6月23日發出傳票,就判決申請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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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4324/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4年第432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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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引言 1.本席於2017年6月20日頒發判案書,撤銷原告人的申索,原告人於2017年6月23日發出傳票,就判決申請上訴許可。 2.於今天的聆訊中,原告人口頭作出申請,要求於上訴期間暫緩執行判決中的訟費命令。 3.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法庭須信納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上訴應進行聆訊,才可批予上訴許可。 擬上訴理據 4.原告人的支持誓章有三段上訴的理由。 5.於第一段中,原告人指《區域法院條例》第36條並不適用。 6.於判案書中的第15段,本席指出區域法院根據第36條就本訴訟擁有司法管轄權,原告人未能提出任何理由支持他所謂不適用的說法。故此,第一段並不構成任何有效的上訴理據。 7.於第二段中,原告人指判決沒有任何法律條文或依據支持,法庭否定2004及2006年的業權轉讓文件及確認2000年11月的協議的理據不足。 8.於聆訊中,原告人強調他的案情有兩個重點:第一,他多年來確實有支付按揭款項;第二,從房委會的檔案可見2004及2006年確實有被告人簽名的業權轉讓文件,這些都是有力的文件證據,以支持原告人就業權的申索,而雙方的婚姻關係只提供了一個事實背境,並非本案的要點,法庭不應過份着重。 9.正如本席於第79至81段中指出,雙方的關鍵爭議取決於誰的講法較可信。究竟於2000年11月雙方之間有什麼協議或對話,而導致原告人其後作出供款?另外,究竟被告人有否於2004及2006年簽署業權轉讓文件?這些問題的答案最終都取決於法庭認為誰的講法較可信。於第89至101段,經過分析雙方案情及證供後,法庭最終接納被告人的證供為真確。要強調的是,在此過程中,法庭已考慮了原告人所強調的兩個重點及雙方不爭議的事實背境(見第83至87段)。 10.總結而言,原告人並無任何具體及實際的陳詞指出法庭就事實案情的分析犯了何等的錯誤或忽略了任何重要的證據。故此,本席不認為該上訴理據有任何成功的機會。 11.於第三段中,原告人指判決本末倒置,事實不完整,分析避重就輕,缺乏相關法律條文或依據等,未能體現「不偏不倚」及「公平公正」的法律原意及精神。 12.同樣地,原告人未有作出任何具體及實際的理據指出法庭於作出事實或法律裁斷時,犯了什麼原則上的錯誤,原告人只是就判決結果作出各樣籠統的評語,這並不構成任何有成功機會的上訴理據。 結論 13.原告人未能提出任何有合理得直機會的上訴理據或其他有關理由,故此,本席撤銷原告人的申請。 14.原告人申請暫時擱置訟費命令,唯一的理由是因上訴程序正進行中。一般而言,就算有上訴的申請,這本身並不構成一個足夠的理由要求暫緩執行判決。再者,本席已判定原告人擬上訴的理據並無成功的機會,並已拒絕批出上訴許可,故此,本席撤銷原告人的暫緩申請。 命令 15.現命令如下:—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訟費 16.被告人表示不會作出任何訟費的申請。故此,就原告人的兩項申請,法庭不頒佈任何訟費命令。
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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