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 陳仙萍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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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陳仙萍女士是 HCB 3142/2007案破產人士吳勝先生的妻子。他們聯名擁有粉嶺華明路15號欣盛苑D座28樓10室。吳先生被宣告破產後,他的財產的受託人提出申請,要求法庭根據香港法例第6章《破產條例》第60條及香港法例第352章《分劃條例》第6條,針對該物業作出售賣令。

Cites 1 case

Case No.HCMP 1365/201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Sep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1365/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2017年第1365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等法院破產案件2007年第3142號)

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陳仙萍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判案書日期: 2017年9月26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陳仙萍女士是 HCB 3142/2007案破產人士吳勝先生的妻子。他們聯名擁有粉嶺華明路15號欣盛苑D座28樓10室。吳先生被宣告破產後,他的財產的受託人提出申請,要求法庭根據香港法例第6章《破產條例》第60條及香港法例第352章《分劃條例》第6條,針對該物業作出售賣令。

2.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吳嘉輝在2016年10月19日就申請聆訊,陳女士為該申請之答辯人 。2017年5月12日吳法官頒下判䅁書,批准受託人的申請,發出售賣令。

3.按《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4(b)條,就這判決的上訴期限為28天。因此在本案中,上訴期限於2017年6月10日屆滿。

4.2017年6月7日吳先生就判決發出上訴通知書(CACV 129/2017)。但其後他在2017年6月13日申請撤銷該上訴。法庭於2017年7月28日按他的申請命令撤銷上訴。

5.申請人在2017年6月13日以傳票就該判決向本庭申請逾期上訴許可。

6.有關逾期上訴許可審批的原則,案例確立法庭須考慮下列因素:

(1) 逾期的日數;

(2) 逾期的理由;

(3) 上訴理據的強弱;

(4) 逾期對與訟另一方的影響。

7.在本案中,申請人逾期衹有3天。申請人解釋她因不懂法律錯交了以吳先生為上訴人的上訴通知書,其實她才是上訴人。

8.本庭考慮到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在本案的案情下,不會因申請人逾期的解釋不充份而否決她的申請。

9.本庭認為本案最重要的考慮是她的上訴有沒有成功機會。若上訴沒有機會成功,給予她逾期上訴許可衹會令她蒙受支付對方訟費的後果,而該等訟費會從她在售樓淨收益可獲分配的金錢扣減,完全對她無益。

10.申請人沒有在2017年6月13日的傳票及誓詞中列出她的上訴理由,也沒有附上草擬的上訴通知書。

11.本庭閱讀過吳法官2017年5月12日的判䅁書,不察覺任何法律上的錯誤。雖然案例中討論過不同的處理方式,吳法官認為縱使採納對申請人較寬鬆的方式,來考慮作出售命令是否會對申請人造成極大困苦,法庭最終仍然會認為頒發售樓令是恰當的。吳法官並且在判䅁書第20至27段解釋為何達致該結論。

12.在這類申請中,法庭必須平衡渉案各方的利益,不應偏袒任何一方。正如吳法官在判䅁書第27段指出,申請人在沒有錯失的情況下要面對居所被出售的局面實屬不幸。但是法庭也不能以此為理由阻止受託人動用破產人在該物業的一半權益來償還債項。

13.本庭同意吳法官的判決:在本案案情下出售物業是恰當的處理方式。

14.因此申請人的上訴沒有成功機會。

15.有鑑於此,本庭認為不應該給予逾期上訴許可。本庭現頒令撤銷2017年6月13日的傳票。

( 林文瀚 ) ( 朱芬齡 )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副庭長 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破產人的財產的共同及各別受託人: 由何耀棣律師事務所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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