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詹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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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控罪一)和一項「盜竊」罪(控罪二)。她承認控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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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7/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17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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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控罪一)和一項「盜竊」罪(控罪二)。她承認控罪二。 2.至於控罪一,她承認「管有」,但否認「販運」。審訊後,裁定「管有」罪成。 3.關於控罪一,本席在「裁決理由書」詳述了案情,故不在此贅。控罪一的情節簡單。案發當天傍晚,一位女警員在街上截停被告人查問。搜查後,在她的內褲裏搜出1個膠紙巾袋,內有1張紙巾包着3個可再封膠袋(共載有10.08克晶狀固體,內含9.75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 4.關於控罪二,從被告人身上搜獲毒品後,女警員把她帶回荃灣警署。警方進一步搜查被告人,在她的手袋內搜出12張香港身分證、6張回鄉咭、1張駕駛執照、1份香港身分證副本、69封信。這些物品全不屬於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稱,2016年5月某天,朋友把這些物品交給她代為保管。 求情及判刑 5.被告人現年32歲,未婚。她有7次刑事紀錄,當中涉及3項「藏毒」罪行。就該些罪行,法庭曾判處她感化令、緩刑、戒毒所命令。本席知道,被告人天生沒有右手掌,每月領取傷殘津貼。 6.求情時,辯方李大律師陳詞,早於本年3月,本案首次在區域法院提訊時,被告人已表示,打算承認控罪二和就控罪一承認「管有」。關於控罪二,李大律師指,被告人知道,涉案失物並不屬於她的朋友,她只是替朋友保管該些物品。雖然並非每位物主也尋獲,警方能接觸到的,均表示沒有損失。 7.戒毒所報告顯示,被告人2000年開始吸服氯胺酮。2004年轉為吸服「冰」,間中也會吸服「5仔」。由於已還押了8個多月,被告人現時沒有毒癮。考慮了她的年紀、背景、涉案毒品性質和數量,本席認為,須判處即時監禁的刑罰。本席謹記,判刑時,2項控罪均須給予被告人所有「認罪」的利益。 8.控罪一涉及的「冰」毒達9.75克。如販運這數量,量刑基準接近7年監禁。參考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泰華 [2012] 4 HKLRD 668案的判詞,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是16個月監禁。關於涉案毒品的潛在風險 (latent risk factor),除了其分量外,本案沒有其他支持「販運」的證據。本席亦相信,被告人是真正吸毒者,該些「冰」毒在社會散佈的實質可能性不大。本席認為,恰當的加刑幅度是5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判刑14個月監禁。 9.控罪二,涉案的失物主要是身分證明文件;而全部物品均載有重要個人資料。如不法之徒取得該些物品或相關個人資料,後果嚴重。適當的量刑基準是9個月監禁,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判刑6個月監禁。 10.考慮了「整體總刑期」的原則,本席下令:控罪二的2個月,與控罪一的刑期分期執行。因此,2項控罪的總刑期是1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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