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Triumph Court 對 Law Ping Pat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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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答辯人曾申請覆核,本席在2017年7月7日頒下覆核申請的判決理由(“覆核判詞”)。答辯人在2017年7月31日作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但在聆訊前撤回,原因是上訴期的計算應以覆核判詞頒下的日子才開始計算,所以答辯人並沒有逾期。本席同意此計算方法,並批准答辯人撤回逾期上訴許可的申請。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LDBM 331/2013
Court
Lands Tribunal
Date22 Sep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LDBM 331/2013

香港特别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13年第331宗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TRIUMPH COURT
(凱旋大廈業主立案法團)
申請人
   
LAW PING PATSY 羅平 答辯人


主審法官: 土地審裁處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譚利祥
聆訊日期: 2017年8月31日
判決書日期: 201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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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訴 許 可 判 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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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答辯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及上訴許可的申請。

2.答辯人曾申請覆核,本席在2017年7月7日頒下覆核申請的判決理由(“覆核判詞”)。答辯人在2017年7月31日作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但在聆訊前撤回,原因是上訴期的計算應以覆核判詞頒下的日子才開始計算,所以答辯人並沒有逾期。本席同意此計算方法,並批准答辯人撤回逾期上訴許可的申請。

3.答辯人的第一個上訴理由,是法庭的判令是基於屋宇署清拆命令的上訴案件結果,這命令不肯定(uncertain),缺乏終極性(lack of finality)及沒有先例(unprecedented)。

4.在覆核判詞第17至21段,已處理了上述論點。本席重申,一個命令以另一個案件的結果為條件,並不是沒有終結性,因為另一個案件最終必然會有結果,該違建物是否被命令清拆,必然有定斷,不能說不肯定或沒有終極性。

5.從另一個角度來說,法庭的命令也可看為頒發了命令(2),但暫緩執行,等待另一個案件的結果。本席看不到任何不妥當的地方。答辯人並沒有任何先例指出該命令犯有法律上的錯誤,即使真的沒有先例,也不是上訴的理由。

6.答辯人第二個上訴理由是不容反悔(Estoppel)。

7.從上述分析可見,命令(1)祇是等候清拆命令上訴的結果,並不是本席下令清拆,所以代表答辯人的朱大律師提出,有關判案書第50段失去單位的出入口的困難並無意義。正是考慮到該困難,所以本席在本案中並無下令清拆。如按命令(2)處理,答辯人所謂的困難並不存在。

8.上訴理由的第6段,提出 “This is a classical case of waiver, acquiescence, abandonment of right and estoppel” ,但在答辯人的書面陳述書(Skeleton Submissions)第11段卻說,“This goes way beyond the conventional sense of waiver, acquiescence, but clearly estopped from resile from it”。那究竟是典形(classical),抑或超越傳統(beyond conventional)?簡單來說,本席認為答辯人不能因為不能提出有關放棄,默認等的法律理據,便說是超越傳統的法律原則,本案更不屬於典形的例子。本席同意代表申請人大律師的陳詞,答辯人並無指出任何法律原則的錯誤。

9.朱大律師依賴大廈公契內容,提出按大廈公契,其他業主應該當為(deemed)承認答辯人的權利。拒絕此說法的理由已在覆核判詞第21段講明,大廈公契並無賦予答辯人佔用公用地方的權利。

10.本席亦不認為遵照命令(2)會違反建築物管理條例。如果在清拆命令的上訴案件中答辯人不用作出清拆,那意思是說屋宇署不會就違建的事情採取行動。有關樓梯天花不足2米,是早已存在的事情,不是因為遵照命令(2)的問題。

11.上訴許可申請的第三個理由是洩漏保密資料及利益衝突。本席在覆核判詞的第12段至16段已處理。如覆核判詞第16段所述,答辯人並無指出什麼保密資料被洩漏。

12.答辯人的申請的理由並無合理機會得直,亦無其他理由應批准上訴許可。本席撤銷答辯人的申請。

13.雙方同意訟費應按結果而定。本席下令答辯人須付申請人的訟費,連大律師證書,以區域法院的準則計算。如雙方不能協議,則由法庭評定。

14.本席對兩位大律師的協助表示謝意。



  譚利祥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土地審裁處

申請人: 由林錫光、陳啟鴻律師行轉聘曾國基大律師代表應訊
答辯人: 由佘英輝律師行轉聘朱奉慈大律師代表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