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337/2017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5 August 2017.
1. 上訴人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控兩項「使用虛假文書」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3條。2017年5月25日,他在 莫子聰 暫委判裁官(下稱「裁判官」) 席前承認全部控罪及案情,被判罪名成立。裁判官在聽完當值律師的輕判請求的陳詞後,將判刑押後,期間替上訴人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好讓上訴人能在判刑前退還涉案的兩筆學生貸款。2017年6月14日,裁判官獲告知上訴人已經全部退還貸款。在考慮了社會服務令報告後,雖然報告內容正面,認為上訴人適合履行社會服務令但裁判官卻認為即時監禁的刑罰無可避免,判處上訴人就每項控罪即時監禁9個月,兩項控罪同時執行。上訴人不服,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在本上訴聆訊時,上訴人表示放棄針對定罪上訴。就刑期上訴,在聆訊後,本席裁定上訴得直,擱置原判,改判為每項控罪監禁5個月,同期執行。以下是裁決理由:-
Cites 2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