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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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發時,被告人是一名就讀九龍塘學校中學部的中六學生,正準備應付當年的文憑試。案發當日( 2016年3月7日)早上時分,彭同學(被告人的同學)回校上課後,便到學校的自修室獨自溫習。期間,被告人坐在彭同學隔鄰的座位與他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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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88/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8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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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前言 1.被告人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控罪(一)盜竊罪 : 指控他偷竊了同學的一串家居鑰匙; 控罪(二) 爆竊罪:指控他進入了同學的住所並意圖在該處偷竊。 案情 2.案發時,被告人是一名就讀九龍塘學校中學部的中六學生,正準備應付當年的文憑試。案發當日( 2016年3月7日)早上時分,彭同學(被告人的同學)回校上課後,便到學校的自修室獨自溫習。期間,被告人坐在彭同學隔鄰的座位與他聊天。 3.到午飯時間,彭同學邀請被告人一起吃飯不果後,便與其他同學離開學校去吃午飯,留下載有其家居鑰匙的背包在自修室內,當時鑰匙放在背包最外那一格內。 4.其後被告人偷去彭同學背包裏的家居鑰匙,並於同日下午時分前往彭同學位於啟程邨的居所,利用偷來的鑰匙進入單位內偷竊。在下午大約三時許,彭同學的媽媽(余女士)剛巧從外回來,發現大門插着鑰匙,以為兒子早了回家。 5.進入單位後,在兒子房間,余女士發現有人以被子蓋着自己睡在床上,以為兒子不舒服回家休息,但當她嘗試揭開被子時,卻有一股力量阻止她這樣做。當她最終揭開被子時,發現被告人身穿校服和鞋子躲在被窩裏。 6.對質一番之後,余女士聯絡上其兒子,獲告知沒有給鎖匙他人前來居所,事件最終驚動警方。警察到來,從被告人的書包內找到一張寫滿同學住址等的紙張。最終被告人被拘捕。 求情 7.由於審訊期間,被告人曾經表示自己有精神問題,法庭於是把判刑押後以便索取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兩位醫生都認為被告人有憂鬱的症狀,但目前情況穩定,毋須入院。 8.被告人現年20歲,過往沒有刑事紀錄,在城市大學攻讀人力資源學,如無意外今年九月會升讀二年級。 9.辯方在求情時力陳被告人本性善良,雖然經審訊後被定罪,但他現在對自己所做的事表示知錯和非常後悔。辯方呈上多封來自被告的家人、親戚、朋友、中學老師和現時就讀的城市大學老師的求情信,各人都為他說了很多好說話。本席在這些信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底𥚃子是一個好人。 理由 10.本席接受被告人是一時糊塗而犯下本案的嚴重罪行,在犯案過程中並沒有對有關單位造成任何損毁,而事主亦沒有任何財物的損失。他犯案時是一名中六學生,仍未考上大學;明顯在犯案之後他沒有放棄自己,繼續努力最終考上大學。為他撰寫求情信的人士均懇求法庭對被告人網開一面,讓他在新的學年重拾課本繼續學業。 11.被告人所犯下的是嚴重罪行,上訴庭就這類罪行已有判刑指引;爆竊住宅單位,在沒有增加罪行嚴重性的因素情況下,量刑的起點是三年監禁。上訴庭也指出除非有很好的理由,否則這些量刑指引下級法院是需遵從的。 12.目前法庭面對的是一名犯下嚴重罪行的人,此人亦在犯案之後做了一件可改變一生的事情就是考上大學。從公眾利益出發,讓一名大學生完成學業,獲得專業知識後投身社會,他對社區會有所貢獻。本席相信這樣對整體社會帶來正面影響;相反,判他坐牢,社會很大機會失去這樣一項的正資產。 13.法庭把判刑押後以便索取感化官和社會服務令報告,而有關報告建議被告人做社會服務。在判刑之前,被告人已被拘押差不多一個月。本席相信被告人在信中所說,他在這段拘押期間對自己所做的事已有深切的反省,承諾會重新做人,回饋社會。 刑罰 14.基於以上所述和被告人願意接受報告的建議,本席頒令被告人每項控罪做240小時的社會服務,同期執行,總時數為24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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